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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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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现将《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及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矿山行业概况
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00多个,开采的矿种主要有煤炭、石灰石、方解石、金、银、铜、硫铁、铅锌、钼等。在各类矿山企业中,石灰石矿和砖瓦用粘土企业占总数的65%以上,方解石矿和煤矿占20%左右,其它矿山企业占15%左右。
二、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分类
综合考虑我市矿山企业规模、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方面因素,结合事故原因分析,以下四类事故属于防范重点: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二)矿井透水事故。
(三)矿井冒顶事故。
(四)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三、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当地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了解事故准确位置、事故性质、死伤人数及其它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重特大事故还需报告铜陵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旦发生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一)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调集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领导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局领导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特大安全事故按省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危害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抢险难度最大的事故。由于瓦斯爆炸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低,温度高,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铜陵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在救护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在救护队到达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跨落情况,然后确定抢险行动方案。待井下气体浓度达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二)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透水事故救护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三)矿井冒顶事故。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四)边坡坍塌事故。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加强消防部队对我市辖区内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扑救重特大火灾和有效处置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的要求,从部队现有实力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单位、部位、场所的灭火救援作战计划,并加强演练,以便灾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民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总指挥部。
(一)现场总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秘书长、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支队领导组成,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批总体灭火救援方案;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调集各种抢险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总指挥部下设机构
1、作战指挥组(也可以根据现场大小划分若干战斗段,开设若干前方指挥所):组长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司令部参谋长和增援消防部队有关的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项战斗行动的落实;拟定灭火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发布战斗行动命令。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交警、巡警、内卫部队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保证总指挥部的安全。
3、通信指挥组:组长由市电信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电信局有关人员、市公安局通信科的同志、消防支队通讯参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障通讯畅通。
4、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人员和支队后勤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器材装备、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5、专家组:组长由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消防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人员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三、现场力量调集及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所属消防部队参战,同时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消防总队报告。当现场消防力量不足时,应立即请示省消防总队调邻近的铜陵、安庆两市消防支队增援,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参战的公安、交警、巡警、内卫、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等力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集。现场总指挥部成立后,各方力量由总指挥部负责调度。
四、现场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的原则。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参战力量多,现场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各种力量需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完成。
(二)以快制快、行动果断的原则。鉴于火灾和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在短时间内易快速发展蔓延,处置行动必须做到接警调度快、到达快、准备快、疏散救人快、战斗展开快,以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三)讲究科学、稳妥可靠的原则。由于火灾和灾害事故中,常伴有毒气、爆炸等情况,成功处置必须要有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专业技术过硬的攻坚力量进行攻坚作战。为此,要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和特勤班(组)人员技战术训练,提高部队的攻坚作战能力,并科学制定和实施攻坚行动计划。
(四)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现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首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先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再行解救疏散被困人员。
(五)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各级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集中主要兵力、装备、物资用于灭火救援。
五、现场处置的程序方法
(一)接警出动。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调集力量,奔赴现场。接警时,必须问清火灾和灾害的种类,燃烧物质和化学危险品等名称、性质和泄漏情况等,视情确定出动消防车的种类、数量、人员及防护装备;到达现场前,必须先确认现场火灾、化危品等蔓延扩散范围和风向等情况,再决定到场后的停车位置。属于火灾和化危品泄漏事故的,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地、消防车停车位置和水枪阵地宜选择在火灾和泄漏事故现场的上风或侧上风方向。
(二)外部侦察。在进入事故现场前,首先应进行外部侦察了解查清现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现场有无人员被困、中毒人员数量,物质燃烧范围、化危品的名称、理化性质、泄漏部位、泄漏时间、泄漏范围、现场周围环境情况,现场布局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
(三)警戒。查清现场基本情况后,要根据需要立即划定警戒区,由公安机关实施警戒,设立警戒标志和警戒岗。
警戒后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种,疏散险区内无关人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明火作业和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切断除装置区内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电源以外的其它电源;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区,防止带入火种;参加抢险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服装和用具,如化纤服装、带铁钉的鞋、使用手提扩音器、非防爆型手电筒、对讲机和铁制工具等;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群众疏散至安全区域等。
(四)内部侦察。进入现场内部侦察必须以作业组为单位,必要时由有关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不得一个人独自进出。进入程序为:前沿指挥员向作业组下达战斗命令;登记进入人姓名及数量,进入人员所佩空气呼吸器的标牌指数;检查作业组人员器材装备完整使用情况;确定导向绳位置、命令作业组出发;前沿指挥员在入口处坚守岗位,随时视情组织替换或抢救。
进入现场应查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困、中毒人员位置、数量;物质燃烧蔓延速度、化危品状态、泄漏速度,能否实施堵漏,实施堵漏的工具等;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位置;现场危害品浓度区域,如低浓度区、爆炸浓度极限区和高浓度区。
(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总指挥部根据现场侦察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绘制现场总平面图;确定处置方法及作业程序;明确参加灭火救援各单位的具体任务;确定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预测、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险情并制定相关的措施;提出安全要求,提供安全保障。
(六)现场处置。深入现场内部灭火救援和实施技术处置前必须做到:对现场进一步检测,掌握准确的有关数据;落实进入人员的防护装具;检查强攻灭火、抢险救援所需器材装备的性能完好情况;保护力量进入指定阵地,预备队做好随时进入阵地和替换的准备;规定撤离信号等。
实施技术处置的程序:总指挥员下达技术处置开始命令;各路人员迅速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破拆、开辟隔离带、切断事故源、转移事故源、工艺控制等措施。
(七)战斗结束。战斗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对人员、装备进行清点;在彻底消除隐患后,应向事故单位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必要时安排一定看护力量。对处置毒气泄漏事故,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还要进行彻底洗消,人员要送医院进行体检。
六、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对象火灾和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及作战原则,现场指挥员要及时提出具体的注意事项,避免战斗事故的发生,防止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旧危房)、市政、液化气、供水、公交安全工作,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特点,特制订本预案。
一、建设行业概况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149家,从业人数2.75万余人,年产值6.5亿元。液化气企业16家,供水企业35家,公交企业2家,市政企业5家。
二、建设行业事故分类
从历年事故调查分析,建设行业主要事故有:触电、高坠、外脚手架倒塌、危房拆迁,液化气易燃易爆,自来水防毒等。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与时限
1、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应在4小时内,直属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向市规划建设委报告;市规划建设委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报建设厅。同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以规划建设委主任为指挥长,分管主任为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组,下设通信、医务、车辆、保卫小组。同时,各县区建设局(委)局长(主任)应立即率领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正常生活、生产的需要,预防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重特大事故救护方法
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进行联络,分危重、重、轻伤员,采取现场自救与120救护车送医院等方式,进行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六、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长、政委、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交警支队法制科、宣传科、车管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接警处置
值班人员在接到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迅速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办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商请卫生、民政、保险、交通、消防、检察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施救工作。
(三)封闭、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
(四)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抢救伤者应尽量就近、集中,尸体转移应注意停放条件。
(五)监护当事人,寻找并调查证人。
(六)确定指挥员指导现场勘查。
三、组织指挥现场勘查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必须迅速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和有关人员汇报,对事故发生的性质、案件性质、现场范围、现场中心、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破坏,以及有无必要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闭或其它紧急措施等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决策,然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如下分组分工,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组:负责保护现场不受破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等待或绕道通行。
(二)伤、亡人员抢救组:负责把伤员尽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尸体妥善保存停放。
(三)现场勘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测量、提取、勘验、制图和记录等工作。
(四)调查访问组:负责走访事故知情人和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监护当事人。
(五)后勤接待组:根据实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交通调度、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亲属等后勤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结束,经核实无误和指挥员同意,应抓紧清理、撤除现场保护措施,恢复交通。
四、组织临场讨论
现场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员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调查所得材料,对事故案情作出分析判断。根据临场讨论会的结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如认为勘查不详尽,应及时进行补充勘查。
五、书面报告
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尽快拟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指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在事故原因查明后,指导事故处理机关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
七、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我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行政领导任组长,安委会成员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2、制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加强现场监督,排查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跟踪;
4、对发现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按隐患和事故大小,按程序上报。
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救护人员及时、准确到达事故第一现场,实施有效救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公布各单位救助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将池监1号、池监9号船分别作为贵池、东至水域水上交通施救工具,保证随时出航、出发;
3、保障的重点船舶为:“三客一危”船、老龄船。保障的重点水域为:大渡口、池口、江口、学生渡口。保障的重点时段为:重大节假日,客流量大、人员集中渡口,恶劣天气。
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在接到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县 ( 区 ) 交通局和航管站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汇报,并报省交通厅。市交通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市港监船检处及局有关职能科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认真调查取证,从技术鉴定方面为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依据。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吸取教训。处理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本预案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锅容管特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2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13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锅容管特行业基本情况
我市在用锅炉202台,已建液化气贮罐站24家(在用22家),在用石油液化气贮罐52只,在用压力容器约260只(除液化气钢瓶及液氯、乙炔钢瓶等外),管道液化气铺设长约2991米(用户864户),客运架空索道2条,地面缆车一条,电梯63台(在用45台),在用建筑塔吊15台(主要外来),在用建筑龙门架150台左右,行车(包括电葫芦)约60台左右。
二、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分类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重特大事故可分类为:
(一)锅炉爆炸事故及由此酿成的火灾事故;
(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中毒事故;
(四)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
(五)起重伤害事故。包括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
(六)厂内车辆伤害事故。
三、使用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锅容管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锅容管特安全的市长任总指挥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组成成员。现场指挥部职责:研究、制定可行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络,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及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站派员,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并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安全保卫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市公安局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指挥部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4、医疗救护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安全人员参加,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由市质监局监督科派员,协同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6、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锅炉科派员,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锅容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方案。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三)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予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四)如发生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应立即组织熟悉地形和富有登山经验的人员,携带急救器械和物品,下入山涧营救吊厢中的生还人员。其它情况则先现场实施救护,对伤势严重和有生命危险的应立即派车送往医院抢救。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组织抢救过程中,应按这些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挂帅的指挥部,并由所在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下设五个组:(一)救援组:由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伤者救护。(二)现场勘查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包括死者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走访)。(三)事故现场警戒组: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主要负责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四)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责任。(五)事故善后处理组:由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根据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死、伤者,进行妥善处理。
三、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各地公安局、公安分局要随时向市公安局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如出现聚众闹事现象,公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妥善处置。要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将闹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市、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应组建应急队伍(除九华山风景区之外,一般不得少于50人),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若警力不足,按有关规定程序请示增调警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报告制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县、乡两级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预案的实战演练,具体确定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的相关人员并确保随时到位。
(三)重特大事故处置,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令行禁止。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事故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19号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立坤

2013年4月16日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紧缺的经济方面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在焦作实现引进、研发和转化的人才以及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的具体落实人才政策、监管人才市场、服务人才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领域和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围绕本市战略支撑产业、新兴产业和新型农业、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方面领域,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业务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创业群体。
(一)战略支撑产业,主要包括装备工业、汽车及零部件、铝工业、煤盐联合化工、能源工业、食品工业等;
(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三)新型农业,主要包括优良品种选育、农产品储藏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金融商贸、建筑物流、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符合本办法涉及引进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有副高级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包括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学历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知名学校专家学者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本市实施“焦作英才588计划”,即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从8个领域培养、引进800名左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科学技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医学名家,教育名师名校长,文化、旅游领军人才,金融证券、投融资等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入选后全职在焦作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评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不同领域分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家评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资助
第八条 市财政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力度,现有使用的76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创新人才培养开发,使用方式、用途不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当年如有结余结转滚存下年使用。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
(三)党政人才、企业人才开发以及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等高层次人才培训;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到本市开展技术服务及学术活动;
(五)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专家人才公寓、河南矿业人才市场暨焦作市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
(六)组织海内外大型引才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七)高层次人才考核评审表彰经费。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到本市,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的合同,并为本市经济转型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经严格评审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用人单位各出资一半,给予每人5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合同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5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组建研究所并安排助手2-5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3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2-3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4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2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2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1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满足科研所需条件;引进到企业的硕士和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经认定后可进入企业服务团,并享受事业编制及有关待遇。
现有人才和党政机关特聘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以上相应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焦作英才588计划”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企业或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负责人相应待遇,可担任重大科技项目、产业规划、科技工程、科技攻关等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申请政府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内容的规划调整和团队成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建立焦作英才荣誉制度,设立“焦作英才奖”,本着成果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每年表彰一次为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焦作英才588计划”人才;同时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家企业引进百名人才”活动,鼓励各类人才优先向企业流动,科研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调动企业广纳贤才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方式主要是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本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短期服务、经济转型专家顾问等,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可参与年度人才评先奖励,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并向上推荐,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焦作英才及其他奖项的评选等。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焦作实施转化、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根据本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建立成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
鼓励科技人才在职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科技中介机构把高水平科研成果放在本市转化创业,对符合本市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财政支持、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绿色通道”, 创新和完善人才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政策措施。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档、专员服务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来本市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制度。对符合“焦作英才588计划”条件的人才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超(满)编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领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经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定下达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可直接引进全日制博士、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探索建立事业性质的企业人才服务团,核定一定数量的专项事业编制,用于解决企业人才的相关待遇。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荣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核心研发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严格考核,可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将“焦作英才588计划”人选纳入医保范围,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医疗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要筹划建设“专家人才公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公寓、租房、临时周转房等提供配套服务。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和在焦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切实营造良好的留才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和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别与1-2名高层次人才结成联系对子,关心、解决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人才沙龙”,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管。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专项经费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防止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取得实际绩效。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咨询、聘用、讲学、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项目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下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填报《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申报表》。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申报表汇总审定后,拟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国内外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发布。
(三)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河南矿业人才市场为平台,定期面向省内外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每两年面向全国组织一次公开选拔高层次人才活动,同时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赴海外、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引进人才。县(市)区可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委托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引进。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用人单位持合同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马洪玲


  对股权的执行当明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身处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