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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牢记“两个务必”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时间:2024-07-21 21: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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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牢记“两个务必”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牢记“两个务必”严禁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三代领导人关于艰苦奋斗的重要论述和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提高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不正之风的自觉性。
  二、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之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赠送礼品,不准用公款举办联谊和高消费娱乐活动;所有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与我部有业务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宴请;不准接受地方党政领导、水利部门以及有业务关系单位的宴请;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我部工作人员外出检查、考察、调查研究,一律轻车简从,在定点公务接待宾馆住宿,吃工作餐;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到出差所在市、地行政区划以外的风景名胜区观光旅游;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到农村基层出差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就餐。
  四、举办会议和培训班要严格执行定点制度。会议、培训一律实行自助餐;会议、培训期间不得相互宴请和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公款宴请;不准用公款组织观光旅游活动;不准组织观看当地文艺团体专场演出;不准赠送和收受礼品和纪念品。
  五、来我部办理公务需要招待的,安排在部机关食堂用餐,按规定标准办理,不得到营业性饭店宴请。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节假日用公款外出旅游、度假,或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务接待制度,努力推进公务接待文明化、节俭化、规范化、透明化。
  八、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树立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带头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亲自抓。要建立责任制,强化检查考核,一级抓一级,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必须坚决查处;对公款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

哈 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试从分析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实际问题,这成为制约检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兼职办事人员,但是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能在检察委员会上发表准确可行的意见,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是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以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提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一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向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负责检委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音像录制、整理归档以及检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要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水平。要不断加强业务“充电”工作,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成员有个新老交替、新老搭配的调整过程,其成员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要提倡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每个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能力。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弱化。作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问题,而不是一般性案件或者一般事务性问题。   
  四规范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一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把关,实体审查,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指导、协调检委会办事机构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督办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与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总结检委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办案质量管理与考评。二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专职委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专职委员应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检察长审批意见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强化内部监督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连贯化。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办事机构和专制委员履行监职责,注意加强对检委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检查,确保各项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通过些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