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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5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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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4〕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部分地区气候反常,不确定因素增多。加之去年部分地区严重干旱,大旱之后发生洪涝的概率增加,黄河、海河和辽河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增大。当前,我国主要江河流域控制性工程不足,病险工程较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突出。据统计,我国仍有五分之二的大中型水库,三分之一的小型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病险和隐患等。针对目前防汛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对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大江大河、大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交通干线的防洪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更扎实一些。

  三、认真部署,牢牢把握防汛的主动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修订和完善防洪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

  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垮坝、崩塌及道路、通讯、电力中断等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建设工程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水库大坝的监测,加强巡坝查险,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

  驾驶员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谨慎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和监察职责,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加大对水害隐患的监控力度,确保汛期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汛期上岗值班工作,确保靠前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并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编制纪律,逐步实现我部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达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业需要和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机构设置不搞上下对应,提倡一个机构,多项职能,严格控制机构增长。
第五条 部机关司局级机构的设置,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部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按部批准的各司局“三定”方案执行。
第六条 部属司局级单位,下设中层机构为正处级;部属正处级单位下设机构为正科级。
第七条 处级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处级机构数额,由部核定。核定后,处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必须在核定的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部属单位的党群机构,依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人事司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设置方案,报部审批。
第九条 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设置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十条 各单位集体性质企业的各类公司,一般不列为正式机构建制。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数
第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部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部属各院校领导干部职数,参照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由部根据其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各单位部、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部、室)一般设正副职务各一人,编制不满五人的,可设处职一人,任务重、人数多(一般在12人以上)或编制人数较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处(部、室),可设正职一人,副职二人。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副职一人。
第十三条 部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参照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编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助理等职位的设置,由部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干部职数一经确定,必须定岗、定位,不得易岗使用;职务与职位要对应,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职务名称;因工作需要,易岗使用领导职数,应经部人事司批准。

第四章 编制的分类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分别使用与其单位性质相同的编制类别。各类编制不得互相挪用。
第十七条 部机关人员的结构比例,应按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逐步理顺分工,明确职责,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部属院校人员的结构比例,参照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广播电影电视艺术院校的实际执行。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设计单位人员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5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部属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由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发展的需要审查确定。

第五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行政编制的核定,由部审定,报中央编委审批。
部机关处(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司局间任务、机构、编制的调整,由人事司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及事业编制的核定,由该单位主管机构正式行文申报,由部或中央编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设立,由本单位提出方案,报人事司或部审批。各单位在批准的限额内,可自行对二级机构的名称和职能进行调整,报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内其它业务部门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机构及各类专业公司等,凡列入处级机构管理的,均应事先经人事司审核后,报部审批。
部属单位或部门的二级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直接使用“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属名称的,应报部人事司核准。
第二十五条 部属企业单位对核定限额内的机构,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精减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对口机构和规定相应的人员编制与级别。企业内部新增机构的审批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机构编制应向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
(一)设置机构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现有机构设置情况;
2、拟设或调整机构的理由和条件;
3、拟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职责范围;
4、拟设机构的规范名称、建制级别和隶属关系;
5、拟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来源、领导职数;
6、拟设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必要的设施情况。
(二)增加编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作任务增加情况;
2、现有人数、结构、工作量等情况及本年度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数;
3、要求增加人员编制的数量及岗位职责、人员的来源;
4、增加编制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设单位要由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一)、新设置单位的地位、作用、职能;(二)、与现有机构(含其他部门)在职责任务上是否交叉、重复;(三)、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结构、来源;(四)、培训计划;(五)、经费来源;(六)、基建设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三类。在申报编制时,应明确事业经费来源的类别。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是:
(一)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机构的设立、调整。
(二)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职数。
(三)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人员的结构比例。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确定与变更。
第三十条 部人事司归口管理机构编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制定;
(三)负责协调理顺机构间的关系,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核定人员配备数额及其结构;
(四)拟定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五)办理机构编制的呈报、批转、批复等事宜;
(六)负责与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七)监督检查部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定的执行,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审批、人事部门行文批复的原则。其他部门不得行文批复机构和编制,不得以其他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方式确定机构和编制。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一律无效。非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只供参考,不准作为自行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机构层次,提高机构级别,扩大人员编制,对审批设立的机构和编制要按职责、岗位分解,落实到各处、室、科,做到以编定岗,以岗定员。
第三十四条 部机关各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其管理原则是:
(一)对于机构编制的调整,人事司应事先征求计财司及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事业经费管理机构要根据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合理安排预算。
(三)劳资管理机构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下达劳动计划,核定工资总额。
(四)各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军队转业干部和招聘、调进、吸收、录用干部或招收工人,均不得超出编制和当年下达的劳动计划。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部每年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通过报表形式,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进行不定期抽查。监察机构要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为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构编制主管机构反映。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超过规定职数任命干部或未批机构就任命干部的,应立即纠正,并责令恢复原来的级别和待遇。
(二)凡超过规定限额,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作出检查,同时给予批评。
(三)凡满编或超编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或审批计划擅自调入人员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专业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2年,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由化工、机电、制冷、工民建、港口建设、安全工程、供热、特种设备、采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勤政;
(五)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核同意,安委会主任批准任命;
(五)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服从市安委会管理,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安委会核发的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完成市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 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和安全技术的咨询;
(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 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四) 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
(五) 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验收;
(六) 参与重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八)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应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活动,支付专家个人薪金、差旅,购置所需设备等办公费用。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