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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7:4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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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邮电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我部1993年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已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制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现予印发。请各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由你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加强对经营单位执行年报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 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其系统、其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
农贸市场、滩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
第五条 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
第六条 标价签、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发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需要使用有行业或企业自身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或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须经市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并到所在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明码标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涉外饭店和宾馆的标价签、价目表应分别使用中、英文。
第八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一货一签、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价目表。
第十条 在城乡贸易市场的固定摊位销售商品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实际售价或收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
第十三条 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分别处理:
(一)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百元;
(三)对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四)对不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标价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和标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购买者;不能退还的,由市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本条所称处以某某元之以下罚款,均含某某之本数。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9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 粤法刑一(1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在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遇到几个问题,特请示如下:
一、户口登记册和被告人的身份证上记载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户口册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有误,经查属实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ⅶ我们认为,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册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有误的,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被告人李庆新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庆新怀疑其女友叶晓英另有所爱,遂起意报复。于1989年8月2日下午七时许,使用单刃尖刀一把将叶当场剌死。当地户口登记册和被告人李庆新的身份证记载李是1970年12月21日出生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庆新犯罪时已满18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庆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收案后经审理查明:1971年出生的与被告人同村的有四人,且李庆新最小。而第四个出生者的时间是1971年11月。这说明,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登记李的年龄有误,应予纠正。最后,本院认定李庆新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改判其死缓。
二、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上记载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已满18周岁,但被告人或其家属提出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却不能提出旁证证实,经法院多次调查仍无法证明他们提出的年龄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ⅶ我们认为,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此为准。但在量刑上要予以适当考虑。如被告人甘桂荣等九人盗窃、销赃案。甘桂荣于1989年3月至8月间先后四次伙同他人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万多元,后二次盗窃财物价值也有7万多元。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记载甘桂荣是1971年2月30日出生的。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出生地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习惯推算出甘桂荣是1971年3月26日出生,认定他后二次盗窃已满18周岁,以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桂荣不服,以他是农历1971年3月26日即公历4月28日出生的,前三次盗窃未满18岁为由提出上诉。甘桂荣的父母出具一张十名同村人联合签明的证明,证明甘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在证明上签名的大多数人均不知道甘桂荣的出生日期,其签名是应甘的父母要求所为,少数人说甘桂荣是1971年11月出生的,而甘桂荣父母则一口咬定甘桂荣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甘桂荣说自己是农历3月26日出生也毫无根据。据此,本院认为,应认定甘桂荣后二次盗窃已满18周岁,但考虑到他后二次犯罪刚满18周岁,而且他这二次盗窃的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为了慎重而改判其死缓。以上意见是否妥当ⅶ请复示。
199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