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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5:1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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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6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各专业银行(指总行,下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285号),各专业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含公司)可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证照。各专业银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所属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
所、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名称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指总行,下同)审查同意,并应冠用专业银行全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所属从事保险业务的分、支公司的换发证照工作,也按上述原则办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储蓄代办所、联
办所,不得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
二、各专业银行所属的金融性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留(含暂不撤销)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的有关规定,持批准文件和换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办理重新登记注册。现有的各专业银行所属分行、支行设立的金融性公司,应由各专业银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其行政可委托当地分行管理,并对各专业银行负责;其业务归口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管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专业银行直接管理的金融性公司,属全国性金融公
司,可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属地方性金融公司,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金融性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的规定商人民银行核定,其中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可暂按原名称重新登记注册,新设金融性公司和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专业银行不得开办商业、外贸、生产、饮食、旅游、实物租赁等公司,也不得向各种非金融性公司或企业投资。已开办或投资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银发〔199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各专业银行不得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公
司。已开办的,原则上应予撤销,其中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22号)的规定办理,其重新登记注册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定上述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应按照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分开的原则核定,不得同时经营。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企业可以兼营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咨询和信息服务。



1992年4月7日

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为搞好工班建设,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保证工班长正确行使职权、促进运输、生产和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工班是由若干劳动者组成的最基层的劳动组织,工班是铁路企业细胞,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集体,它保有一定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负责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管理者一般都可视为工班长。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工班可下设若干作业组。
第3条 工班建设的关键,是选拔、培养、配备好工班长,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班长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是各级劳动工资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4条 工班长的条件
1、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善于做思想工作,事业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2、具备中级工及以上的技术业务水平,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能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业务问题。技术复杂工种的工班长、还应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技术职务;
3、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工班人员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4、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5条 工班长的职责
1、领导工班人员按定额进行生产,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组织工班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规程,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管员”的作用,组织工班人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推广先进工作方法与经验;
4、抓好工班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并积累各项基础资料,主持召开工班的生产、安全和交接班会议;
5、做好工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工班人员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关心工班人员的生活。
第6条 工班长的权力
1、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可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分配和调整工班人员的工作;
2、对违章违纪、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按标准化作业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工或返工,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检查;


3、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可按贡献大小对工班的奖金进行合理分配,还可对工班人员的评先、晋级、提职和调资提出建议;
4、对上级领导或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可提出意见或越级反映。
第7条 任用工班长应根据编制定员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由车间主任提名或民主选举推荐,经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查,报站、段长(包括队长、以下同)批准,以人事命令公布。工班长可按规定享受工班长津贴。
第8条 要保持工班长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从事其它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抽调时,应经劳动工资部门和车间主任同意,报站、段长批准,并指定专人代理。
第9条 要建立对工班长的考核制度,对工班长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经过考核,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表彰,并作为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经帮助又不见显著成效者,车间或劳动工资部门应及时提出免职意见,报
站、段长批准执行。
第10条 要加强对工班长的培训,新任用的工班长,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方准任职。对现有的工班长,要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11条 各级领导对工班长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管理上严格,生活上适当照顾,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12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1月22日

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至2007年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一桩新生事物,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组织和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32号)“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质量。

  一、关于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要求

  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举办者的要求,境外的组织与个人举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应依据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宗旨明确,有符合其服务项目的足够资金。

  二、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条件

  1、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房屋建筑、教育、卫生保健等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配置要求。

  房屋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卫生部门防护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紧急疏散的通道,配有各种相关的安全防范的设施。

  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达到《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DB 31/8-1998)的有关标准要求。美观富有童趣,气氛宁静,通风,且采光好。

  活动室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暖性、弹性地面,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在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应配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的设施。

  2、机构内应设有儿童活动室、家长或指导人员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根据服务需要可配备相应的用房和场所,如婴儿哺乳室、厨房、消毒室等。

  3、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基本的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电话;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桌椅、玩具架、教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换洗的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物品;以及根据服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施,如厨房操作的设施等。

  4、提供的儿童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儿童年龄特点,能满足儿童开展活动的需要。

  5、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考虑到儿童活动时,成人在场看护和指导的需要,儿童活动室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活动人数增加,活动室的面积应按人均5平方米作相应的增加。

  (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人员的基本条件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设负责人、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人员与儿童保健指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营养员等。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能满足服务的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在有儿童活动的现场,指导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参照《关于试行<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卫妇字〔80〕8号)中日托比例的要求为1:4-5,随儿童年龄增大,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8。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指导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儿童,品德良好,服务意识强,有耐心、爱心、责任心,性格开朗,情绪稳定,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1、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有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或育婴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负责人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早期教养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管理的能力,能维护工作人员和儿童的正当权益,办事公正,严以律己。

  2、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有育婴师以上的职业资格或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资格,对2岁以下儿童实施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必须经过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应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

  早期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从事早期教养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儿童发展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保育与教育;具有与家长和看护人员交流沟通的能力,共同探讨符合儿童特点的教养措施;努力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应具有指导家长卫生保健和养育护理的知识与技能,负责机构内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健康指导等卫生保健服务。

  三、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内部的管理

  1、主动地接受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有切实可行的机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应符合正确教育理念和卫生保健制度。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在接受儿童前应当查验《上海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要督促家长做好计划免疫预防工作,要做好儿童安全事故和疾病传染防范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传染疾病,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沪卫妇儿〔1998〕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3、有对机构内人员和指导人员管理的措施,规章制度完善。

  4、有被接受指导婴幼儿的活动记录和被接受指导的家长及看护人员的指导记录。开展对儿童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使早期教养服务更有针对性。

  5、有对指导人员素质提升的培训计划,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应有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相同的身体健康年检记录。

  6、有指导服务质量反馈的机制和整改的措施。

  7、提供的餐饮、点心服务的,必须符合托幼机构提供餐点的卫生要求,应有食堂食品卫生的许可证。

  8、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玩具、便器、毛巾、室内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消毒,达到卫生要求,并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监测。

  9、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内容

  应按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依据《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来制定工作的内容,以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注重机构内环境的创设,让儿童置身于游戏活动中,与玩具、材料互动,与成人、伙伴互动,在玩中学习,在玩中发展。

  指导的内容应针对婴幼儿的特点和家长的需求,就儿童个体的发展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与指导,体现指导服务的个别化和针对性。

  设计的活动应注意婴幼儿和家长的共同参与性、保育和教育的相互渗透性、促进婴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整体性。

  指导应注重教与养的结合,要指导家长掌握科学合理的喂养知识,倡导和指导母乳喂养,开展常见病和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与咨询。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婴幼儿智力、体格生长发育监测和计划免疫接种等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对社区儿童保健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工作的形式要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家长的需求、地域的特点、机构的条件来设计。如父母学校、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学苑、送教上门、育儿沙龙、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等等。要体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实效性相结合、服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体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的组成部分,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申办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送审材料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同,须备早期教养方案和指导方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应参照申办托幼园所的审核办法,会同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审核同意发许可证。申办者持审核许可证,到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进行登记后,方可举办。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同意开办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五、关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收费

  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收费由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按照成本核定,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和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六、关于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根据《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沪教基〔2004〕9号)的要求实施管理。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与管理,保证人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管理的需求,依法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区县教育、卫生部门应经常对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及时反馈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对于教养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有良好社会信誉度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和个人,应予表扬和鼓励。对于不遵守本规定,教养、服务质量低下,社会信誉差的机构,通过加强指导、监督,并公示检查结果的方式,责令其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

  对招收婴幼儿进行集体教养的全日制和半日制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其申办与管理应参照托幼园所的要求。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行的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进行重新申报,经审查合格发给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