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22: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5〕1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拟定的《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一、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其涉及的审批权限属我市审批范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实行快速行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大型旅游设施及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七)工业投资项目;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快速行政审批投资项目的申报,由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参加联合审批会议建议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经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五、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六、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即向各部门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七、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事项3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的审批事项30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15天内完成。
  八、快速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九、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项目)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计划、经济贸易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房产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十二、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四、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
杨涛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尽管《新京报》以在《新浪网》转载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所以,新闻媒体除了转载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等情形外,在转载中对于摘转内容的失实在扩大范围内要承担责任的。同样,在传统的英美法的诽谤法里,对于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只须满足3顶条件:作品已经发表,说的是自已,有损害自已名誉的内容。 因此,媒体对摘转内容的失实侵犯他人名誉也不能免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笔者认为,要在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和转载媒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及有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转载媒体未支付稿酬和转载费用的,一旦转载报道或其他作品涉讼,转载媒体自行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纪实文学及其他受《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了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
  (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一)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提出申请,证监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证监局的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五、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