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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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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第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
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27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3〕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乡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门号牌,平房的门号牌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牌,单位厂房的栋号牌。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门楼牌为蓝底、白字、白边,质料采用1MM厚的铝板,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体采用宋体字,门楼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楼牌牌面下部分区域标注该区域的邮政编码。
  第六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七条 楼号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八条 平房栋(排)号牌、厂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大院门口设置大门牌;同一单位正门以外在同一街巷的附属门和另一个街巷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与正门门牌一致;临街新建、改建的临时性网点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居民区和一个院落内两幢宿舍楼以上的楼房设置楼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楼牌。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一层为商业网点(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商业网点(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
  第十三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厂矿、单位院落内有两栋(排)平(厂)房以上的,应设置平(厂)房栋号牌。无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大栋(排)号牌,有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小栋(排)号牌。农村居民的平房门口设置小门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四条 市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无路、街、巷、住宅小区名称的农村门楼牌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十五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双号, 南侧编单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双号,东侧编单号; 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双号,左侧编单号。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第十七条 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以外的街巷或其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地下防空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和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编制门牌号。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也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一层楼是住宅或是草厦的,皆作为自然层的一层对待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厂)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翠区、高区、经区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公安机关经实地勘察后,合理、科学地进行门楼牌的编排工作,并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的,房管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新竣工楼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图纸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并提交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保持一致,若该规划区内整体调整较大而使原门楼牌预编号需要变动的,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门楼牌的编置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经调查摸底统计后,向道路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变更对照表,并通知需要变更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房管、邮政、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
  (五)拆迁房屋门楼牌需要撤销的,被拆迁单位应在市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门楼牌号码的相关手续,经查询档案资料属实并依据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的房证注销证明后,向被拆迁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注销通知。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注销证明,公安机关不予撤销门楼牌号码。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通知,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 。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费用的收取:
  (一)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门楼牌管理与制作、人员培训、表册印制、计算机维护及消耗材料所需开支。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门楼牌工本费由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现有房改房、原开发公司倒闭而使房屋无门楼牌的以及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变更的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式样及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予以更换,所需重新制作门楼牌的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而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后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楼牌的,应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及毁坏、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附件:

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1.大门牌的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的规格为150MM/90MM,旁门门牌的规格为150MM/50MM,临时门牌的规格为180MM/120MM。
  2.楼房号牌的规格为900MM/500MM,居民楼单元号牌的规格为250MM/130MM,楼内户号牌的规格为70MM/40MM。
  3.大栋(排)号牌的规格为750MM/250MM,小栋(排)牌的规格为500MM/250MM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3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维护“十一”期间银行业的金融服务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现就加强“十一”长假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十一”期间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高度,高度重视并科学安排“十一”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满足社会公众节假日期间金融服务需求的关系,稳妥推行法定节日休业制度。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服务功能,加强对会员单位金融服务的细节性指导,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系列活动,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服务基础工作的检查,引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业协会做好有关工作,逐步形成一种法定节日银行网点休业与服务的良好文化和习惯性做法。

二、倡导轮休方式,妥善安排法定节假日金融服务。实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要采取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轮休的方式,保证合理数量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制定网点轮休计划,兼顾区域分布、居民集中等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银行营业网点在节假日休业前应张贴告示,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广为知悉。在休业网点门口张贴的休业告示中,应同时告知附近营业网点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自助服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助设备正常运转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倡导商业银行从自助服务设施的布局、功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应急值班管理。要做好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应急预案,针对营业网点可能出现的非常状况,如系统故障,停电,水、电、气、物业、电话等缴费高峰期,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上述情况一旦出现,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加服务供给。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领导值班及其管理,保证节假日期间服务热线和投诉专线的畅通,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工作,积极正面回应公众或媒体对银行服务的批评或建议,并妥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对本单位、本地区“十一”期间金融服务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2日前报银监会办公厅。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