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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2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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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工业园区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株发[2005]6号《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成立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任组长、副市长翟笃培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王建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范围是:栗雨(欧洲)工业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醴陵陶瓷工业园区、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区、建宁经济开发区、渌口经济开发区、茶陵经济开发区、攸县攸州工业区、炎陵县九龙工业小区等10个工业园区。
三、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园区工业增加值:指凡在园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总额。
(二)园区投资总额:指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上缴税收:指园区范围所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和地税总和。
(四)利用外资:指园区内引进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到位总额。
(五)环境保护: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废渣均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执行率指园区内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中应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的项目和企业的执行情况。
(六)园区运行情况报告:指国家、省、市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规定上报的定期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
具体考核目标由各园区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四、株洲市工业园区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见附表。
五、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程序:
(一)由各工业园区按目标考核内容填报,直接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
(二)由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核实各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指标,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三)由考核办公室对园区实际完成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综合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的作用:
(一)根据园区目标考核结果,对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对排名前三位和排位上升大的园区给予表彰奖励。
(三)园区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地方政府和园区主要负责人年度政绩考核评比内容。
七、对园区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评先获奖资格。相关责任人则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经济管理开发区考核办法通知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1963年8月16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计算质量,统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工企业的成本计算内容,保证成本计算指标的一致,发挥和挖掘企业潜在力量,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和积累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及总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的独立核算生产企业,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省内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还可以另行规定比较简单的成本计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
3.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求保证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有关产品的各种实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原材料及各种费用等消耗定额和计划费用预算的执行;挖掘节约生产费用的各种潜力发挥成本计算对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定企业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掌握成本增减变化的情况;加强经济活动的分析,找出成本升降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4.为了正确核算成本的执行情况,应在成本计算期开始以前根据生产计划编制成本计划,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检查依据。为便于成本资料的汇总、比较、分析,在编制成本计划与计算成本时,要求生产费用要素参考供销社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及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单位(数量按吨,金额按元)和计算方法等,都必须取得一致。
5.产品生产费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严格划清成本费用发生的期限。一般确定以一个月(每月1日至月末)为一期,按月计算当月生产产品的实际成本。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在本期内、前期内或未来期内支付的,都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不得任意计入本月成本。
6.产品成本计算程序,首先应按照“基本生产与加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汇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次是将“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集中转入“基本生产与加工”科目;最后计算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的工厂成本。
7.成本的计算方法。棉花加工企业分自营与代加工两种。自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或分类法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只计算劳务成本,不计来料价值。其他行业可由各省、市、区根据各该产品的不同特点,其他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8.车间的划分,可按不同主要产品分设并分别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月终结算,按照企业各受益车间的受益比例进行分摊。
9.企业根据产品的种类,确定成本的计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并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除计算全部产品的总成本外,还应计算各种产品的单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产品的分类原则上可按原料品种与设备性能划分。属于接受委托代加工性质的产品,可按原料核算成本;属于自营性质的产品,可按产成品核算成本。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比较,棉花加工企业核算对象,轧花可按籽棉,剥绒可按短绒计算。
10.为进行工业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一律记入工业生产成本;非工业性生产费用应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混淆摊入成本,以保证成本内容的正确。
11.不应计入成本的非工业性费用支出有以下几项:
(1)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如理发室、托儿所等)的费用开支;
(2)产品不包括在工业企业商品产值和总产值组成之内的其他非工业性事业经营的支出;
(3)与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按照规定应在各项专用基金项下支出的费用(包括四项费用及福利基金支出等);
(5)由于遭受非常灾害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而发生的费用;灾害的善后处理费用;
(6)依照规定程序冲销的坏帐损失;根据上级规定应列在损益帐户处理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7)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并经有关文件证明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损失;
(8)其他与生产无关不应摊入产品成本的各种非属生产支出的各项费用。
12.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制度。一切材料、工时的消耗,工资的支付与分配,费用的发生和分配,在产品的内部转移,停工的时间和原因,产成品的入库等,都必须有确实可靠的原始记录,作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根据合法的会计凭证和真实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核算企业的生产费用,防止人为地任意扩大或缩小产品成本,或采用估计出来的成本或计划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造成歪曲产品成本的真实内容,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核算。
13.为了正确计算成本,于每月终了时,应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和估算。但能根据原始记录按月确定在产品成本的企业,也可按季进行盘点和估算。具体的估算方法,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规定,但必须能保证正确地计算产品的成本。对于一切已领未用的材料,在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办理退料手续(如此项材料下月仍须使用,可只办“假退料手续”,不得计入成本)。
14.季节性生产的加工企业不计算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淡季费用的支出,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办法,于加工旺季摊销。待摊和预提费用的范围,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企业不得任意变动,更不许将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其他收益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淡季停工费用的摊提时间和方法,可以根据加工企业的不同淡旺季时间确定。如轧花、剥绒加工的淡季时间一般在二、三季度,淡季费用可由一、四季度旺季摊负。为使淡季停工费用分配合理,避免影响旺季各月产品成本高低不匀,原则上可确定上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上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二季度淡季停工费用由一季度旺季生产成本预提摊负);下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下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三季度的淡季停工费用作待摊费用,于第四季度旺季生产成本冲销摊负)。但如遇特殊情况生产季节过短时,为了确切核算成本,便于分析比较,亦可采取以实际生产时间担负同样时间的淡季费用的办法。例如,全年生产四个月,除担负生产期成本费用外,还应将四个月的淡季费用摊入生产期成本,其余四个月的淡季费用,可以损益处理不摊入成本。其他不同行业、不同淡旺季的季节性加工企业,可以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摊负办法,经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规定,但规定后企业必须遵照统一规定执行。
淡季停工费用,当年发生必须当年摊销,不得跨年保留余额。
15.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算折旧并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检修妥善保管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计算折旧,但属于自然原因发生价值损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仍应计算折旧。
16.一般常年生产(或季节性加工企业旺季生产期间)的加工企业,对于基本生产车间或某一组成部分,停工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时,必须记入停工损失(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及应摊负的一般生产费用,企业发生的停工损失,除由于计划减产等客观原因而形成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工在10天以上而发生的损失,可在损益帐户处理外,其他各种停工损失一律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摊负。
17.废品损失指在基本生产中生产的一般质量低劣,不合规格的产成品、半成品、零件等各种废品而发生的报废损失(扣除回收材料或废料价值以后的净损失)和修复费用及因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用。除按原有规定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赔偿的废品损失应予扣除外,其余可在废品损失项目内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应直接在辅助生产费用项内核算,一切质量虽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可作次品处理。次品的成本计算与合格品相同。因次品价值低于合格品价值而发生的损失应在损益中体现,不在废品损失中处理。

二、成本项目的划分及说明
成本项目是指按照各种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中不同用途的分类,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应计入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的产品销售费。成本项目的划分,确定有以下几项: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轧花用籽棉,剥绒用棉籽等(代加工的产品不计算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和收回的可以再作为原料使用和能够出售的下脚产品等,如轧花生产的棉籽、不孕籽和飞绒尘棉,剥绒生产的光籽和飞绒等价值,应从本项目成本内扣除。
2.辅助材料:
指直接用于生产能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或便利于生产的进行,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棉花短绒打包用铁丝包布代加工不核算此项目,副食品包装用纸盒、玻璃瓶等。
3.燃料: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需热能耗用的各种燃料。如榨油、副食品加工行业用于蒸炒、烤烙、加温等耗用的燃料费用;机器生产使用蒸汽动力者,不单独核算燃料费用,使用其他动力,如电力、柴油机等,应单独核算燃料费用。
4.动力: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动力,如电力、柴油、蒸汽机等;动力机耗用的柴油、机油、煤炭,动力工人工资、工资附加费,动力和动力车间的折旧费,大修理折旧费,设备维修费等,自制动力成本及外购动力成本等费用。
5.生产工人工资:
指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
6.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上项生产工人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附加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7.车间经费:
指在基本生产车间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支出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及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之内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修理、折旧等费用(明细项目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8.企业管理费:
指加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经营费用及各种业务费用等(明细项目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可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合并,使用“一般生产费”一个科目。
9.废品损失:
指由于生产中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在成本计划中不得使用本项目)。
10.停工损失:
指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因停电、待料、机器发生故障等事故,停工而发生的按照规定应记入产品成本的一切费用。
11.销售费:
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用等。
以上1-10项构成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加11项销售费用构成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生产费用核算及产品成本计算均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成本费用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应是:
属于某种产品发生的费用,应即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内;
属于某一成本项目的费用,即应计入某一成本项目内;
属于能够明确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即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内;
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需要共同摊负的费用,应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摊计算办法分摊。
费用分摊办法可采用以下几种:
1.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
指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供应的劳务作业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分摊标准可采直接分配法分摊,其公式是:
(1)辅助生产车间 辅助生产费用总额
=-----------×100
供应劳务分配率 辅助生产供应劳务总量
(2)辅助生产车间
受益车间费用分配额=辅助生产车间供应劳务分配率×对受
益车间所供应的劳务量
企业发生的动力费用,可按受益车间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马
力分摊即:
动力费发生额
动力费用分配率=--------------×100
受益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
例如:某企业某个生产期动力车间耗用额共6000元,各车间
使用情况如下:
轧花车间:作业机2台,每台机器马力40,实开600小时
剥绒车间:作业机3台,每台机器马力30,实开800小时
(1)各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数:
轧花车间=2×40×600=48000台时/马力
剥绒车间=3×30×800=72000台时/马力
6000
(2)分配率=------------×100=5%
48000+72000
(3)各车间应分摊额:
轧花车间48000×5%=2400元
剥绒车间72000×5%=3600元


注:除打包可作为一个生产车间单独核算外,其他凡属辅助生产性质的车间,如维护修配车间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均可按以上办法分摊。
2.联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
指属于一种原料生产二种以上的各种产品(正品、副品如棉籽油、饼、皮等)按产品计划销售总额分摊成本:
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数量×计划售价


例如:某企业生产联产品棉籽油、棉饼、棉壳等,费用发生额30,000元,其中产棉籽油50吨,每吨售价800元;产油饼40吨,每吨售价200元;棉籽皮40吨,每吨售价50元
30000
(1)分配率=--------------------------×100
(50×800)+(40×200)+(40×50)
=60%


(2)各产品应分摊额:
棉籽油分摊额=(50×800)×60%=24000元
油 饼分摊额=(40×200)×60%=4800元
棉籽皮分摊额=(40×50)×60%=1200元
(3)各产品单位成本:
棉籽油单位成本=24000÷50=480元
油 饼单位成本=4800÷40=120元
棉籽皮单位成本=1200÷40=30元
3.连续产品成本费用的分摊:
指用同样原料和作业机生产二种以上的不同规格产品。成本费可按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分摊成本:
连续产品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


例如:某企业连续生产头、二、三道短绒费用总发生额4800元,各道短绒生产情况如下:
头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600台时共产短绒20吨
二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400台时共产短绒10吨
三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200台时共产短绒4吨
4800
(1)分配率=------------×100=400%
600+400+200


(2)各道短绒应分摊额:
头道短绒分摊额=600×400%=2400元
二道短绒分摊额=400×400%=1600元
三道短绒分摊额=200×400%=800元
(3)各道短绒单位成本:
头道短绒单位成本=2400÷20=120元
二道短绒单位成本=1600÷10=160元
三道短绒单位成本=800÷4=200元
4.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分摊:
分摊办法中一般有生产工人工资法、生产工人工时法、机器工时法、耗用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法、直接成本法、基本加工费用法多种办法。为了统一分摊口径,便于分析、比较,结合供销社加工企业的特点,确定采用“基本加工费用法”,扣除辅助材料分摊计算。
即按照各种产品所支出的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车间经费或企业 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总额
=-------------×100
管理费分配率 各种产品基本加工费用
某种产品的 车间经费或企
某种产品分摊额= ×
基本加工费用 业管理费分配率
5.销售费用的分配:
原则上应按销售那些商品产品所支付的销售费用,即加入那些商品产品全部成本之内,但对不能分别那些商品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需要进行分配,以便计入各该销售成本之内,其计算公式是:
本期某一销售商品产 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
品应负担的销售费用 本期全部产品销售量
×本期某一产品销售量
6.其他分配计算办法补充说明:
以上各项费用的分析计算,应扣除工厂内部周转的数额(即指生产费用支出中重复计算部份)以免重复。
对内部的作业和劳务为减少重复、复杂的计算结转,简化计算手续,辅助车间对外提供劳务的仍应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一部份企业管理费,不再负担企业管理费和相互之间提供劳务的费用(如动力车间为修配车间)的机器牵引和照明费用,修配车间为动力车间机器修配费用的交互分配即从一个辅助车间分配起,除分配本车间全部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月终可根据向各受益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提供的劳务量,计算应负担的辅助生产费用数额,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四、附 则
1.加工企业成本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均应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上报全国总社的成本报表中除应上报各项产品的总成本以外,还应上报一部份主要产品的分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具体上报品种可参照供销社现行统计季报表)中规定品种执行。
3.成本计算报表报送程序应采取双线上报办法,即加工企业单位报表于报县社理事会同时上报专区办事处主管加工企业部门;专区主管加工企业部门汇总上报专区办事处同时上报省、市、区社主管加工企业部门;省市区社加工企业部门汇总报给省、市、区社及理事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未设加工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合作社,上述报表由归口领导加工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4.本试行办法下达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5〕 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和海口中心支行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西藏和海南不发):

目前,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逐步得到落实。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部分地区和信用社把工作注意力主要放在成立机构和取得资金支持上,对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部分信用社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不规范。为有效发挥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实现改革目标,人民银行分支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切实认真履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的发行、兑付考核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深化信用社改革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十分重大。目前,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认真组织实施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效发挥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对促进实现信用社改革目标的重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改革信心,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分支机构要在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条件、坚持程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要通过加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督促信用社始终把改革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放在强化约束机制上、放在加强内部管理上。

二、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制度

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强化考核责任约束。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在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工作组的基础上,成立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主管货币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货币信贷、法律事务、金融稳定、会计财务、人事等有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以县(市)为单位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考核意见。考核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由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后,要作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意见的附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也将相应组织成立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

人民银行分支行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和重要信息及时沟通制度。同时,经协商一致,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在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的最终审查环节,采取明确职责、分别审查与审核、联合办公的方式,以提高考核工作质量与效率。有关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和考核程序的调整,由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协商确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调整。

三、切实加强对信用社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各分支机构要把增资扩股、处置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作为推动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和有效实施资金支持方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深入基层,加强现场指导。切实加强对辖内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改革实际进展情况及其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进度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对增资扩股、处置不良资产等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要认真审查其合规性和真实性,并坚决纠正有关违规行为。对辖内信用社增资扩股及处置不良资产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要逐级出具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见附件2),并作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审查、审核意见的附件逐级上报。三是要督促信用社切实采取加强股本金管理的具体措施。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督促具备条件的信用社适当提高投资股比例,以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改善股权结构。信用社募集资格股主要面向广大农民,要严格控制城镇居民持有资格股的比例。改革试点期间,信用社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时,各分支机构要按经批准、拟采取的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条件对其实施考核;信用社按规定披露信息时,资本充足率可依据银监会现行规定计算。

四、督促信用社切实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并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的改革进程与效果及其经营财务的动态监测与考核,督促其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并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分支机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信用社改革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兑付专项票据的具体考核验收标准。

(一)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信用社要按照监管部门颁布的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重点加强对非营业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工资等营业费用支出的管理,没有乱花钱、乱开支,费用支出超比例的现象已经得到纠正。基本做到费用支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二)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建立并实行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

信用社的经营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逐步有所增强,实际利润水平逐年有所增长。信用社要妥善处理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提取拨备和分红的关系。实现盈余但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期限和规定比例内,要合理确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和未分配前股金红利的提取金额,原则上坚持优先弥补历年亏损挂账。信用社利润分配、拨备提取和红利分配等符合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应在报送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提交其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利润分配表作为附件。

(三)完善并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要在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罚机制,加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所核销的每笔呆账,符合有关规定。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职保全、处置、清收专项票据所置换的不良资产,并从严控制相关处置费用支出。

(四)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制度

信用社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薪酬合理的用工机制。要大力推行在岗业务培训,并通过实行岗位优化组合、员工考试录用和末位淘汰制度,切实改善员工队伍结构和素质。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要把职工收入与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本人工作业绩挂钩,加大浮动工资比重。

五、建立健全对各分支机构专项票据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将对各分支机构考核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的尽职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把关的分支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把关,出具的考核意见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出入较大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其辖内信用社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给予适当推迟考核。在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各分支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信用社的吃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向信用社摊派有关费用。人民银行将把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及其实施效果,作为当前考评各分支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

1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