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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5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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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第五条 收取污水集中处理费应当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入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利息;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资金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解缴财政专户,主要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条件下,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贷;

(三)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内入财政管理,其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用于污不处理厂的运行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开支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由污水处理厂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月拨付使用。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或拒缴的单位,可每日加罚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审计、物价、财政等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滞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85)卫防检字第10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最近发出通知,"为保障人民健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

立即停止从外国和港、澳等地进口各种旧服装"。为此,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

检疫所、站严格把关,协同海关对原已订货的废旧服装和入境者携带小批量的废旧服装实施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按规定收费。防止一些传染病借助废旧服装传入。在执行此项任务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司。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85)外经贸管进字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我国是出口服装国,一般不进口服装,更不宜进口旧服装(指穿用过的服装)。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或部门为了赚取人民币,从日本、香港等地进口旧服装,在国内市场高价出售。这样,不仅冲击国内市场,而且容易传染疾病,损害人民健康,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经商业部、海关总署,决定:文到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从外国和港、澳地区进口各种旧服装。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方能进口。海关凭经贸部批件验放。在此之前,已对外订妥尚未到货的进口旧服装,凡能退货或在国外处理的,就不要再运回国内;确实不能退货或在国外处理不了的,到货时须经卫生部门检疫消毒后,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后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199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