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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0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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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函[2004]662号
2004-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对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控功能检测单位进行功能检测,由税控功能检测单位出具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税控功能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手续;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作废。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税控功能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制造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颁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将颁证汇总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通报。
  三、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方法作如下调整:
  l、已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号不再调整,继续有效。各省新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编号。
  2、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企业要于2004年6月底以前,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换发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编号由各省按照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文件规定的编号方法重新编号。此次换发的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换证之日开始到原证书有效期止。
  四、国家质检总局在安排计量器具国家监督抽查时,把税控功能作为监督抽查的重要指标同时进行检测。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近期对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附件l:税控加油机制造企业名单(略)
  附件2: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企业名单(略)
  附件3:承担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名单及项目(略)




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渔港的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并消灭传染病源,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对渔港和进出渔港的国内船舶、船员、渔民,以及对可能被传染病污染的随船货物、行李、食品等物品实施的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渔港卫生监督检疫工作。
各级公安、水产、交通、港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检疫部门做好渔港卫生监督检疫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带“卫生检疫”臂章,出示“辽宁省渔港卫生检疫员证”,并向被监督、检疫者讲清执行公务的内容和要求。
各渔港、进出渔港的船舶及船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检疫以及对有关传染病的检测、查询、调查取证,并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卫生监督检疫的行为。

第二章 卫生监督
第五条 卫生监督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渔港和进出渔港的船舶以及随船船员和食品进行下列卫生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对啮齿类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工作;
(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设施卫生状况;
(三)船员和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四)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五)渔港、船舶有关卫生工作的措施、规章制度的建立、卫生人员的配备、卫生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六条 各渔港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港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除,控制啮齿类动物、病媒昆虫,保持港区内基本无蚊、蝇、无鼠害。
第七条 渔船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员,备有常用医疗药品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保证船舶无鼠、无蟑螂、无蚊蝇。
第八条 船员、渔民及在渔港内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水产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由所在地卫生监督检疫机构发给健康证。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九条 我市船舶,进入渔港后或出港前,其船舶负责人均应持有关证件到渔港所在地卫生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领取市卫生防疫站统一印刷的卫生检疫合格证。外地船舶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件,方可办理进出渔港的签证。凡未经卫生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船舶,其货
物不得装卸、人员不得离船、船舶不得离港。
第十条 渔船航行或作业时,发现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船上有啮齿类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的,应立即驶进最近渔港检疫锚地,发出信号请求检疫。
第十一条 接受检疫的船舶、行李、货物、邮包、食物等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实施消毒、除虫、除害或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或病媒昆虫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疫机构对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除立即采取隔离、留验等必要措施外,还应尽快将病情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检疫机构对已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的船舶,认为达到卫生检疫标准要求的,应尽快签发卫生检疫合格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渔港卫生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监督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对引起甲类传染
病传播或有引起甲类传染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监察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OO一年五月八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3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一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3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