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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5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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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号

2001-02-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提升市容环卫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 根据我市目前环卫管理体制,垃圾处理费按照“市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原则实行。
 市城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生活垃圾从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章 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郊结合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费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定。制定、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2、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
 3、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4、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铁路货运站和飞机场按上年实际货运、客运总量计收。
 第八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缴和使用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商各区按照各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测算各区应收缴垃圾处理费金额,每年11月底前提出各区次年垃圾处理费年度收费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向各区下达。
 各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部分使用,一部分上解市级,剩余部分区级留用。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区级留用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各区垃圾处理费上解比例目前暂定为各区垃圾处理费实收总额的10%,逐步过渡到各区垃圾处理费应收总额的10%。
 各区按垃圾处理费月收费计划足额上解市财政。各区未完成垃圾处理费上解任务的,市财政通过上下算账方式,年终从区财政扣足应缴金额。
 若各区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由各区政府的环卫部门到市物价局申办。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统一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根据我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目前仍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章 奖励和减免

 第十二条 鼓励按年一次性缴纳垃圾处理费。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费总额5%的比例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户、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各区审定,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理费。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咸阳市社会福利院、三级以上残疾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

第六章 收支监督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垃圾无害化处理实际需要,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1、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所在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乱收、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变更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3、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
 4、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各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盛立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定的加以推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实现检察工作的新跨越。

  一是注重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三农”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工作中注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哪些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哪些犯罪”的原则,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农村杀人、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在农村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重点惩治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乡匪村霸、街匪路霸等涉黑恶人员,坚决遏制其发展,防止其形成气候。对放火、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资源的犯罪,破坏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犯罪,依法打击,决不手软。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危及农村和谐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绊脚石”。检察机关是一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全力服务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及时清除“路障”。依法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移民、征占用地补偿、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政策资金的犯罪,保障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结合检察职能,拓宽渠道,发挥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投资、产业调整、干部任免等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乡镇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对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招待费、土地发包、村办企业租赁承包等情况,及时建议村务、财务两公开,切实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从而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农村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高效廉洁的农村政务环境。

  三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加强对贪污、挪用救灾、扶贫、移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国家拨付款物犯罪行为监督的同时,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加强对侵吞政府奖补帮扶资金犯罪行为的监督。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的裁判,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正当利益。加强对农村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假释等监外执行问题,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大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加强与工商、技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健全和完善涉农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重点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加大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农村优良的生态环境。

  四是大力拓展法制宣传职能,营造新农村建设和谐平安环境。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在农村扩大检务公开,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各类涉农犯罪立案标准、举报的手段和途径等,为农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重视涉农来信来访工作,热情为农民解决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农村涉检上访,及时化解矛盾,使其息诉罢访。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结合办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助当地治安部门,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稳妥地处理邻里纠纷,防止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为当地党委政府抓好稳定工作建言献策。结合农村劳务输出和进城务工活动,积极为农民外出打工、讨要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

  五是积极探索为农村服务的新途径。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掌握新农村建设中对法治的需求,找准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同时,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的蹲点帮扶工作,做到真情帮扶,引导农民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

  总之,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和谐平安新农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检察机关还是大有可为的。

作者姓名:盛立军

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职 务:检察员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邮 编:025550

电子邮箱:tsyzhgc@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