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21:5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19号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低于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收。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2006年12平方米;2007年以后15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实物配租房和租金核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家庭月租金补贴额=(保障标准—家庭人均实有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
第七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部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初审、核查、公示、登记、轮候、发放批准的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需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1、民政部门出具的《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书和身份证明。
(二)初审
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经过初审,附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邢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初审意见栏中盖章签署意见。
(三)核查
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有关情况的核查 。
以上初审、核查应在15日内完成。
(四)公示
经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房产管理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公示15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机构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正式登记,并办理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五)登记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台帐、档案。并及时将《登记回执》返回区房产管理机构。
(六)轮候
区房产管理机构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回执》情况,按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先后顺序,实行排队轮候。
(七)发放
保障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划拨到区房产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机构会同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发放。
以上登记、轮候、发放的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确定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从确定之日的下月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确定租金核减的家庭,从确定之日的下月起予以租金核减。
享受实物配租的,从确定之日的下月起到区房产管理机构按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排序轮侯。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对享受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六个月欠租或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示结果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市房产、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贿赂的;对已发放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 6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农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卫生部、农业部等9部委《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和2008年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畜牧业司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9191564

  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箱:nzzd@agri.gov.cn

  附件: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为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农业部组织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畜牧业司主要领导兼任。

  二、整治目标

  杜绝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100%,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主要工作

  (一)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在前期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转变养殖方式,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各地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科学分配奶源,督促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制度,促进生鲜乳收购站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三是以生鲜乳运输准运证明和交接单为重点,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行动,严厉打击在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一是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对所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合格市场主体。二是强化大要案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三)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一是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对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2009年1月10日)

  督促各地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品种;检查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落实情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环节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的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强化大要案查处;广泛开展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农资宣传培训活动。

  (三)阶段性总结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做好阶段性生鲜乳整顿和农资打假工作总结,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

  2009年,我部还将在全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请根据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牵头部门指导下,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在本地区的具体整治任务。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

  (二)密切联系实际

  各级农业部门既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开展工作,又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时节、重点环节的监管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

  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合力,及时、果断、有效地解决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级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决制止各种恶意炒作,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成效。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积累的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09年1月15日前、3月15日和4月15日前分别将整治工作统计表和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全面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畜牧业司;农资打假一季度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整治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牵头部门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附件:1.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2009年一季度农资打假统计表

   3.2009年一季度农资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淠史杭灌区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龙河口五座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保障库区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淠史杭灌区五座大型水库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设立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并提取水费外附加10%;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17%;
(四)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扶贫信贷资金等。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属省内的由各用水受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的测算,负责统一征收,由县(区)财政上缴省财政,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受益县(区)足额征缴;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第(三)项规定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据实解缴资金,并于次年2月底前结清。
第六条 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从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水费外附加的资金,根据五座大型水库的供水量、灌溉面积等因素,分配给所在县。
(二)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发电收入的库区分成部分,按照四座电站当年实际发电量的比例,分配给所在县。
(三)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扶贫信贷资金等,根据上一年度各库区所在县实际贫困程度、脱贫进度等因素予以分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扶贫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六安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分配方案于3月31日前将资金划拨到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前
款第(三)项规定的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七条 资金主要用于扶助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其使用范围是:
(一)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库区移民集中居住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库区移民发展二、三产业;
(四)不具备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库区移民户的二次迁移。
第八条 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存入预算外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项拨款使用,并接受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库区改善交通、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安排特困群众生活。
第十一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上缴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征收、分配和使用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9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