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技〔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近两年国家在不断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对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作了修订,重点增加了财务管理和网络管理等内容。现将《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两类。
第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重点项目由申请者自主选题申报,重大项目须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
第六条 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前景。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学风端正。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重点项目于每年9月份申报;重大项目于每年4月份发布申请指南,5月份申报。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及部门所属高校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申报截止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教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重点项目即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签订《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重大项目合同书》)后,方批准立项。
(三)教育部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地方及部门),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资助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重大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教育部直属高校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到3年。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一)教育部委托地方及部门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项目结题工作,直属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工作。
(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重大项目和资助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必须验收。验收需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以《重点项目申请书》为依据、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重点项目申请书》或《重大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四)项目的验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相关单位学校主持,并由教育部聘请验收专家。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名。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参加验收会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科学事业经费。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部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部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部,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2003年4月7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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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的运作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进我市信用环境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进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坚持市场化运作,平等自愿,信用为先,控制风险和扶持优势企业的原则,切实为信用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确保担保金保值增值,实现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根据其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担保金
第五条 担保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出资;
(二)企业入股;
(三)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担保金所有权归出资人,并参与分红。城区政府的出资按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约定的比例用于各城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担保公司设立三年内,各级政府入股盈利作为补充担保金资本投入,参股企业可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第六条 根据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和担保业务的实际需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补充担保金:
(一)各级政府补充的担保金及划拨的不动产;
(二)吸纳股资及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三)担保金存款利息收入和担保费盈余;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在黄石市注册成立的城区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生产型、科技型、效益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等贷款的担保。担保公司开办初期以小额、短期、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对融资租赁、货物运输、商业经营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担保公司不对外汇贷款担保,不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第十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与担保公司约定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0)放大配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担保公司可与协议银行商定对具体贷款进行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担保费。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参股企业、会员和银行评定的一级信用企业担保费可适当减免。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或确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由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会实行票决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担保项目有否决权,没有决定权。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四)签订合同。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按照"区别对待、扶优扶强"的原则,对股东企业与会员企业优先担保,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五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 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六条 控制责任金额。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有资本的5%。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担保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担保项目由专人管理,跟踪考察,责任到人。当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在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担保公司确定协议银行时,应在合同中与协议银行约定风险共担比例。
第十九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按合同额提供一倍以上合法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并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应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到期时,协议银行应抓紧催收,并及时告知担保公司。逾期无法收回的,担保公司应与协议银行共同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组织专门人员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然后与担保对象制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渐收回全部债务。
(二)用拍卖抵押(质押)物价款偿还债务。
(三)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协助追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共同追偿仍无法追回的贷款,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二)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对恶意逃废债务造成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重大损失的违约企业,担保公司除依法追偿外,还应联合各家银行进行制裁,并取消其信用等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规范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