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5: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


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价值规律,现行的存款、贷款利率不够合理,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逐步进行改革。为了配合今年的物价改革,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拟先对现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意见如下:(注解:城乡人民
个人储蓄存款定期利率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已改按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为了照顾储户利益,拟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一年期的储蓄利率由现行的年息5.76%调到6.84%(每百元存款利息提高一元零八分),三年期的调整为年息7.92%,五年期的调整为年息8.28%,八年期的不动,仍为年息9%。华侨人民
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这个方案着重考虑鼓励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未动。
二、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了多吸收单位定期存款,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拟将单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3.6%调整为4.32%,二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04%,三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76%。
三、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必须相应地适当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使银行存款与贷款保持合理的利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拟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7.2%
调高为7.92%。利率调高后,企业要增加一些开支,但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对担负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对基层供销社贷款利率今年暂不动,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再进行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
率,由现行的年息8.64%提高为9.36%到11.52%,专业银行可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不同行业的个体户贷款利率。
银行的农村贷款利率,具有引导信用社利率的作用,可由农业银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年息7.92%、个体户贷款年息9.36%至11.52%为基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四、提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目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同鼓励多搞技术改造、少搞新建的政策不符。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应当高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但考虑到基本建设投资正处于由无偿拨款改为贷款的过程,属于“拨改贷”贷款的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不变;以后改按统一的基建贷款利率执行。属于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原则上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对基建贷款中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贷款,利率上可给予优惠照顾。
五、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对于急需发展而收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燃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助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惠的面过宽,而且要求优惠的项目愈来愈多,形成大范围地降低
利率水平,这同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相符的。为了有效地发挥优惠利率的作用,对现行优惠贷款项目要进行清理,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优惠。今后,企业单位要求享受优惠利率的,除由财政贴息的以外,必须事先经人民银行同意。
六、为了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节,今后人民银行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银根松紧情况,随时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业务。对违犯者,人民银
行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以上调整存款、贷款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活 期(企业单位) | 1.5 | 1.8 | 同 前 | 同 前
单 |定 期(企事业单位、| | | |
位 | 机关团体) | | | |
存 | 一 年 | 3.0 | 3.6 | 3.6 | 4.32
款 | 二 年 | 3.6 | 4.32| 4.2 | 5.04
| 三 年 | 4.2 | 5.04| 4.8 | 5.76
------|--------------------|----------|----------|----------|---------------
| 活 期 | 2.4 | 2.88| 同 前 | 同 前
城 | 定 期 | | | |
乡储 | 半 年 | 3.6 | 4.32| 4.5 | 5.40
人蓄 | 一 年 | 4.8 | 5.76| 5.7 | 6.84
民存 | 三 年 | 5.7 | 6.84| 6.6 | 7.92
个款 | 五 年 | 6.6 | 7.92| 6.9 | 8.28
人 | 八 年 | 7.5 | 9.00| 同 前 | 同 前
------|--------------------|----------|----------|----------|---------------
华 | 定 期 | | | |
侨储 | 一 年 | 5.4 | 6.48| 6.0 | 7.20
人蓄 | 三 年 | 6.0 | 7.20| 6.9 | 8.28
民存 | 五 年 | 6.9 | 8.28| 7.5 | 9.00
币款 | | | | |
---------------------------------------------------------------------------------
附件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一、流动资金贷款 | 6.0 | 7.2 | 6.6 | 7.92
二、结算贷款 | 3.0 | 3.6 | 同 前 | 同 前
三、技术改造贷款 | | | |
一年以下(包括一年) | 4.2 | 5.04 | 同 前 | 同 前
一年以上至三年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三年以上至五年 | 5.4 | 6.48 | 同 前 | 同 前
四、基本建设贷款 | | | 比照技术改造贷款
| | | 利率另行具体制定
五、城乡个体工商、运输、 | 7.2 | 8.64 |7.8—9.6|9.36—11.52
服务业贷款 | | | |
六、预购定金贷款 | 4.8 | 5.76 | 同 前 | 同 前
--------------------------------------------
说明:1、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用于全民、集体工商企业;
2、农村贷款利率由农业银行按照表列调整后的利率为基 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1985年3月14日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教育,使其知识技能不断得以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 全市继续教育要形成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机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二)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服务。
(三)政策指导、市场引导与需求驱动相结合。
(四)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各社会团体在政府的领导和统一规划下,按照各自的行业要求、业务规范和专业标准做好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
中央、内蒙、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应当承担全市的继续教育服务工作。
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认定继续教育基地。
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手续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要注重实效。
举办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九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最低学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保证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登记、考核和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四)每三年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享受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承担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的有效依据和凭证。验印后的《继续教育证书》是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材料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对各部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对继续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本单位继续教育任务作为领导任期责任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并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单位,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者违反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说服动员,批评教育,追还单位支付的学习费用,直至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当其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10月28日
家族和阶级
——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
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级更加注重王权的巩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国家划分并确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规范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平民以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中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务,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务则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则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担了大量的义务,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基本准则,特别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低…… 几千年过去了,中国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方向发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劲周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剔除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平等,给以公平的机会,则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来,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会基础。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国人的家国观念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中国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国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