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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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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一九八八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后,革命残废人员的称谓和伤残抚恤内容都有所改变。同时,革命伤残人员原持证件已使用将近十年,需要进行更换。为此,决定一九九○年对革命伤残人员普遍进行换发新证工作。我部统一印制的各类革命伤残人员证已发往各地。为使地方
和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件工作要稳妥而有秩序地进行。换证的基本原则是: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者,以证换证,原等原级,不全面重新检评伤残等级。个别残情明显发生变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
的规定确需调整等级的,待换证基本结束后,作为日常工作处理。对死亡或因被判刑等失去享受抚恤条件的革命伤残人员,应停止抚恤,注销旧证,不换新证。对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革命伤残人员荣誉称号和提高伤残等级的,应予坚决纠正。
二、换证时间为期一年。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年底全部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为合法有效证件。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三、新换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黑白像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加盖钢印。革命伤残人员较多,统一加盖钢印有困难的, 可委托计划单列市或行署(市)民政局代为加盖钢印。新证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一九八一年换证规定办理。
四、新证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残情等内容的记载要全面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伤残等级一律用大写。“填发机关”栏内加盖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章。“批准机关”栏内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对收回的旧证,应登记造册,作为历史档案
妥为保存。
五、人民解放军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换证工作,由军队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换证工作,由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换发证件所需要的少量经费,由各地负责解决。
七、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换发新证要做到按程序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错不漏。严禁在换证中搞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结合换证工作,要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一次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等方面
的教育,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模范。
八、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写出总结,并于一九九○年底以前报送民政部。



1989年9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3月30日

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1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赌博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少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串联或者护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机动车辆或者船只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与赌博的;
(二)包庇或者窝藏赌博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以查禁赌博为名抢劫赌博财物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第八条 拒绝、阻碍公安、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九条 虽有赌博行为,但能主动投案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街道组织都有宣传教育和禁止赌博的责任。上述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或者本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不制止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人员查禁赌博活动有功者,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奖励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二条 赌具、赌资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没收或者追缴。赌债一律无效。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机动车辆,或者使用机动车辆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罚外,一律吊销驾驶执照。
第十三条 没收、追缴的赌资、物品和罚款,应于结案后七日内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对于借查禁赌博之机,截留、挪用和贪污财物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应实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禁止赌博活动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198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