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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2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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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3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 送:省科技厅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 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 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 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三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等级和奖励数量

  第十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十三条 特等奖:属国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属关键性技术,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具有重要价值,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促进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SCI、EI收录期刊、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国家级学报发表论文及论著。

  第十四条 一等奖:属国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开展难度大,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对原技术有比较大的技术改进。在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发表论文及论著。

  第十五条 二等奖:属省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原有引进的技术项目,技术开展难度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明显。

  第十六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不超过50项。如达不到奖励标准,特等奖当年可以空缺。

第四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申报和授予

  第十七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渠道为:

  (一)厅直单位直接报送卫生厅。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工作,并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厅。

(三)系统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卫生厅。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总结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应用例次数及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等。涉及医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病案和财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袋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确保上报的新技术引进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不允许连续申报。首次申报未获奖励,如无特殊原因次年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须附科技部、卫生部、省科技厅或卫生厅认可的查新检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公示制度。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向我厅提出申诉意见。公示后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获奖单位可以在获奖的新技术实施过程中,将新增加业务收入的2-3%连续三年用于奖励获奖个人和集体,或采取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不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非省内首家引进和开展的医学新技术。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为自主开发研究项目,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或属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第三十条 引进的技术或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未获得技术准入资格或未得到相关技术认证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与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技术风险高、创伤大、不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尚无明确使用结论的技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技术常规,技术机理不明,没有准确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引进的技术为成熟技术。

  第三十四条 缺乏足够的应用例次数,引进时间不足一年。

  第三十五条 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第三十六条 完全属于新药或生物制品研究和开发。

  第三十七条 管理科学、软科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医学新技术引进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省卫生厅将撤销奖励并追回个人获奖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单位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奖励办法设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7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他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3.住房成本价由下列因素组成,经评估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一栋楼房的占地面积按勒脚外1.6M内的占地净面积计算,一套住宅的占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占该栋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均摊;平房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和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基准地价按《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计算方法及级差地租收取标准》〔唐土(1992)29号〕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住房单方工程造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建筑成本计算,包括住房本身及组团(庭院)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费用,组团(庭院)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学校、托幼、派出所、居委会、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费用已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另计费。
(3)投资利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3.18%计算。
(4)税费执行零率。
4.价格调整:
(1)层次差价:
无电梯旧公房出售的层次调价表
----------------------------------
| 楼别| 平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数 | 房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第一层 | 0 | 0 | 0 | 0 | 0 | 0 | 0 |
|----|---|---|---|---|---|---|---|
|第二层 | | 0 |+5 |+5 |+5 |+5 |+5 |
|----|---|---|---|---|---|---|---|
|第三层 | | |-5 |+5 |+5 |+7 |+7 |
|----|---|---|---|---|---|---|---|
|第四层 | | | |-10|+2 |+2 |+4 |
|----|---|---|---|---|---|---|---|
|第五层 | | | | |-12| 0 |+2 |
|----|---|---|---|---|---|---|---|
|第六层 | | | | | |-14|-2 |
|----|---|---|---|---|---|---|---|
|第七层 | | | | | | |-16|
----------------------------------
有电梯楼房一层调减2%,顶层调减10%,其余各层调增1%。
(2)朝向调价:无南窗的住房调减5%,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调整。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参加层次和朝向调价。
5.住房折旧:
住房成本价按已使用时间进行折旧,楼房的年折旧率为2%,平房的年折旧率为2.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折旧。
6.购房价格折扣:
(1)按成本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2)职工购买公房给予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所购住房成本价的6‰。
7.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单方造价×(1±调价系数)×1.0318×(成新率×0.97-工龄×0.006)×建筑面积+基准地价×40%×(0.97-工龄×0.006)×占地面积
三、付款方式
1.购房人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给予20%的优惠。购房人首次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部分可以制定还款计划,在三年内还清。
2.购房价款的30%数额较大,首次支付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指标不足可以申请普通抵押贷款。
3.职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购房人原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可以抵顶购房款。
四、购房程序及产权界定
1.购房人持房本、户口簿和工龄证明到房管局售房办公室申请购房登记,符合购房条件的经核实面积、计算房价后,到当地房产交易所签定交易契约,并于三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人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出租,所得收益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3.按本办法购房免征交易契税;市场交易管理费由售房单位按评估价的1‰交纳。购房人免交;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购房价款的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五、售后住房的管理与维修
1.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人须服从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的行政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及政府规定,依法使用住房。
2.严禁私自拆改房屋构件,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购房人有依法保护、管理房屋及公共设施的义务,有对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
4.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设施由购房人自管自修,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修,费用自理;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由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标准经市物价局批准。房管局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周转金。公共维修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六、其它规定
1.职工购房后住房补贴和热力费补贴继续发放,并服从统一调整;
2.职工购房后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缴交住房公积金;
3.职工购房的工龄折扣只能享受一次;
4.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应该整套退出的住房不得购买;
5.各区房管局经营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可参照本办法出售,已按使用权出售的公房,由购房单位按原成本价补足价款列入单位公房出售;
6.具有专用性质的住宅、新建公房和腾空旧公房的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7.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住房控制标准计算规则
1.住房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2.正市级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为120—160平方米,副市级干部107—147平方米,县级干部80—11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下同)56—80平方米。技术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可比照相对应的同档次职务确定。
3.10平方米以内阳台、共用楼梯、走廊、门斗和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住房控制标准。
4.科级以下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具备两项的增加15平方米,具备三项以上的增加20平方米:
(1)家庭人口4人以上且三代同居的;(2)已参加工作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住房,需与父母同住的;(3)年龄达到50周岁的;(4)工龄达到30年的;(5)担任科级职务(含副科)15年以上的。
5.工人的住房控制标准按科级以下干部计算。
6.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按在职期间的最高职务计算。
7.夫妇双方可按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核定住房控制标准,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可选择较高的核定。
8.购房人在本市既有私房(商品房除外)又租住公房的,其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9.一对夫妇只限购买一套标准住房,如一套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可购买其承租的两套住房。
10.按本规则确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只为售房的标准,不作今后分房建房的依据。

附件二:购房职工工龄计算规则
一、计算方法:
1.计算本市在职职工的工龄截止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外地职工计算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夫妇双方一方无工作或双方的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3.丧偶职工购买住房,可计算去世者在世期间的实际工龄,一方无工作或双方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入工龄。
5.从事特殊环境作业给予工龄折算的职工,其折算的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
6.离异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7.未婚和单身(配偶为农民)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8.不是购房人配偶的职工,不计算工龄。
二、工龄审核办法:
1.工人的工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干部的工龄按管理权限开具证明。
2.工龄证明须有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外地职工还应有当地政府房改办对其是否已享受工龄折扣审核意见。
3.无工作单位的,须有配偶单位的证明。
三、按本规则计算工龄只适用于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

附件三:1996年出售旧公房土地基准地价分类表

元/平方米
----------------------------------------
| 土地等级| | | | | |
| 地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行政区域 | | | | | |
|-------------|----|----|----|----|----|
|市中心区(路北、路南) |354 |286 |234 |200 |170 |
|-------------|----|----|----|----|----|
|外三区(开平、古冶、新区)|272 |221 |185 |155 |125 |
----------------------------------------

1996年出售旧公房单方工程重置价参考表: 元/平方米
--------------------------------------------
| | | | | 砖混 | 平房 |
|框架 |框架轻板|内浇外挂|内浇外砌|---------|-------------|
| | | | |多层楼房|各自楼房|砖混 |一等砖木|二等砖木|
|---|----|----|----|----|----|---|----|----|
|750|700 |680 |680 |650 |500 |400|350 |300 |
--------------------------------------------
注①平房和各自楼只含上下水设备,楼房不含洗浴设备;
②本表中所列价格经评估后确定。供暖设备可调整每平方米40元;煤气设备可调整每平方
米20元;上下水设备各调整每平方米20元;有浴盆设备的住房,每套增加800元。根据住
房的构造、材料在±5%以内调整。



1996年11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集中统一托管,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将非流通股份与可流通股份一起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已上市的公司,应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其非流通股份的集中托管。今后,凡申请在上交所上
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希望你公司尽快制定集中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则,并报证监会。



19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