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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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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60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我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其中包括《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向我部申请备案凭证
时,除按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受委托申报单位还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凭证中主送单位一栏填写申报单位名称;凭证未申明或不需申明的项目保留项目名称,在该项目一栏中填写“无”。
三、获得备案凭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的备案文号。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不作技术评审,要充分利用产品备案材料,结合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已经备案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加强产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部分地方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10年下半年对2006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9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进行了再次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10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辖区内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8月—11月,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河南省郑州市等15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北京市密云县城等49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9年暂缓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进行了再次复审。检查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在当地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个别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意见大,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一)重新确认河北省迁安市、山西省长治市、江苏省宜兴市和句容市、浙江省诸暨市和临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日照市和寿光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济源市、云南省个旧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北京市顺义区、上海市青浦区为“国家卫生区”。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密云县城等48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国家卫生县城”(名单见附件)。

(三)重新确认2009年暂缓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

(四)暂缓确认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城为“国家卫生县城”,希望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将于2011年再次组织复审。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密云县城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中北镇、大寺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吉林省:通化市大安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雁鸣湖镇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宝山区顾村镇,浦东新区高东镇,金山区朱泾镇、张堰镇,松江区泗泾镇,青浦区朱家角镇,南汇区康桥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城,南通市海安县城,无锡市玉祁镇、梅村镇、祝塘镇、申港镇、张渚镇,苏州市木渎镇、千灯镇、震泽镇、陆渡镇

浙江省:宁波市溪口镇

福建省:泉州市崇武镇

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镇,东营市大王镇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卢店镇、米河镇、大峪沟镇,

新乡市长垣县城,驻马店市平舆县城,济源市坡头镇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

广东省:广州市沙湾镇,东莞市寮步镇、厚街镇、桥头镇,中山市大涌镇,佛山市勒流镇、白坭镇

江西省:上饶市江湾镇

海南省:保亭县城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城

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银发「1996」2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保证金台帐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对未按合同加工出
口而转为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票,银行协助扣缴其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加工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三、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包括经批准内销应缴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出口违规应缴税款、罚款,以及构成走私、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银行应协助海关扣缴入库。
四、海关和中国银行通过按月对帐制度,及时了解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加工复出口的情况。通过核销对帐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的,由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其应缴纳的进口税款,开具海关税款缴纳书,对未按规定复出口已构成违规、走私的,经海关审理定案后,还应开出处罚通知书
,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上缴国库。
对未按海关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罚款及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且未向海关说明原因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见附件),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此从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中扣划上述款项,于当日或次日上缴国库。
如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内存款金额不足扣划时,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海关,将帐户内已有资金先扣划上缴;待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帐户上新增存款时,银行应尽快予以扣划,并及时逐笔上缴国库,直至达到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为止。
五、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税款缴纳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要由银行协助海关扣划税款的,海关在向银行提供税
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时,一并将缴纳滞纳金额凭证提供给有关银行,开户银行凭此扣划款项,上缴国库。
附件: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存 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_________________
事由:根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
__________行(处)_______帐
户的存款______元,扣划至_______
_________国库。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注:(1)海关印制税收缴款扣划通知书时,
标用式样“尺寸大小”的文字不要印上。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期限
内未予缴纳税款,请将该单位在你
属_________行(处)______帐户
的存款________元,扣划至______
__________国库。
海关关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公章)
(2)纸长36公分,宽17公分,上空3公分,
下空2公分,各联长12公分,宽17公分。
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
(回 执)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海关:
你海关字第_________号扣划通知
书收悉。关于_____________单位
在我行(处)的___________帐户的
存款______元,已扣划至_______
国库。未扣划___________元,原因
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
年 月 日(公章)
(3)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公
分,内容长为8公分,宽12公分。



199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