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三年第2号
公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的规定,我委制订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我委开始受理审核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将纳入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向全社会公布。在此之前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评标专家仍按原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分为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五条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经批准,其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自愿担任专家的相关人员应向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第七条 经国家经贸委审核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经贸委将授予《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列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专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聘请,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标专家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确需临时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将专家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负担受聘专家参加评标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参加评标工作;
(三)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四)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由专家本人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经贸委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 获得证书的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中,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泄露与招标有关秘密的;
(二)收受与招标活动有关方面贿赂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招标工作的;
(四)聘用期内,在三次评标工作中被聘用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五)参加评标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与投标人的利益关系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自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担任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二: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专家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在省市
所在学校
名 称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日期
工作地区
工作单位
职 务
从事行业
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是否享受国家津贴
专业特长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 呼 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身体状况
工作简历
工作业绩
主要论文
推荐单位
推荐时间
聘用单位
聘用范围
聘用日期
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是化工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由于量大面广、种类繁多,亟需统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G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和目前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在役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
第三条 工业锅炉是指直接利用燃料燃烧生产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第四条 工业窑炉是指:
1.以固体燃料(如煤、焦炭等)、液体燃料(如重油、柴油等)、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炼厂气、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直接燃烧作为供热热源的各种窑炉。
2.各种以电为能源的工业窑炉或工业电热转换装置,如电阻炉、电弧炉、感应电炉、烧结炉等。
3.习惯上叫做窑炉并按窑炉进行管理的设备,如煅烧炉、烘干炉等。
第五条 热力管网是指输送载热工质的管道及管道附件。
第二章 管 理 制 度
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管理。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企业,都要配备专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主要是:运行操作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中规定的职责要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燃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料消耗定额。建立各种燃料消耗的原始记录。并逐级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算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工艺能耗和产品综合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燃料消耗定额制定完善的节能奖惩制度,做到节约有奖,浪费有罚。
第十条 加强煤场(油库)管理工作。完善计量设施。严格进场(库)的计量验收,严格出场(库)的计量和监督。严防风耗雨损及跑、漏、冒罐现象。搞好煤场(油库)建设。要求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2%。加强配气站的管理工作,严格进出配气站的计量,尽量减少漏气损失。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规程,并由专人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通过举办讲座、短训班、夜校、组织岗位练兵的方式,对操作人员(特别是新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允许顶岗操作。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应保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通过各种途径举办企业领导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轮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分析化验与热工测量
第十五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一万吨标准煤的企业都应建立分析室,并能进行下列工作:燃料的工业分析,水质分析与监督,气体成分分析,考核指标的分析与监督等。
第十六条 应配齐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计量仪表,特别是燃料、蒸汽、水、煤气等计量仪表。
第十七条 1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在配齐计量仪表的基础上,应按装必要的热工测量仪表。
第十八条 20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仪表,如给水自动控制、燃烧自动调节等。
第十九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安装必要的热工仪表,以检测主要的运行参数。如:炉膛温度、压力,烟气成分,排烟温度等。
第四章 热 工 试 验
第二十条 6.5t/h以上的工业锅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测试,以确定其热效率及各项热损失。每次测试正、反平衡效率误差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一条 每年燃料消耗超过五千吨标准煤的工业窑炉应进行热平衡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每次大修前后必须进行正、反平衡效率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设备热效率,降低各项热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开展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燃烧调整试验,从而确定设备最佳运行工况,为运行人员科学操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技 术 指 标
第一节 工 业 锅 炉
第二十三条 工业锅炉热效率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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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热效率,%
──────────────┼──────────────
<1 │ ≥50
──────────────┼──────────────
1~1.5 │ ≥55
──────────────┼──────────────
≥2 │ ≥60
──────────────┼──────────────
≥4 │ ≥65
──────────────┼──────────────
≥10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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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改进操作方法或改造设备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有计划地安排淘汰或更新。
第二十四条 工业锅炉排烟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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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排烟温度,℃
──────────────┼──────────────
<1 │ ≤320
──────────────┼──────────────
≥1 │ ≤250
──────────────┼──────────────
≥4 │ ≤200
──────────────┼──────────────
≥6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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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排烟温度超过上述规定的,要因地制宜,增加尾部受热面或增设换热装置,合理利用余热。
第二十五条 工业锅炉排渣含碳量标准(%)列于下表,采用火床燃烧的工业锅炉,实际操作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排渣含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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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容量,t/h │ 烟 煤 │ 无 烟 煤
──────────────┼──────┼───────
≥1 │ <15 │ <20
──────────────┼──────┼───────
≥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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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值为燃用Ⅱ类烟煤和Ⅱ类无烟煤时的排渣含碳量标准。燃用
Ⅰ类和Ⅲ类煤其排渣含碳量标准,可在相应煤种所列数值的5%范围内变动。
第二十六条 工业锅炉空气过剩系数列于下表。实际操作中,尽可能在燃料完全燃烧的基础上使空气过剩系数值接近其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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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过剩系数
燃 烧 方 式 │ 负荷率,% ├─────────┬─────────┬───────
│ │ 固体燃料 │ 重 油 │ 气体燃料
───────────┼───────┼─────────┼─────────┼───────
火室燃烧 │ 70~100│1.15~1.25│1.05~1.15│1.1~1.2
───────────┼───────┼─────────┼─────────┼───────
沸腾燃烧 │ 70~100│ 1.1~1.2 │ │
───────────┼───────┼─────────┼─────────┼───────
火床燃烧 │ 70~100│ 1.3~1.5 │ │
───────────┼───────┼─────────┼─────────┼───────
蒸发量≤4t/h │ │ │ │
(锅炉炉体出口处) │ 70~100│ 1.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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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燃用无烟煤的火床燃烧锅炉可不受表内数字限制。
第二十七条 锅炉容量≥10t/h的,应采取有效的除焦、清灰措施,以保证锅炉受热面的清洁,降低排烟热损失,提高锅炉热效率。
第二十八条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的漏风系数,应不超过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的炉墙(不包括炉顶)表面温度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节 水 质
第三十条 低压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对锅炉的水质指标应进行严格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通过热化学试验,建立锅炉的排污制度,确定合理的排污率。在保证炉水指标的前提下,锅炉的排污率一般应控制在5%以下,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容量≥6.5t/h的锅炉应安装排污扩容器、热交换器回收排污热量。
第三十二条 锅炉容量小而又没有炉外水处理设备的,必须采取炉内加药等其它处理措施,防止锅炉结垢。
第三节 工 业 窑 炉
第三十三条 工业窑炉采用不同燃料及按不同燃烧方式运行时的空气过剩系数范围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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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烧 种 类 │ 燃 烧 方 式 │ 空气过剩系数
────────┼───────┼───────────
│ 机械化加煤 │ 1.2~1.4
煤 ├───────┼───────────
│ 人工加煤 │ 1.3~1.5
────────┼───────┼───────────
煤 粉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15~1.2
重 油 ├───────┼───────────
│ 人工调节 │ 1.2~1.3
────────┼───────┼───────────
│ 自动调节 │ 1.05~1.2
├───────┼───────────
气体燃料 │ 人工调节 │ 1.15~1.25
├───────┼───────────
│ 喷射式调节 │ 1.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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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种炉温的工业窑炉的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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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表面温度标准,℃
炉内温度,℃ ├─────────┬─────────
│ 侧 墙 │ 炉 顶
────────┼─────────┼─────────
700 │ 75 │ 90
────────┼─────────┼─────────
900 │ 90 │ 105
────────┼─────────┼─────────
1100 │ 105 │ 125
────────┼─────────┼─────────
1300 │ 120 │ 140
────────┼─────────┼─────────
1500 │ 135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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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所列炉体外表面温度标准,是在环境温度为20℃时正常工作的炉子外表面平均温度(不包括炉子的特殊部分)。
2、表中所列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工业窑炉:
(1)额定热负荷低于8.3736×100000kJ/h(2×100000kcal/h)者;
(2)炉壁强制冷却者;
(3)回转窑。
第三十五条 工业窑炉烟气回收利用标准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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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出炉温度 │ 使用低发热量燃料时 │ 使用高发热量燃料时
├───────┬────────┼───────┬────────
℃ │ 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排气温度,℃ │预热空气温度,℃
────────┼───────┼────────┼───────┼────────
500 │ 350 │ 170 │ 340 │ 150
────────┼───────┼────────┼───────┼────────
600 │ 400 │ 220 │ 380 │ 200
────────┼───────┼────────┼───────┼────────
700 │ 460 │ 260 │ 440 │ 230
────────┼───────┼────────┼───────┼────────
800 │ 530 │ 300 │ 510 │ 250
────────┼───────┼────────┼───────┼────────
900 │ 580 │ 350 │ 560 │ 300
────────┼───────┼────────┼───────┼────────
1000 │ 670 │ 350 │ 650 │ 300
────────┼───────┼────────┼───────┼────────
>1000 │710~470│ 450~750 │570~400│ 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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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低发热量燃料指高炉煤气、发热炉煤气及发热量≤8374kJ/Nm3(2000kcal/Nm3)的混合煤气等。高发热量燃料指焦炉煤气、煤、重油等。
第三十六条 对几种工业窑炉的技术指标规定如下。
1.一段蒸汽转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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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氨/年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mmH2O*
────────┼───┼─────────┼─────┼─────┼─────┼─────────
│ 油 │ 1.1~1.5 │ │ │ │
>1×10000 ├───┼─────────┤ ≥85 │ ≥250 │ ≤80 │ -5~-10
│ 气 │ 1.1~1.25 │ │ │ │
────────┼───┼─────────┼─────┼─────┼─────┼─────────
│ 油 │ 1.1~1.5 │ │ │ │
<1×10000 ├───┼─────────┤ ≥75 │ ≤300 │ ≤80 │ -5
│ 气 │ 1.1~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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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mH2O=9.80665Pa。
2.乙烯装置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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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空气过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炉内压力
吨/年 │ 剩系数 │ 率,% │ ℃ │ 温度,℃ │ mmH2O
─────────────────┼─────┼───────┼────────┼─────┼─────
<0.5×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单面辐射炉) │ 1.25 │ 70 │ 300~350 │ <90 │ -15
─────────────────┼─────┼───────┼────────┼─────┼─────
<10×10000管式裂解炉 │ │ │ │ │
(双面辐射炉) │ 1.25 │ 78 │ 250 │ │ -15
─────────────────┼─────┼───────┼────────┼─────┼─────
>10×10000(三菱、鲁姆斯、 │ │ │ │ │
西拉斯) │ 1.2 │ 85~91 │ 250 │ <8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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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机载热体炉(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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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75 │ ≤300 │ ≤80
├───┼─────────┤ │ │
│ 煤 │ 1.3~1.5 │ │ │
─────────────┼───┼─────────┼─────┼─────┼─────
│ 油 │ 1.1~1.5 │ │ │
├───┼─────────┤ │ │
≤100×10000 │ 气 │ 1.1~1.25 │ ≥65 │ ≤400 │ ≤80
├───┼─────────┤ │ │
│ 煤 │ 1.1~1.5 │ │ │
━━━━━━━━━━━━━┷━━━┷━━━━━━━━━┷━━━━━┷━━━━━┷━━━━━
4.一般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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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热负荷,kcal/h │ 燃料 │ 空气过剩 │ 炉子热效 │ 排烟温度 │ 炉墙外墙
│ 种类 │ 系 数 │ 率,% │ ℃ │ 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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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80 │ ≤250 │ ≤80
续 │ │ 煤 │ 1.1~1.5 │ │ │
├──────────┼───┼─────────┼─────┼─────┼─────
生 │ │ 油 │ 1.1~1.5 │ │ │
│ ≤300×1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产 │ │ 煤 │ 1.1~1.5 │ │ │
───┼──────────┼───┼─────────┼─────┼─────┼─────
间 │ │ 油 │ 1.1~1.5 │ │ │
歇 │ ≥300×0000 │ 气 │ 1.1~1.25 │ >70 │ ≤350 │ ≤80
生 │ │ 煤 │ 1.1~1.5 │ │ │
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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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热 力 管 网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都应组织力量对热力管网保温现状进行普查和测试,查清本单位热力管网散热损失的大小、节能潜力和改造重点。
第三十八条 根据普查测试结果,按照先高温后低温、先室外后室内、先主管后支管的原则,对本企业热力管网保温技术改造作出规划,逐年实施。
第三十九条 热力管网保温工作应从基本建设抓起,今后凡新建或改造工程,必须采用先进的保温技术和保温材料,保温效果必须符合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必须消灭热力管网中的裸体管道,管线上的阀门、法兰等附件也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热力管网的总泄漏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
第四十二条 加强疏水阀的维修管理,保证疏水阀泄漏率不超过3%。
第四十三条 利用间接蒸汽的生产设备,凝结水回收率一般应不低于60%。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将蒸汽采暖改为热水采暖,有特殊要求的环境例外。
第六章 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第四十五条 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如:1.新型烧嘴;2.新型隔热保温材料;3.高效疏水阀;4.余热利用技术;5.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6.锅炉除垢技术;7.锅炉除渣(灰)技术;8.微机应用等。
第四十六条 应结合大、中、小修,把本行业行之有效的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集中起来,进行综合改造,大幅度地提高设备的热效率。
第七章 实 施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规划,贯彻实施,对达不到要求的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要有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
第四十八条 化工企业对锅炉、窑炉及热力管网的检查评比,可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凡达不到要求而又无具体的技术改造方案或升级规划的,不能评为节能先进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4)化生字第0398号文中《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