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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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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包括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已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入中试到产业化前期,经过短期培育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转化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转化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组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转化项目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四)对转化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转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审定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成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转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市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方案;(二)受理、审查、论证市转化项目,提出年度转化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转化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受理国家、省转化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初评工作意见。
  第八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管理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转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用途、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转化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转化项目评审等与管理转化资金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节能及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农业科技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范围主要包括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良好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实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校承担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项目,可视为农业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扩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规模适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科技意识;
  (五)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
  贷款贴息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应当是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申请项目时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书、贷款付息单等证件。
  无偿资助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的自筹资金(含融资)不少于总投资的70%,申请项目时需提供有效的资金证明。
  每项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匹配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七条管理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申报。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评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符合转化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转化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两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已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转化项目的申请:市属单位和企业通过市科技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和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乡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或《新乡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按照转化项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配套能力、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共同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管理办公室接受转化项目的申请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审慎、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通过管理办公室提出,专家个人不得直接与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报送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将会签的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转化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合同签订后,转化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转化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化项目完成或者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分别两种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作结题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转化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及设备试制费;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实施项目直接关联并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承担转化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作实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转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三十六条凡经被撤销或终止合同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已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建立转化项目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项目实施的考评结果将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各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且有关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转化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转化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债财政担保的管理,促进
本市在间接利用外资方面实现积极引进、高效使用、确
保偿还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
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借用经国
务院批准转贷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凡需市财政部门出具债务担保的,必须进守本办
法。
第三条除市财政部门外,我市其他政府机关都不
得对借用外债出具担保。
第四条隶属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理的
单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需要市
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借款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
部门应当与市财政部门签订贷款偿还责任书;隶属市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管理的单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
际经济组织贷款需要市政府部门出具担保的,借款单位
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其主管部门还应当与市
财政部门签订贷款偿还责任书。
第五条借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外债财政担
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隶属我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或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二)资信良好,具有可靠的债务偿还能力或者切实
可行的还款资金筹措渠道;
(三)贷款主要用于具有良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
益的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流只由政wH A MaMD
施建没。
第六条借款单位申请财政担保必须提交下列资
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
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使用借款项目的评估报告;
(四)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借款单位最
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借款单位的还款计划及配套、还款资金的筹集
方案;
(七)反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书;
(八)借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余额;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接到借款单位提交的申请担
保的有关资料后,经审查同意提供财政担保的,应当签
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财政担保的,市财政
部门应当依法与有关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
同、贷款偿还责任书。
第八条借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完成贷款偿还计划的措施,报当地
”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借款单位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分立、合
并、财产处理、申请宣告破产等重大决定,必须经当地财
政部门同意。借款金额超过五百万美元的,还应当报市
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借款单位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
应当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市财政部门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优先行使追偿
权。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应当依照(邯郸市外债还贷准
备金管理办法》建立还贷准备金。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借
款单位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资金财务、贷款偿还等方
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贷款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
第十四条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市财政
部门应当按照担保合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根据
反担保合同、贷款偿还责任书向反担保单位、有关县
(市)、区财政部门或者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追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壹际跫喽骄?


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
发展连锁经营,对于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和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是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加强连锁企业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连锁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经销者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不经营无标产品,主动接受消费者和政府的监督;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注重抓商品质量工作,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思想,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标准,提高商品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连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经营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同时,必须坚持统一的商品质量管理,对各连锁分店的商品质量,要实行统一规范、统
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三、连锁经营企业在统一进货过程中,要建立法定标识的检验制度。对于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因素的商品,提倡在单证查验和感官检查之外,开展内在实物质量检验,以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验任务可委托国家级质检中心、经考核合格的国内贸易部部级质检
中心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上的质检机构。有条件的企业,鼓励建立自己专门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把好商品进货质量关。
鼓励企业在进货时优先选择获得国家产品认证或GB/T19000—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的无证商品。
四、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确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有关要求,由总店统一组织管理,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应由经销门店给予解决,避免给消费者造成麻烦和不必要的负担。总店可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建立“先行负责基金”,健全“先行负责”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五、国家和地方在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要重点查处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将追究销售者及总店的责任。
为了给连锁经营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连锁店经营的特点,重点把住进货质量关,对总店统一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不在两个以上连锁门店同时进行,以避免重复检查,增加基层网点负担。
有关监督抽查获得的商品质量信息,质检部门要及时向连锁经营企业反馈。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在未整改复查合格的情况下,连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和销售。
六、要加强商品条码标准的推广普及工作。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全国的条码应用和监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普遍应用条码,提高条码印刷质量。同时,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正确使用条码,严厉打击假冒和
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对没有条码的商品,将逐步禁止其进入连锁经营企业。连锁企业要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和普及。
七、要注意加强人才培训和商品质量信息收集利用工作。要提高连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法规意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进货人员的商品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建立畅通的商品质量信息渠道,以指导进货。
请各地内贸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上述要求,指导和帮助当地的连锁经营企业做好质量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连锁商业办公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司。





199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