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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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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加快淘汰氟里昂,建立无氟城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淘汰氟里昂工作推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制定天津市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公布替代产品目录,规范替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冷维修点
的氟里昂替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加大保护臭氧层、节能增效和提高大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并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替代技术推广会,宣传指导替代氟里昂工作,加速推动新型无氟制冷剂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为使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由天津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依托单位之一,负责我市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人员培训,为我市建立无氟城市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等所用的含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ASHRAE标准和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A类(强制性)技术和产品
。为方便用户,不增加用户负担,在替换氟里昂制冷剂的过程中,推广使用不需要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具有节能效果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
非氟里昂制冷剂。
第八条 我市淘汰氟里昂制冷剂计划时间:
(一)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氟里昂制冷剂。目前仍然正常运转无须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但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二)汽车空调:至2001年底在用汽车空调完成替换氟里昂制冷剂;2000年7月1日后出厂的新车空调不得使用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及冷冻冷藏设备,2002年底前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在用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和制冷设备因制冷剂泄漏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充灌氟里昂制冷剂。必须更换成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 使用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资(如溴氟烷、四氯化碳、甲基氯纺、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淘汰使用。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00年7月14日

关于海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海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
〔2002〕2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
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
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
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