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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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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19日,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党委,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党委:
实行干部交流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以积极的态度选派和接收干部,改变个别单位存在的干部派不进、调不出的状况。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珍惜这一锻炼的机会,一旦组织作出交流决定后,交流干部教要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为了使干部交流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在烟草行业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是全面培养干部,提高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考察干部德、能、勤、绩的一个重要方法。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干部交流的形式和对象
(一)调动性交流。各级领导干部为交流的主要对象。通过交流使领导班子改善结构,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调动性交流属于长期交流。
(二)上岗前交流。各级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根据培养目标,进行上岗前的锻炼。上岗前交流属于短期交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三)挂职交流。一方面是从国家局、省局机关缺乏实践经验的中青年干部中,挑选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基层挂职锻炼;另一方面是从基层挑选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国家局、省局机关挂职锻炼。挂职锻炼属于短期交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二年左右。
(四)岗位交流。是有计划地对机关干部实行内部岗位调换,特别是对管理人、财、物和执纪监督部门的干部要首先考虑。岗位交流属干部调配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交流干部的去向以行业内部为主,可以是省内和省际间的横向交流,也可以在基层企业和省局、国家局之间的纵向交流。
(二)长期交流的干部占任职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短期交流的干部不占任职单位领导干部职数。
(三)短期交流的干部由上级机关向下交流,由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交流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由烟草主产区交流到其他地区。在交流期间的职务可以平任或高任,但不作为回原单位后安排工作的依据。
(四)要做好交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当组织作出交流决定后,在本省、市的半月内到职;跨省、市的一个月内到职。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到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免去职务或纪律处分。
(五)不称职干部不列入交流范围。
三、关于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长期交流的干部属于工作调动,没有交流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短期交流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交流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单位党组(党委)和派出机关负责;交流期间由任职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
(三)交流干部每半年要以书面材料向原单位党组(党委)和派出机关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干部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交流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本人反馈,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关于短期交流干部的待遇
(一)干部交流期间不转户口、行政、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按原任职务级别享受待遇;在政治方面可按其新任职务(低任按原职务)享受待遇。
(二)易地(跨省、市、县)交流的干部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交流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探亲假。
(三)要关心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五、关于干部交流期满后的工作安排
(一)干部交流期满后,原则上仍由派出单位安排,也可由上级干部部门调剂安排。其职务安排和待遇将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德才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表现好的后备干部可及时充实进领导班子。
(三)易地交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留下,由干部主管部门与地方组织部门协商后,办理正式调动和任免手续。
(四)易地交流的干部在办理正式调动和任免手续时,本人要求搬家者,要给予支持,并妥善做好家属安置、子女上学、就业等工作。因本人年龄较大,提出不愿搬家者,可以工作几年后再回原单位。
(五)干部交流期满,需要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的,原单位要持欢迎态度,积极给予妥善安置。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少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少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中规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
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延长少数案件办案期限问题,决定如下:
一、侦查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终结,需要继续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应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核,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负责侦查的人
民检察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签署意见,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后仍不能终结的,由侦查单位提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审核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二、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三、一审、二审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宣判或审结的,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宣判或审结的,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四、凡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都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前十五天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审批;审批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批复承办单位。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应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在省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由驻会主任办公会议代批。



1982年1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证监发字[1996]32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131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行公司发行结束后15日内, 请将发行申

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