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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2:2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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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30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致力于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方面互相帮助。
  二、缔约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对实施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研究,然后就双方商定的项目分别签订协议。

  第二条 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缔约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三条 缔约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和公司将按照国际现行价格,经谈判签订详细的合同,以确定项目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遣的人员要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令和制度;所在国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必要的联系,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相同的期限。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即回历一三九八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政 府 代 表                   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
  (签 字)                      (签 字)
 (外交部长)                     (外交秘书)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工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2001]17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我市“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设立两个级别的救助标准。A级:免杂费、免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申请表》。
(二)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区、城区中学根据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人数及金额,按照11的比例确定本级与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并将市级救助对象上报市贫困生救助工作办公室。
(四)市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城区中学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确定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
四、救助金筹措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结合社会各界捐助,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市教育局每年从教育事业切块经费中专项安排100万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中、县市区教育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救助贫困学生。
(三)各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必须用于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本学期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学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募集和捐献的贫困生助学金,统一入市助学金专户,集中使用。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市贫困生助学工作办公室向贫困生的捐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凭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捐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救助金管理使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株洲日报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市的助学机构,制定实施助学办法,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和助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2、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筹集与管理助学金,审核和认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制定和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助学资料。
(二)救助金的发放与跟踪
1、救助金一年发放两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由市救助办公室按县市区、城区中学救助学生的数量与标准发放到校。
2、市救助办公室对所有接受救助的学生,建立专门个人档案,并责成有关县市区、学校跟踪调查救助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助学金审计和监督制度
1、建立贫困学生助学金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2、市救助办公室根据救助名单直接将救助款下拨到各县市区、城区各中学,冲抵学生应交的费用。办公室每年3月和10月向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助学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各县市区救助办公室设立本级助学金专帐,安排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救助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学期救助的对象和金额。
5、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助学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贫困学生救助的实施细则。
(二)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学校参照本救助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