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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3: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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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现代制造业的发展,加速复合型制造和生产管理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提升生产制造的能级,促进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提升生产人员的专业技能、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速现代制造和生产管理复合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生产运作和控制、作业计划和现场管理、流程再造和质量监控、精益生产和MRP-ERP应用等基础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事从原材料投入、工艺加工到产品完工等具体生产活动和过程管理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现代制造和生产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通用管理能力、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实践等方面。认证可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熟悉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企业生产管理方法和技能,能够对企业的生产运作信息进搜集和汇总;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企业生产运作管理的一些具体问题,提高企业生产运作管理水平。

  中级:能够对企业的生产运作信息进行系统化分析,能够按照企业生产战略部署的要求拟定生产规划;审核各阶段性生产计划,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生产运作管理的一些实际问题,能主持开展生产运作管理工作。

  高级:掌握国内外制造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生产管理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标准;具有制定企业的生产运作宏观规划、生产管理岗位人员中、长期配置方案和管理费用预算的能力;能根据企业战略目标,提出优化生产运作管理结构、改革和创新的总体思路,独立处理生产方式变革,营造组织文化、领导开展生产运作管理工作;能够监督、保证生产运作管理结构的实现;能够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指导进行管理体系的评估;能建立生产成本控制体系,确定生产成本控制策略,完善成本控制制度。

  第六条 凡热爱生产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有2年生产实践或1年生产管理经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或取得生产管理初级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7年,或取得生产管理中级证书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9年,或取得生产管理中级证书后,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2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8个全资企业和4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9.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切实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缩短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过渡时间,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含统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责任单位)拆迁安置房建设与交付完成情况的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责任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按期竣工交付等情况进行督查,调查项目建设中的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拆迁项目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必须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除原地回迁安置外,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已经施工的,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完成拆迁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 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中,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工期、竣工交付时间、建设主体、责任人等内容,在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报送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六条 对拆迁安置房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全面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依法、高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工期,多层不得超过13个月,18层(含)以下高层不得超过19个月,19层及以上高层不得超过25个月。
  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期。除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外,拆迁安置过渡期限超出建设工期后的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确定的拆迁责任部门(即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建设责任单位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后,必须将协议约定的竣工与交付时间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分项目对各建设责任单位公示的计划开工、竣工和交付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评分。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拆迁安置房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等实际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主要是以建设责任单位公示的拆迁安置房计划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为依据,分别计算实际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完成情况所占比例,计算考核总分。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督查。督查工作重点围绕重点项目和工程进度、分配、交付等重点环节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察看、组织抽查、要求建设责任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监察等部门的督查。
  第十一条 各建设责任单位对本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制,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及建设计划,或未向社会公示的;
  (三)擅自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的;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实际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面积和套数与向社会公示的情况不符的;
  (五)在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过程中,擅自调整安置顺序、地点或面积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含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统一配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考核与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