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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4:5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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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总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适用于除煤矿安全监察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以外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二、本执法文书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执法需要按式样自行印制。

  三、请各单位加强执法培训工作,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四、本执法文书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114号)同时废止。

  在使用执法文书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12743-1.doc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 财税〔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5-15_20050520.doc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四、第一条第(六)项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五、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4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根据以上修改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2012年修订)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4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
余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3年为A A B C D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1. 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0.8% 1.2% 1.6% 2% 4%    
2. 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
投资规模 4                  
权证 5     12% 18% 24% 30% 60%    
买入股指期货 注2 6     12% 18% 24% 30% 6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7     12% 18% 24% 30% 60%    
利率互换 注2 8     12% 18% 24% 30% 60%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9                  
股票 10      6% 9% 12% 15% 30%    
股票基金 11      6% 9% 12% 15% 30%    
混合基金 12      6% 9% 12% 15% 30%    
集合理财产品 13      6% 9% 12% 15% 30%    
信托产品 14      6% 9% 12% 15% 30%    
其他 15      6% 9% 12% 15% 30%    
(3)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规模 16                  
政府债券 17     3.2% 4.8% 6.4% 8% 16%    
公司债券 18     3.2% 4.8% 6.4% 8% 16%    
债券基金 19     3.2% 4.8% 6.4% 8% 16%    
其他 20     3.2% 4.8% 6.4% 8% 16%    
(4)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1                  
权益类证券 22      2% 3% 4% 5% 1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23      2% 3% 4% 5% 10%    
(5)已对冲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4
固定收益类证券 25     2%  3% 4% 5% 10%    
利率互换 注2 26     2%  3% 4% 5% 10%    
3. 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7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8     12%  18% 24%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9      6% 9% 12%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4 30     3.2%  4.8% 6.4%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5 31     1.6%  2.4% 3.2% 4% 8%    
4. 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2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33     1.2% 1.8% 2.4% 3% 6%    
限额特定理财业务规模 34 0.8% 1.2% 1.6% 2% 4%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35     0.8% 1.2% 1.6% 2% 4%    
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36     1.6% 2.4% 3.2% 4% 8%    
5. 融资融券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7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38     4% 6% 8% 10% 20%    
融券业务规模 注6 39     4% 6% 8% 10% 20%    
6.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40                  
其中:分公司家数 注7 41     0.2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注7 42     0.03  0.03 0.03 0.03 0.03    
7. 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43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
注8 44     10% 10% 10% 10% 10%    
8.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45                  
  46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47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投资规模分别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00%、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3.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对冲风险。
4. 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5. 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6. 融券业务规模按照融出时证券的市值计算。
7. 每家分公司、营业部按0.2亿元、0.03亿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风险资本准备期初期末余额应以元为单位填列。
8. 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