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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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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政发〔2007〕8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0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 越城区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2008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2008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 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绍兴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04〕76号)和《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4〕179号)同时废止。


          在物权未确定情形之下“先刑后民”政策弊端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先刑后民”一直被执法机关和法学研究界奉为是一项解决刑民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虚拟网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新形势新问题层出不穷,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及虚拟货币、财产,网络聊天工具的帐号,边境贸易的自发形成的煤炭交易中存在的“船头薄”交易等新的具有物权属性的物权形式在刑事犯罪和进行民事诉讼发生冲突的时候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少法学专家提出:"先刑后民"从来就不是一项法制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被作为一项法制基本原则。
案例一: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倒卖短位QQ号码
南方日报新闻:QQ“靓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利用职权非法获取QQ靓号进行倒卖获利40万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8年9月入职腾讯公司,期间在公司即通应用部工作,负责开发、维护运营系统。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59995这一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以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张某又非法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闫某,前后共获利40万元,闫某也获利约10万元。
南山检察院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QQ靓号甚至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目前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未经授权批准擅自窃取QQ靓号,违背了职业操守,破坏了腾讯公司对QQ通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络虚拟财产资源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QQ管理系统中非法控制号码管理服务器前台生成靓号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短位的QQ号码也就是俗称的QQ“靓号”显然不是我们物权法中所称的物,物权法第二条对物的定义是:“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四条又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QQ号码显然不是物权法上所称的物。
既然QQ号码不是物,那刑法上对物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财物”定义的是:财物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很显然,刑法中对“物”作出了一个扩大的解释,即包括实体物,也包括非实物形态的无体物,其实无体物还是很多的,比如直接具有经济效益的:电力,具有资源性使用价值的手机电磁频谱等;QQ号则是典型的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的网络符号,而虚拟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比如:传奇游戏中的屠龙刀,WOW游戏中的凤凰坐骑等,由于其稀有性而具有价值;在网络游戏中还存在另一种符号性的价值,比如服务器首杀的称号成就奖励等,这种荣誉性的称号在游戏生活中同样被货币化,但是上述具备财产性或是可以货币化的游戏符号或是虚拟财产能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客体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虽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具有财产性的虚拟财产、网络符号代码的受刑法保护性,因此,将盗窃QQ号码作为盗窃罪来定罪量刑显然不当,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前面的案例当中,检方最终也以危害计算机安全罪求刑定罪,这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在刑法无奈的退出的同时,我们在民法的角度来看,短位的QQ号这种具有财产性的网络符号代码其实是具备完全的财产性质的特殊物。首先,它具有物的第一属性,即可实现性,只要有计算机互联网,通过腾迅的软件就可以登录并使用,因此,QQ号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存在;其次,它可以实现物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为QQ号可以转卖第三人所以它可以处分,QQ号通过转卖可以获得钱财,因此可以获得收益;QQ号可以使用,可以通过商用也可以个人使用,短位的QQ号其便利性和易记忆性可以无形中增加其关注值和使用效果,其使用价值无容置疑,而手机靓号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其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当然存在并且可以货币实物化的。
综上所述,对于这么一种明显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具有物权性的物权符号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民法来进行规范呢?再说了,QQ号码交易的是大量的现实存在,而类似的手机号码手机特殊靓号的交易也是现实的大量存在,民法的介入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也不能拒绝。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审判思维则限制了民法的发展,如果民法先行对QQ号码和手机靓号或是其他财产性的网络符号进行规范,那么刑事审判就会更加简单,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就理所应当,既然民法上已经确认了这些东西的财产性和物权性,在刑法的上的处置当然的应当适用盗窃罪定罪量刑。
因此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在新领域特别是虚拟网络领域,“先刑后民”政策并不利于解决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定罪量刑工作。

案例二:边境煤的现货买卖中“船头薄”的交易与海运提单
简要案情:简某向防城港市融X公司购进两船越南产煤炭5000余吨总计价值250万元,简某在向融X公司支付50万元现金之后谎称正在银行转帐要求融X公司先行将煤炭的“船头薄”交易给其手下,该公司办事人员信以为真便将“船头薄”交给了简某的手下,简某的手下拿到“船头薄”后便消失而简某也没有向融X公司转帐剩余的200万元货款,之后融X向警方报案简某也被抓获,但简某已经把“船头薄”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在拿到“船头薄”后报关并拿到提货证明,试图提取煤炭但被越南船方拒绝装载。
在这个刑事案件中由于边境贸易中的一个特殊物品“船头薄”的存在让检察院陷入了困境,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取得融X公司的“船头薄”之后虽然融X公司的煤炭没有完成实际的物权转移,本案的实际受害是谁?融X公司被骗走“船头薄”是不是等于被骗取了货物?向简某购买“船头薄”的第三人是不是民法中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能不能取得煤炭的物权?简某的诈骗行为是诈财行为还是诈货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煤炭交易中“船头薄”。事实上,边境煤炭交易中所称的“船头薄”其实是煤炭的身份证,也就是煤的出生证明,“船头薄”的第一页是船号、所属国;第二页是船长、船员;第三页是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煤产自什么地方、吨位、品名、煤炭的关键性数值(全水,分析水,热值,含硫量,灰分,挥发份,固定碳,粘结性),其中经历了那些报关检验手续等。在煤炭的现货贸易中这些手续是相当重要的,没有这些资料的煤是无法在现货市场上完成交易,以致于“船头薄”在长期的煤炭交易中形成了以“船头薄”作为提货凭证的交易习惯,其物权性直接等同于提单。提单直接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货物权利凭证,其物权效力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也得到法律的直接确认,而在中国东兴、防城港地区存在的煤炭交易中的“船头薄”交易是一种自发的、约定俗成的物权交易形式,其存在可以肯定得到了海运提单交易的启发,但其法律属性却从未被法律认可,也从未被司法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所确认,其交易形式大量存在,并成为防城港地区水运形式下煤炭边境现货交易的主要形式。
在这个案件当中同样的存在“先刑后民”这种原则的困惑,倒过来说,如果这个案件先审民事部分,在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船头薄”的物权属性,那么刑事审判就会变得非常简单;相反,如果先审刑事部分,在刑事审判中就会直接面对“船头薄”是不是物、拿到“船头薄”是不是就等于取得货物物权这个问题的拷问。
显然“船头薄”的物权属性是现实存在的,在防城港地区买家只要凭手上的“船头薄”就可以直接到码头提货,不会有任何的障碍,相反的,如果你想卖煤同样只需要双方交易手上的“船头薄”就可以了,只要你交出“船头薄”,就不需要再行使对码头存货的放货指令,船方也会无条件服从手上持有“船头薄”的货方的各种发货指令。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拿到“船头薄”是不是就等同于拿到货权了呢?在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是没有“船头薄”这三个字的,甚至在百度中和词典中没有对“船头薄”的释义,更加没有任何的相关判例可以支撑这个想法,“船头薄”交易只是近年来在边境海运煤炭交易中形成的特殊交易形式。但单纯的把“船头薄”当作普通的煤炭的出生证明和出关证明似乎又无法逃避“船头薄”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最重要的物品和最重要的财产属性,因为在案件中下家出资购买的对象直接就是“船头薄”,并且没有一家在取得“船头薄”后去码头实地检验煤炭存在的真实性或是完成对码头中煤炭交易的放货指令,同样也没有上下家去码头或是船方交接“船头薄”上记载的煤炭的货物转移指令,“船头薄”的重要性与财产性不容回避。
我们再回顾一下历史,海运提单的物权性的来历和现在“船头薄”的发展难道不是一样吗?历史总是在适当的时候会重演,任何交易习惯的发生总是有其合理性与现实需要,海运提单的产生是这样,“船头薄”交易的产生也是这样,民法的立法不能逃避现实把自己当作把头埋进沙子的驼鸟,虽然法律有滞后性,但民法要服务和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
在这里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在边境贸易和新形势下特殊的边贸形式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解决政策同样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先刑后民”的刑事政策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任何政策或是原则都可以有例外,也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而化,特别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间适时对“先刑后民”的刑民冲突政策做出例外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引文:
“先刑后民” 原则的思考 重庆社科文汇2011年第1期
“先刑后民”原则将面临重大挑战 黎伟华 呼满红
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刘保玉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侯国跃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