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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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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高检办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迅速行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证。根据高检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两个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十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抓紧抓好“严打”斗争的同时,把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犯罪活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早掌握查获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对已经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及时批捕、起诉。对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保证从重从严惩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在近期与有关部门配合,结合“严打”斗争,公捕公判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抓住重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类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特别是走私犯罪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上述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批捕、起诉一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犯罪大案要案,并配合法院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振奋民心,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四、贯彻从重从严方针,加快办案进度。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严惩治的方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此类犯罪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就要及时批捕;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在逃一时不能到案,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从犯,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五、严肃查办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一并侦查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侦查,并列为重点,加快批捕、起诉。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及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工作,对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大部署、办案进展情况和重大典型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上报。


2001年4月30日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

焦保宏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简称EC,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广义:EC, 即企业内部、企业间、各种商务主体间的商务活动,是把买家与卖家、厂家与合作伙伴借助通讯网络(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与原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活动(购物、服务、娱乐等) 。
  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商务部信息化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网民数量为9.73亿,网民平均普及率为15.2%,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1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到2200万,比2004年增加600万。中国社科院《2005年电子商务调研报告》显示,淘宝网占据国内C2C市场72%的市场份额。在全球权威 Alexa2004 年排名中,淘宝网在全球网站综合排名中位居前 20 名,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排名第 1 名。截至 2005年12月31日 ,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1663万件、注册会员数突破1390万、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额达30.3亿人民币。
  二、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现状、司法判例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 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
  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最近两年,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法律频频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使中国互联网发展踏上新台阶。但是,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中国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和规章大多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交易的运作环境和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
  但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所必须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4年8月28通过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政务活动、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使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每天淘宝网目前有5万人注册成为新会员参与交易,会员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须经过数字认证,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现或者付款时也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加密认证,以确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陕西省今年初也发布了相应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判例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关于电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关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 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最后还是援引了《拍卖法》等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网上侵权官司 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以下仅列举两例: (1)、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 1999年5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2)、IKEA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世界驰名商标,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注册。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KEA”商标及其图形。但当英特艾基公司准备在中国注册以“.cn”为后缀的互联网域名时,发现已经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于是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KEA属驰名商标,被告将该英文组合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与IKEA商标有某种关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受到妨碍。而且被告还注册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该案的解决意义在于回答了传统商业企业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问题。
  3、 关于电子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以下两个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虽然该案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因此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 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第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5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地震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 2003年8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对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登记验证;(三)按规定的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物价、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06-2001》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具体项目附后);(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区、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市计划、建设、地震等部门共同商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第七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或者登记备案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书面告知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领取《地震工程安全性评价申报表》,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证验证,方可开展工作。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接受物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总投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