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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5-23 21:1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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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03-10-30


  1、第六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3年10月30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意大利总理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会见了来访的欧方领导人。

  2、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意大利外交部长佛朗哥·弗拉蒂尼、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参加了会晤。

  3、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发展情况,就中欧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共识。

  4、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对2002年9月哥本哈根第五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双方认为中欧高层政治对话富有成果,各个层面的对话与磋商强度增加,领域进一步拓宽。这种多层次架构的形成,表明中欧伙伴关系日臻成熟,战略性更加突出。

  5、双方领导人对双方签署《伽利略卫星导航合作协定》和草签《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双方领导人认为两文件是发展双边关系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并期待着文件能早日实施。关于伽利略计划的协定开辟了中国参与这一战略计划的道路,《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包括与丹麦、英国和爱尔兰达成的联合声明,开辟了促进中国旅游团组赴欧盟国家旅游的道路。

  6、领导人强调双方现有的关于工业产品规则的对话取得成功,并欢迎最近双方建立的工业政策对话机制,该机制旨在保证工业经营者拥有友好经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促进中欧贸易顺利、可持续发展。该机制鼓励双方企业为此做出贡献。

  7、双方领导人对双方最近各自就中欧关系发表政策文件表示欢迎。这两份政策文件对中欧关系所取得的巨大进展表示满意,明确了中欧关系政策目标,在众多领域提出新的建议。双方领导人相信,两份政策文件规划了中欧关系的发展方向,将为中欧关系注入新活力。双方领导人确定了一系列共同工作重点,包括进一步加强高层互访和政治对话,在经贸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加强合作以及增加在多边领域的合作等。双方还注意到欧洲安全战略文件草案,该文件草案将中国确立为欧盟安全战略关系中的重要伙伴之一。

  8、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将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主张加强联合国在这方面的作用。

  双方领导人对由地区冲突带来的不稳定表示关注。双方领导人重申将积极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强调伊拉克尽早恢复主权和重建的必要性。双方领导人就缅甸政治局势交换了意见。

  9、中国与欧盟高度重视多边防扩散、军控和裁军。双方领导人强调有必要就上述问题进行双边对话。双方特别表示支持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朝鲜半岛扩散所做的努力。在这方面,欧方对中国在2003年8月举行的朝鲜核问题北京六方会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表示欢迎,并全力支持中国及所有有关各方为推动此问题和平解决所做的努力。欧盟强调愿为此进程作出贡献。双方也强调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支持。

  10、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并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并重申依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

  11、双方对人权对话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并表示将致力于使对话取得更多有意义而又积极的实际成果。此外,双方重申将尊重相关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双方还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反对种族屠杀、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中的重要性。此外,双方领导人重申加强人权领域合作的愿望。

  12、双方重申将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双方共同关切的问题,需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协调与合作,强调应遵守国际关系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双方还谈及最近于2003年9月22至23日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双方领导人强调联合国在反恐领域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和全面执行国际反恐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重要性。

  13、双方2002年9月在哥本哈根亚欧首脑会议上就亚欧“文化与文明对话”进行了讨论,双方领导人对中国2003年12月以此为主题主办亚欧会议部长级会议表示欢迎。

  14、双方领导人重申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并致力于扩大该领域的对话。双方对上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并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和加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领域内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希望加强在中国西部地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重申支持中国━欧盟环境部长对话机制。

  15、双方领导人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应对司法与内政领域的跨国挑战。认为中欧采取行动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03年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第四轮高级别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重申将致力于深化这一合作并取得更多实效。欧方强调,双方有必要尽快对未来签署中欧遣返协议进行探讨。

  16、双方对中欧合作项目,特别是涉及中国改革进程等领域的项目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欧方希望看到其它领域,特别是涉及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项目能取得更迅速的进展。中方鼓励欧方在及时沟通的情况下与中国相关部门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以提高效率。

  17、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持续增长表示欢迎,一致认为其进一步增长应建立在平衡、互利的基础上。双方重申愿加强交流和磋商,以积极态度解决双边贸易问题,鉴此对双方加强行业对话所发挥的作用表示欢迎。

  18、双方强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性及进一步增加双向投资的必要性。

  19、双方领导人对坎昆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未取得成功感到遗憾。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公平的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多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成功。双方同意就世贸组织有关问题加强双边对话。

  20、双方强调全面、及时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重要性,这符合中国、欧盟及其所有世贸组织伙伴的共同利益。为此,欧方重申愿意通过实施合作项目和在重要领域开展对话等方式继续和加大对中国的支持。

  21、双方领导人注意到需要促进更好地调整全球贸易失衡和资本流动。

  22、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最近在数项行业协定上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2002年12月,双方签订《中欧海运协定》,该协定业经中方批准和欧洲议会同意。双方领导人对此尤感满意。

  23、中欧科技合作取得进展并在《欧盟研究及技术开发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下得到进一步扩大,双方对此表示满意,并特别欢迎为防治“非典”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所采取的新举措。

  24、双方希望有关《中欧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谈判启动工作将尽快取得进展。目前,中国、欧盟和其它国际伙伴正在进行有关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谈判,双方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

  25、双方均表示希望能尽快签订海关合作协定,并期待尽早启动谈判,力争在2004年上半年签署协定。双方同意该协定将涵盖海关事务的行政互助,特别是双方均特别关注的打击商业瞒骗行为的内容。

  26、欧方强调需要发展新的中欧民用航空关系框架以适应最新法律进展。双方都期待着拓宽和深化双边关系和合作。

  27、双方领导人强调加强和扩大在广泛领域内进行行业对话的重要性。业已存在的行业对话涵盖能源、环境、监管和产业政策、社会信息和“数字奥运”交流等重要领域。此类合作日益引起各方的广泛兴趣,有关方面已制定计划,拟就竞争、知识产权、宏观经济、卫生、就业和教育问题等进行新的对话。双方强调中欧专家开展此类交流符合双方利益。

  28、双方领导人对第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他们强调,中欧两个政策文件旨在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双方将在文件精神的指引下,进一步坚定地拓展和深化中欧关系。

关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鱼台县司法局办公室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总体上讲,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区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建立体制更加合理、机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运行体制,已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重大问题。按照上级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情况,近期,县司法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县的司法行政经费实际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的现状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目前,县司法局局机关共有行政编制22人,县法援中心及县公证处两个,二级单位共有事业编制11人。全县辖11个乡(镇、街道),共有司法所11个(2010年前为10个乡镇,10个司法所),全县共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43名。近年来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之前,县司法局无论是办公经费还是业务专项经费均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运转毫无保障。2005年后,县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专项业务工作开展的支持,专项经费从2005年的3万元增加到目前的23万元,每年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在现有保障体制之下,相对有效的保证了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的开展。除县级财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转移支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中央装备款、办案经费、省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司法所建设补贴资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改变了过去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完全无保障的情况。
(二)办公经费一直未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局机关基本运转仍无经费保障。受县财力制约,目前,县财政对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保障还仅仅是建立在基本业务开展的基础之上。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基本办公经费从未列入财政预算,仅有的一点业务经费既要保障运转,又要办业务,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开支上时刻捉襟见肘,这直接导致了整体工作的运转困难。
(三)基层司法所基本无任何经费保障,司法所职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自2005年司法所收编上划以来,司法所纳入了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按照收编文件规定,收编后司法所人员的办公经费、福利等仍由乡镇政府负担。由于收编后人员管理与经费划拨脱钩以及乡镇政府财政困难,再加上部分基层领导在思想上有“重打轻防”的习惯性思维,忽视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潜在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运转所需经费从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司法所日常开支只能靠临时向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政府汇报来解决,事实上大部分得不到解决,极大的限制了司法所业务开展。诸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一些重点工作开展起来都十分困难。
二、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司法行政机关保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办公条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个完善的经费保障体制在鱼台司法行政系统仍未建立起来,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正常有效的运转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财政困难,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财力。鱼台县地处山东、江苏两省交界处,工业基础薄弱,第一产业农业的比重较大,县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在经费预算上,需要保工资、保发展,因而绝大部分党政机关的办公经费都得不到保障。这是我县司法行政经费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在2006年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提出要从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山东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将文件精神向下传达、贯彻和落实,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级,导致基层经费落实无依据,申请无办法。自2009年起,我县政法机关中公、检、法三部门的公用经费均已落实了中央两部门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统没有落实,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这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关键原因。
(三)上级有关业务经费的文件精神落实情况不好。对于司法行政重要业务工作的开展,上级党委政府是很重视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时,都对经费保障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出台了专门文件。如在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但从我县情况看,这些文件精神落实状况不好。有的是落实标准低,有的方面多年来就一直没有落实。究其原因,有地方财政困难、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级主管机关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只止步于文件发了,从未检查督促过文件的落实问题。这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当前经费保障问题的建议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基层司法行政经费的保障就没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努力解决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条件,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解决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问题,结合鱼台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建议省、市相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尽快落实财政部、司法部《意见》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我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及施计划,切实满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经费需求,维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上级机关、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认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全面落实。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否夯实,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要适应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随着地区财政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以此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中央政法专款要体现扶贫解困作用。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中央政法专款及省市配套资金的发放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发放办法上基本上是采取的平均主义,按照县市区人口多少来安排专款数量。这就造成了无经费困难的县市区也得到了扶持,而经费困难大的县市区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议下一步在专款安排上要向困难县市区倾斜,以此解决困难县市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燃眉之急。

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1996年10月5日 大政发〔1996〕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使用、维修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公安、环保、交通、公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辆驾驶、维修人员防治尾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公安、环保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条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内容:
  (一)初次检验、年度检验;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及监督拆解;
  (三)道路行驶抽检及巡回检验;
  (四)城市入口处外地机动车辆的尾气监督检查;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后出厂时的尾气抽检;
  (六)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单位的认证和检测人员的培训;
  (七)进入市场交易车辆《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检查;
  (八)将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指标列入车辆维修厂质量考核内容;
  (九)公交客运交通车辆、营运客货车辆和交通专业运输车辆以及垃圾车、排土车、工程车尾气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机动车辆尾气防治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第(一)项、第(二)项;市公安局、环保局共同负责第(三)项、第(四)项;市环保局负责第(五)项、第(六)项;市工商局负责第(七)项;市交通局负责第(八)项;市公用局、交通局、城建局、建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第(九)项。


  第七条 防止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根据《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 ̄14761.7-93)。


  第八条 机动车辆制造厂、维修厂,应配置尾气测试仪器,保证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尾气进行自检,发现超标及时治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检。没有条件自检的,可以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尾气不超标排放。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初检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发牌证,尾气年检不合格的不准其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尾气超标,属于能够治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确属无法治理的,应尽快淘汰更新。


  第十三条 公安、环保部门在路检、巡检时发现尾气超标车辆,应立即扣留有关证件,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对车辆尾气超标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6〕17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