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3:2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5]25号


各区市县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农村自2004年开始取消“两工”,实行了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筹集资金和筹集劳务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川委办[2002]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一、村内筹资筹劳的范畴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而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所筹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不属于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范围。
  二、村内筹资筹劳的原则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定、村民受益、上限控制、程序规范、定向使用、项目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本年度若干筹资筹劳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并逐项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村内筹资筹劳的标准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应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筹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
 红军老战士及配偶、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出资出劳义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因严重疾病、伤残或村民家庭确有困难及其它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四、村内筹资筹劳的程序
  (一)制订方案。每年初,村民委员会应会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结合本村实际,将本村年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拟订初步方案,由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就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减免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以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二)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就当年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形成具体意见后,应将其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减免措施、召开村民会议的时间等内容及时张榜公示,并通过广播等形式广为宣传,以进一步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会议定。讨论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人员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有到会的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算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的相关制度(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报告上年度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份,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民会议决定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应当于当年3月底以前议定。
  除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外,村民委员会不得进行临时筹资筹劳项目议定。
  (四)上报审批。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之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镇(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由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填卡公布。经批准同意的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据实填入《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并及时发放到农户。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一)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管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将村民会议议定的筹资金额、筹劳数额,据实填写在当年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
  (三)各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由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原则上由7-9人组成。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主要负责协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村内筹资筹劳工作和所筹资金、劳务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四)向农民筹资筹劳时,村民委员会一律要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资或出劳凭据。
  (五)禁止强迫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原则上仍按每个工日5元计价,每个劳动力以资代劳部分不能超过3个工日,其余部分只能出工。
  (六)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内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
  (七)村内筹资筹劳,必须有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并监督事项执行过程。事后必须对收支进行及时结算和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对筹资筹劳会议、实施、结果、收入结算、公布等情况做好记录,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筹资筹劳项目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不得成为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公务费、招待费等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村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
  六、违反村内筹资筹劳政策的处理
  (一)区市县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或对违法筹资筹劳行为监督失职、渎职的,由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镇(乡)人民政府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区市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强迫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
  2、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或改变筹资用途的;
  3、无偿调用村内农村劳动力或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
  4、对筹资筹劳监督失职、渎职的。
  (三)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违反议事程序、超限额筹资筹劳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筹集、使用资金和劳务的,所作的决定一律无效,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违法、违规筹集的资金,责令其限期退还村民;
  2、违法、违规筹集的劳务,责令其限期按照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公布的以资代劳工价给予出劳人相应的补偿;
  3、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责令其将所筹资金限期退还村民。
  (四)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当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行为,村民有权拒绝,并应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六)村民违反本办法、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七、社(组)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已经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 陈海波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含消防供水 、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 井体、井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查井按照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

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更新、新建的检查井井盖及井箅子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并附设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检查井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责令井盖权属单位补装、更换。

第八条 检查井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或居民区的,应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现场位于其他地区应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 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及时报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达到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对盗窃、违法收购、损坏井盖设施和井盖丢失情况进行举报或报告的,经核实,可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相关档案资料、无法确认权属单位的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现挖掘维修的,除责令挖掘单位按挖掘费标准的2倍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外,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修复指令的井盖权属单位,超过12小时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由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事故损失,并处以赔偿费l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井盖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加强对井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建制镇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政办发〔2008〕36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并予以监督的过程,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财政决算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预算约束。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预算。同时,也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

(三)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以及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的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和核算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组织财政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预算任务,及时落实到所属各征收单位。

(三)督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及预算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款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合理组织、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监督检查其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及决算。

(七)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等各项财政改革工作。

(八)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提出经济财政形势和财税政策变化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九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三)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四)加强对所属各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预算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市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

(六)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直属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市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将市本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或财政专户。其中,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般要在5日内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对于实行中央与地方各级共享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收入,市与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批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退库给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收入退库事项的办理,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收入退库的文件或有关制度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七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收入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经办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以及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逐步实行财税库联网,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缴情况,对预算收入实施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拨款和给下级下达专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根据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三)专户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调剂使用。

(四)财权事权统一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属于补助下级的专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通过下达下级预算指标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支出控制数,拨付当年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可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等办理拨付。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在法定时限内,将批准的预算通知各相关部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应按照预算、项目进度、收入入库和预算外非税专户情况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对下级的专款补助,由主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以市财政局名义下达指标文件。

市对旗县市区的财政资金调度,按照乌财库〔2005〕542号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盟市(旗县)财政转移支出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5〕882号)的规定办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专项补助款,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结合本级专款配套资金提出安排意见。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按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向不属于市本级的预算单位(即中央单位或其他单位)拨款时,根据预算指标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的临时、急需性财政资金借款,必须在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政策允许、保证年度预算正常执行的前提下严格审批,并坚持当年借款当年归还的原则。同时,预算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在当年预算安排可用财政资金的额度内。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逾期未归还的财政资金借款,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市财政局从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财政资金或单位年度预算资金中,直接抵扣逾期末还借款。借款单位撤消或合并,但尚未还清财政资金借款的,由撤消或合并后接收债权债务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归还。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拨款一般不再通过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只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达授权额度,或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必须使用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账户(账号)。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开户管理,开设账户必面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禁止多头开户。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金库、代理银行(包括财政专户经办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性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情况及相关资料等。

对于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根据代理协议有权取消其代理行的经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国库存款和财政专户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市财政局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和下达旗县的专款,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市财政局对本级预算单位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25日。



第六章 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年初预算末能落实到项目的专项资金,在执行中需首先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后再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确定,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需要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预算调整和变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四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非因重大、特大事项,一般不准随意调整。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安排经费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安排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发的新增支出,由本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基本公用经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自行调剂解决;自行无法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由预备费或预算超收收入等新增财力解决。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单位均要严格执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变动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等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隶属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金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内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短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短收预算追加(减)申请,市财政局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预算外非税收入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八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负有协同责任。市财政局于每月终了15日内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分别送自治区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组织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市财政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报表,以及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等情况。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非税收入征缴等情况。



第九章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和报送期限,并下发决算表和市本级有关补充表的报表格式。

第五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同时,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报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内收入和支出。

各项决算数字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财政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发现决算草案编制存在漏报、虚报以及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根据审核后的各部门决算草案,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

按规定市财政局与上下级财政之间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办理决算时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财政决算拨款数。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应当对决算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提高决算质量。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要自觉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局应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处理意见。监督检察范围包括:

(一)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政府采购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市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评估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执行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补审工作,加强对已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要健全财会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调度资金,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和手续,加强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负责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四)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级财政资金借款规模进行定期清理、检查、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财政借款的预算单位,在借款有效期内,如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可提前收回。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