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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业务经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0:0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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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业务经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业务经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广东、福建、海南、江苏省分行、上海、天津、深圳、大连、厦门、珠海、汕头、宁波、青岛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为了保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在新的外汇管理体制下继续正常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有关精神,对在华外(合
)资银行业务的经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外(合)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成为外汇交易市场的会员,即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清算。
二、外(合)资银行为办理结、售汇业务,可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开立人民币专项帐户,其售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专项帐户,其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可以自行用其营运资金从外汇交易市场上获得,并通过专项帐户支付。外(合)资银行结、售汇专项帐户的人民币资金只能
用于上述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合)资银行的结汇工作量核定结算人民币周转金。
四、外(合)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和“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业务,其代理的银行可为其他国内外汇指定银行。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贯彻治理整顿及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优抚医院的管理,提高效益,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全国优抚医院开展“达标”和“创优”活动。现将《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
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起来,把优抚医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此件,请你们印发所属各优抚医院。

附: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及深化改革的方针,落实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发挥民政部门稳定机制作用的精神和关于优抚工作的方针、任务,民政部门决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全国优抚医院开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效益为中心的“达标”和“创优”活动。
一、“达标”基本条件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对象特点,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优抚对象病员满意。
(二)院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优抚工作,廉洁公正,艰苦实干,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改革开拓精神强。
(三)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职工队伍思想稳定,有一个团结向上的院风,做到文明行医,礼貌待人,热情为优抚对象和社会病员服务。
(四)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责任制和完整的医疗、行政、财务、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护理质量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要求,无重大医疗、行政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事件;荣康医院床位使用率达到80%以上,慢性病医院、 精神病院达到90%以上(优抚对象和社会病人合计)。
(五)各类医院的规模条件,能适应承担任务的要求,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民政部下发的荣康医院改革方案提出的床工比例、医务与行政人员比例;从实际出发,引进和开展医疗专科技术,形成自己的特色的优势。
(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内部潜力,向社会开放;发挥医院的多功能作用,开展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康复、医疗、疗养、工副业生产等经营创收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勤俭建院,增收节支,基本实现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一般维修的费用在本单位自行解决。
(七)院容院貌整洁,美化绿化好;门诊、病房安静、整洁、舒适、安全,无鼠虫害;食堂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无食物中毒发生。
(八)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组织(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参加民主管理作用好。
二、“创优”条件
(一)符合上述“达标”条件。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医院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医院技术、管理、设备达到当地卫生部门主管的同级医疗单位的水平。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达标”、“创优”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考核评比
“达标”、“创优”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办法另行制定。



1990年10月3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自治区政协七届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协八届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本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就自治区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考察、视察、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促进和平统一大业;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一名为专职),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征得本人同意后,再由政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在乌鲁木齐的全国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与其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其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专门委员会活动时,可酌情吸收非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讨论和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重要活动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自治区各级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上述职能部门之间,可以联合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政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