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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01 15:0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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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 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 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 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并附上由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将有关材料(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专家组验收报告、批准文件)报送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附件3、附件4)。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在出售实验动物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附件5),并附符合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内容应该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规格、动物数量、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按照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变更适用范围,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办理。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动物,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许可证发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军队系统关于本许可证的印制、发放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军队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行业或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doc
http://www.most.gov.cn/Attach/att_ZCFLGZ_23_1.doc




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印刷、刻字业的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从事印刷、刻字业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刷企业,包括:对外承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和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刻字企业,包括:刻制木质、金属、骨质、石质、橡胶、化合物及其他材料的公章、钢印、火印、专用章、戳记、名章,以及生产铅字和原子印章的单位。
第四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县(区)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轻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须报省新闻出版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第五条 开办刻字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印刷、刻字企业变更营业项目,合并、分立、歇业、转业或停业,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包装装潢等印刷品,按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部联合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承接印刷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出版物。
第八条 刻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的公章、钢印和重要专用章的,须经公安机关准许,持批准文件和委托书到指定单位刻制。刻制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钢印、重要专用章的,须经公安机关准许,持营业执照
到指定单位刻制;
刻制公章的规格、字体、式样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个体刻字户,一律不准刻制公章和各类专用章。
第九条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不准对外承揽业务,不准自行印制图书出售,不准将内部使用的印刷品对
外出售。
第十条 经营印刷、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 经营印刷、刻字业的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与单位规模、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治安保卫人员,应经公安机关业务培训。
单位负责人是主要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即为治安责任人),负有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接印刷业务、承制公章,应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并对委托单位、委托人、承接的业务项目、取货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印刷密级文件、保密资料和重要票证以及刻制重要印章等,应经公安机关准许,在指定单位的保密车间印刻,并设专库、专柜,指定专人保管。必要时委印(刻)单位可派人监印(刻)、监销。
经公安机关指定经销铅字的印刷厂,应凭购字单位的介绍信出售铅字,并将购字单位、日期、字体、规格和数量等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严禁承印有反动、淫秽、凶杀、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出版物。
对外营业的复印、誊印、晒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承印国家机关文件及各类密级文件,不得承印货币、票证。承印内部资料、刊物和图纸,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营印刷、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下列可疑情况,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要求印刷、刻制非法组织的证件、印件、印章、戳记的;
(二)要求印制非法出版物的;
(三)伪造机密文件、布告、证件、证券或有伪造嫌疑的;
(四)非法要求印制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信封、介绍信的;
(五)持伪造、涂改证件要求承印印件、刻制公章的;
(六)要求印刷假冒的商标、广告、发票和票证的;
(七)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印刷、刻字业的治安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轻工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搞好治安管理。
公安人员到印刷、刻字单位执行公务时,应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印刷、刻字业工作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肯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在内罗毕发表联合公报。

  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肯尼亚共和国总统姆瓦伊·齐贝吉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4月27日至29日对肯尼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此次访问系胡锦涛主席首次访问肯尼亚。

  二、 2006年4月28日,两国元首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抗疟疾药品援助的换文》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莫伊体育中心维修项目的换文》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大米的换文》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内罗毕市政道路修复和路灯改造项目派组考察的换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部与肯尼亚共和国教育部2006━2010年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6至2008年执行计划》

  三、两国领导人对建交43年来中肯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这体现在胡锦涛主席与齐贝吉总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实现了互访。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增强相互理解与友谊,深化各领域合作,共同致力于发展中肯互利互惠的友好合作关系。

  四、两国领导人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并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肯方为加强法制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五、肯尼亚方面感谢中国向肯尼亚提供的援助。中方援助有力地促进了肯尼亚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双方愿进一步扩大在文教、卫生、旅游、新闻、环保、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双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成功召开,并一致认为,中肯经济合作潜力巨大,愿共同努力,加强在农业、能源、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一致认为,内罗毕孔子学院的成立和中国调频电台在肯开播将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八、肯方欢迎中方发表《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文件表明,中方愿同非洲建立和发展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一致认为,即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为发展中非关系带来新的契机,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九、中方赞赏肯尼亚政府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维护国家和平与稳定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胡锦涛主席祝贺齐贝吉总统担任东非政府间发展合作组织和东非共同体轮值主席,对肯尼亚在推动苏丹和索马里和平进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十、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肯尼亚期间受到的热烈欢迎和友好接待及肯方的安排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