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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20:2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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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2006〕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十一五”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当前,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将会进一步加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带动了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增长。但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体制机制不完善,这些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问题。2004年,国家及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初步遏制了部分行业盲目扩张的势头,投资增幅回落,企业兼并重组、关闭破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目前虽然产需基本平衡,但在建规模很大,也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这些领域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大于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还应看到,这些行业不但总量上过剩,在企业组织结构、行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上的不合理问题也很严重。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结构不协调的问题就会更加严重,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失业就会显著增加,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要充分认识到,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既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既是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也是继续保持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好势头的重要举措。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同时也为推动结构调整提供了机遇。在供给能力超过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才有调整结构的意愿和压力,也有条件淘汰一部分落后的生产能力。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产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的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统筹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预见性,避免盲目性,提高主动性和自觉性,因势利导,化害为利,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二、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市场,因势利导,控制增能,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扶优汰劣,力争今年迈出实质性步伐,经过几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调整和理顺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调整结构。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
  (三)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和布局。
  (四)健全持续推进结构调整的制度保障。把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问题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序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
  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关键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推动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各级政府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一方面是通过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引导,积极推动。2006年,要通过重组、改造、淘汰等方法,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一)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这是顺利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前提。一旦投资重新膨胀,落后产能将死灰复燃,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矛盾不但不能解决,而且会越来越突出。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对拒不执行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原则上不批准建设新的钢厂,对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钢厂项目,要从严审批。提高煤炭开采的井型标准,明确必须达到的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条件。所有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禁止技术和安全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逐步关停小油机和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小煤矿。
  (四)推进技术改造。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高、对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大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围绕提升技术水平、改善品种、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高。推进火电机组以大代小、上煤压油等工程。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发体系建设,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持纺织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发和产业集群公共创新平台、服装自主品牌的建设。支持大型钢铁集团的重大技改和新产品项目,加快开发取向冷轧硅钢片技术,提升汽车板生产水平,推进大型冷、热连轧机组国产化。支持高产高效煤炭矿井建设和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五)促进兼并重组。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推动优势大型钢铁企业与区域内其他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年产30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对中小水泥厂实施兼并、重组、联合,增强在区域市场上的影响力。突破现有焦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格局,实施与钢铁企业、化工企业的兼并联合,向生产与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多样化、资源利用综合化方向发展。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一批小煤矿,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抓紧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对已经出台的钢铁、电解铝、煤炭、汽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强化落实,加强检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尚未出台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尽快出台。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化信贷和土地供应结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土地、信贷供应,同时要防止信贷投放大起大落,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和企业,不得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坚决制止用压低土地价格、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办法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完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七)深化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价格形成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完善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的核准和备案制度,真正做到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在人员安置、土地使用、资产处置以及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退出市场,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改革政策;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
  (八)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要尽快建立判断产能过剩衡量指标和数据采集系统,并有计划、分步骤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预期。加强对行业发展的信息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搞好市场调研,适时发布产品供求、现有产能、在建规模、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其他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止其他行业出现产能严重过剩。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而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做好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完善配套措施,认真解决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保全等工作,尽量减少损失,避免社会震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检查稽审对象对稽审结论及建议的落实情况,不断增强稽审力度,巩固稽审效果,提高内部稽审质量,有效地发挥稽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续稽审是在前次稽审工作结束之后,为检查稽审结论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对稽审对象的跟踪稽审或检查。凡经各级内审部门稽审,并作出稽审结论者,均属后续稽审的对象,但在组织实施时,可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
第三条 后续稽核审计工作,应纳入本行年度稽审工作计划,由原稽审单位据此组织进行,但在必要时,也可同时实行授权制,即根据上级行或本行行长、总稽核的授权开展后续稽审工作。
第四条 后续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落实稽审结论、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已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执行稽审结论、建议前后,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益发生的变化。
三、稽审结论、建议中未能落实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原稽审结论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与后续稽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后续稽核审计程序:
一、拟定后续稽审方案,报经本行行长或总稽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稽审部门向稽审对象发送后续稽审通知书(样式见附式一)。稽审对象接到稽审部门后续稽审通知后,应按通知内容进行准备,在后续稽审工作开始时,负责向后续稽审人员介绍汇报,接受稽审。
三、对照原稽审结论、建议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尚未落实的问题,要了解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进一步落实的要求。
四、后续稽审结束时,应先写出后续稽审结论征求意见稿,与稽审对象交换意见,最后提出后续稽审报告。
第六条 后续稽审可由原稽审部门直接进场稽审,也可由原稽审部门委托下一级行稽审部门进行稽审,或责成稽审对象报送稽审结论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也可采取“下审一级”的方式。
第七条 各级稽审部门完成的后续稽审项目,应随时填制后续稽审情况表(样式见附式二),年度终了据此汇总填制全年后续稽审情况表上报上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下年度1月底。
第八条 在后续稽审工作中,稽审部门对执行稽审结论认真,采纳稽审建议措施得力,整改效果明显的稽审对象,应予以通报表彰;对执行稽审结论、建议不认真或屡审屡犯,甚至拒不执行稽审处理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稽审对象,有权建议有关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稽审对
象执行稽审结论、建议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纠正的,要帮助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九条 后续稽核审计的有关资料,按总行建总发字〔1992〕第228号文下达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立卷保管。
第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式略。

附件: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稽核审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稽审结论中所提建议的改正上。其改正工作的好或差,除稽审对象的努力外,也需要稽审部门通过后续稽审手段进行督促。近两三年,我行各级稽审部门陆续开展了后续稽审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但由于各行后续稽审工作开展不平
衡,稽审建议难以落实的问题,在不少行还较为突出地存在着,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续稽核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把后续稽审工作引向经常化和规范化,进而督促稽审建议的落实,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制定本《暂行规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随着后续稽审工作的不断扩展和深入,后续稽审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定加以明确和认定。(2)早在1992年初的一次行务会议上,周道炯行长听取稽审部1991年工作汇报时指出:你
们做了那么多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但整改的情况如何,要想法抓一抓。周道炯行长讲的就是要我们有个办法,抓抓稽审结论的落实,抓抓问题的整改;(3)1992年9月,总行建总发字〔1992〕第118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第九条规
定了“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的原则,需要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出具体办法,以推动指导和组织实施后续稽审工作。
三、后续稽审重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组织实施后续稽审时,可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各行在确定后续稽审项目时,总行确定的必审项目、稽审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年度后续稽审计划,其他稽审项目,可视需要而定,不需项目都要实施后续稽审。
四、后续稽审的实施。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开展后续稽审工作,以列入本行年度稽审工作计划的后续稽审项目为依据,但在必要时,也可实行授权制,实行授权制的后续稽审也适用于一些特殊安排的稽审项目。同时,对开展后续稽审有一定难度的稽审对象,在对其开展后续稽
审时,除列入年度计划外,还要有上级行和本行行长、总稽核的授权证明,以增加其力度和权威,保证后续稽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