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1号
印发《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欠薪预警监控(下称欠薪监控)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工资规定等情况实行全程监督职权,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欠薪监控采用专项监察与日常监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属于重点监控对象:
(一)外省民工或农民工占本单位全体员工的50%以上的;
(二)劳动密集型的;
(三)新建或改制过程中劳动保障管理混乱的;
(四)过去一年中曾严重欠薪或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
(五)近期曾因劳动保障纠纷,出现不安定现象的。
第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预测,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重点监控周期从当年度4月份至次年度3月份。
第五条 实施欠薪监控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招聘、劳动用工及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二)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及管理情况;
(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
(五)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情况;
(六)劳动工资构成、标准、支付形式及发放时间情况;
(七)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
(八)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就业管理权限实施欠薪监控。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管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法送劳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劳动用工、就业登记,以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九条 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采取通过银行发放、直接发放的形式支付工人工资。具体支付时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划入员工本人帐户,提供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直接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实行年薪制或同期考核结算兑现工资的,每月至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予付一次工资。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将发放日提到节前,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全额拖欠当月工资的,应于当月工资支付日起的10天内,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报告,在报告后5天内与员工平等协商付还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订欠薪支付书面协议,并给员工本人开具有效的工资欠据。
第十四条 重点监控对象每月10日前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制度监控表》、《工资发放情况月报表》,连同下列情况一并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
(一)上月用工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二)工资支付方式及发放时间;
(三)员工个人最低工资标准;
当月出现欠薪的,还应报告以下情况:
(一)拖欠工资数额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原因;
(二)工资争议事件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拖欠工资的清欠时间、清欠计划及清欠协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及付还欠薪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提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用人单位应立即纠正。
(一)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工资的;
(二)拖欠工资一个月以上的;
(三)恶意克扣工资、奖金的;
(四)对劳动者延长工时,但不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劳动年审及办理劳动保障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仍逾期拒不改正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告情况或隐瞒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或毁灭证据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因欠薪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根据投诉或者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连续拖欠2个月以上(含2个月)工资,或者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监控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服务和指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组团)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前,按建行审核批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缴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并报市房
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与养护及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
第四条 申请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手续:
1.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使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报告、用款项目的计划及工程预算书。
2.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3.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五条 各住宅小区每年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其基金的上年增值金额,未使用的基金增值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因房屋修缮需要,修缮经费超过增值金额及其它可用资金的差额,由业主按实支付。修缮经费差额的具体收缴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报告,经业
主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确因设备更新及房屋大修需要调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本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及措施,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用的本金一般应在三年内归还。
第七条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应每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编报房屋维修基金收支报表。
第八条 凡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进行的维修工程项目,都必须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项目的决算验证。
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前已竣工交付的高层住宅,应按本办法规定于199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基金缴纳手续。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推行该小区物业管理而向物业管理公司注入的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转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并于199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基金缴纳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交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住宅小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并不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