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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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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1991年1月29日,能源部

电气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实现农村电气化对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参照原水利电力部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初级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标准,我部制订了《农村电气化标准》,DL407-91,现批准颁发,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望你们将本标准下发到县,并组织力量按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供电工作和制定农村电气化的建设规划。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农村电气化标准
1 总则
1.1 农村电气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农村电气化特点、现状,参照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制订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县(县级市、旗),以县(县级市、旗)为考核单位。电气化必须同时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2 考核标准
2.1 通电率:
2.1.1 乡通电率100%。
2.1.2 村通电率100%。
2.1.3 户通电率95%以上。
2.2 供电保证率:
2.2.1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100%。
2.2.2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90%以上。
2.3 用电水平:
2.3.1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达到300kW·h以上。
2.3.2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达到160kW·h以上。
2.3.3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达到50kW·h以上。
2.4 电网与电源建设:
2.4.1 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应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地级市)的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4.2 农村电源和电网结构合理,达到多供少损,安全经济。
2.5 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6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7 设备完好率:
2.7.1 电站(厂)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为70%以上。
2.7.2 10(3、6)-110kV输、配、变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为70%以上。
2.7.3 380/220V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一类设备为60%以上。
3 考核验收
3.1 农村电气化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能源部授予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
3.3 获得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的县(县级市、旗)每年按本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给以复查。对通电率、用电水平等不能全面达到相应考核标准的县(县级市、旗),给以期限促其全面达到。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全面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原发证部门收回证书,终止其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
4 附则
解释权属能源部。

附录:A考核标准的主要计算公式(补充件)
A1 标准2.1条的说明
“通电”是指以各种电源(包括大电网、小水电、小火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经常向农、林、牧、渔、水利业,乡镇工业和乡村居民生活等提供用电。
A1.1 标准2.1.1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乡数
乡通电率=------×100%
全县总乡数
“乡”指乡政府所在地、不是指全乡。
A1.2 标准2.1.2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村数
村通电率=------×100%
全县总村数
“村”指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不是指全行政村和自然村。
A1.3 标准2.1.3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户数
户通电率=------×100%
全县总户数
A2 标准2.2条的说明
A2.1 标准2.2.1条的计算公式: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
全年对排灌用电实际累计供电小时数
----------------×100%
全年排灌用电需要供电小时数
A2.2 标准2.2.2条的计算公式: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
全年每昼夜17:00-23:00时段内对乡村
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累计供电小时数
----------------------×100%
6小时/天×365天
A3 标准2.3条的说明
A3.1 标准2.3.1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年总用电量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
全县总人口

式中全县年总用电量不含县属境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的生产用电量。该类企业的职工家属居民生活用电量则包括在内,职工及家属人数计入全县总人口。
全县年末总人口+全县上年末总人口
全县总人口=----------------
2
A3.2 标准2.3.2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年农村用电量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
全县农业人口
全县年末农业人口+全县上年末农业人口
全县农业人口=------------------
2
A3.3 标准2.3.3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乡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全县年乡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
全县农业人口
全县农业人口计算公式,同A3.2。
A4 标准2.5条的计算公式
电压合格率=0.5A+0.3B+0.2C
式中 A:变电站二次侧电压合格率,
∑电压监测点电压超出偏差时间(小时)
A=(1—------------------)×100%;
∑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小时)
B:3~35kV高压用户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C:380/220V低压用户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电压监测点的设置: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设在各35~110kV变电站的二次侧母线上。变电站二次侧电压为多级时,各级次母线上均应设电压监测点。
高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设在用户负荷大、高压配电线长、处于线路末端的高压用户变压器二次侧。农村用户按高压用户对待,每个台区计为1个高压用户。每200个高压用户设1个电压监测点,每个县所设高压用户监测点不得少于5个。
低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设在用电负荷大、低压线路长、处于线路末端,农电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计量表处。每1000个低压用户设1个电压监测点,每个县所设低压用户电压监测点不少于3个。
电压监测装置:
采用记录式电压指示装置,以此记录的电压数值为考核依据。
电压偏差允许值:
按原水利电力部(83)电供字第233号文规定考核,其基准电压为电网额定电压。
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8760一二次侧母线全年累计失压时间(小时)
高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全年不低于7500小时。
低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设于动力用电处的,不低于6500小时。设于生活用电处的,在全年每昼夜17:00—23:00时段内累计不低于1950小时。
A5 标准2.6条的计算公式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
全年频率累计超出偏差小时
(1—------------)×100%
8760
频率偏差允许值:按国家经委经能(1983)6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频率监测装置:采用记录式频率指示装置,以此记录的频率数值为考核依据。
A6 标准2.7条的说明
设备完好率和设备分类的评定,按原水利电力部或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A7 本标准的考核标准均含本数


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管理,保障通信安全、迅速、准确、畅通,促进通信事业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设有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负责本通信网内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邮电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通信市场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通信经营秩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哄抢、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邮电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章 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包括邮电通信规划和建设计划,并有当地邮电部门参加。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时,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通信管线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码头时,建设单位和邮电部门应将邮电局(所)、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等设施纳入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要敷设通信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邮电部门将通信管线等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条 住宅楼、办公楼等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安装与住户室号、用邮单位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设置收发室。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必须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邮电部门联合制定的通信管线设计标准预设通信管线。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
省会所在地到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市、州(地区)所在地之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建设。
市、州(地区)所在地到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之间、县际之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当地邮电部门负责建设。
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负责建设。
乡(镇)以下电话的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建设计划,并按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当地邮电部门在技术和业务上予以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在公用通信网已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地方,除军队、铁路等部门由于特殊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以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专用通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必须经邮电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邮电通信建设在拆迁、公用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因建设邮电通信设施需要征用土地、毁损农作物、树木等附着物的,邮电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保障通信线路的架设和畅通。允许邮电部门在通信线路确需经过地段的建筑物等的适当位置无偿附挂通信线路。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维修时,邮电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征用、拆迁邮电局(所)、通信线路或者其他通信设施的,征用、拆迁单位应当与邮电部门协商,在不低于原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安排合适场所迁建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等邮电通信号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农村电话、电报、九百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
(五)各种电话卡的印制、发行和销售;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邮电部规定的、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并接受邮电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领取电台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电信业务,并负责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业务单式。
代办邮电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执行统一的邮电业务规章制度、资费标准,并接受邮电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只用于内部通信,未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不得对外营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所在地邮电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电信通信用户应当按照核准的项目使用电信通信设备,不得擅自在公用电信网内接装电信通信终端设备或者影响公用电信网安全运行的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大或者改变通信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进口、销售通信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邮电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取得邮电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加贴进网标志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准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绳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保护下列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政编码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话交接箱、电信管线、电信杆路、无线电台、微波站、中继站、线路巡房、卫星通信地球站、通信天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其他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通信设施内投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污秽物和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通信天线等通信设施上拴系牲畜或者搭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五米内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区外和农村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点五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一点五米范围内、通信天线区域内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市话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电缆、光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邮电部门事先报送的通信线路位置、路由等有关资料,按前款(三)、(四)项的规定审批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一)搬迁、改建、拆除通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
(三)开路、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和使用干扰性、腐蚀性设备;
(五)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通信终端设备。
禁止盗用他人电话账号、码号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废品收购单位必须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通信电缆、电线等通信器材,并登记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的行为或者有可疑线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通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案件。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及时、安全运输,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电力部门应当按一类用户保证邮电通信机房、设备和邮件处理中心的用电。邮电部门的专用供电线路和设备,不得任意搭接其他电力用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要支持、保证邮政汇兑和邮政储蓄资金的按时存取。
第三十三条 车站、机场、码头应当统一安排公用邮电营业、邮件装卸、转运作业的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准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场所。
邮电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码头,应当创造条件方便邮件装卸、转动作业。
第三十四条 邮电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通行证,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的限制。
邮电专用车辆违章时,除驾驶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驾驶外,经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记录后予以放行,待其任务完成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拦截、检查、强行搭乘邮电通信车辆,不得非法扣押、开拆、检查邮件、电报,不得扰乱邮电营业场所秩序,不得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街道、巷口设置地名牌和邮政编码牌,在单位和居民住宅标注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住宅偻还应当标注栋号、单元号。
新建或者搬迁、更名的单位,应及时通知所在地邮电部门,以便提供邮电服务。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座建筑物内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电报的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设立邮件、电报接转的固定地点。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建设微波通信设施及其他邮电通信设施,在申请办理征地和建设手续时,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报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有关部门一并审批。
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电信通信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时,必须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植树须按规定标准与邮电通信线路保持距离。对影响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五章 通信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通信纪律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一)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邮电通信服务,不得违背用户意愿强迫用户使用某种邮电业务;
(二)不得拖延邮政汇款、邮政储蓄的兑付;
(三)不得隐慝、毁弃、私拆邮件;
(四)不得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五)不得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六)不得擅自变更邮电业务资费标准。
第四十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无偿为用户提供使用邮电业务的咨询服务。
邮政信筒(箱)应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 邮电部门必须及时为已缴纳初装费的电话待装户安装开通电话。交费后超过三个月未安装开通电话的,自交款之日起到电话安装开通时的电话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邮电部门应当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返还待装户。
邮电部门应用户要求迁移电话、用户电报、传真等,应当根据机线条件、用户类别和顺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迁移。逾期不能迁移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邮电部门接到用户电话故障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因线路重大故障等原因不能如期修复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邮电部门对通信线路、设备进行检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断通信或者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管理规定,在方便群众的地段设置公用电话亭(点)、邮亭、报刊亭、信筒(箱),或者进行流动、传呼服务。城建、城管、工商、交通、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的改名、过户事项,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随附相关法律文书副本,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核用户资料无误后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的情况;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要求中断他人通信的,应予拒绝。
第四十五条 通信部门应当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做到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受理用户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邮电部门可以吊销其通信终端设备准销证、进网审核证或进网审核批
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提供中继线,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邮电部门停止对其提供通信服务并限期追缴或者补收资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妨害行为,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建筑和临时用地,由当地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筑或者临时用地被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原状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没收通信设备、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责令赔偿用户损失,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州(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邮电部门可以吊销其通信终端设备准销证、进网审核
证或进网审核批件”。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妨害行为,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28日
韦伯宗教社会学思想片析
——《儒教与道教》读书报告

伍德裕

韦伯,是当代西方极具影响力的社会科学家之一,是社会学界的顶级大师之一。德国特色的大学制度造就了韦伯的博学多才——当然这跟他个人的努力与天赋有很大的关系——他对社会学、宗教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甚至连音乐等艺术科学都极有研究,学术涉猎范围很广。思想体现在著作上,他的著作自然也就富含多种学科思想的交杂,意涵十分丰富,学术视野开阔。以前曾读过韦伯的宗教社会学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书不算厚,但对于学术修养尚浅的笔者来说,读韦伯的书是一件苦差事,一本书往往要仔细阅读几遍才能粗窥全意。这次所看的《儒教与道教》尤觉更难,虽然书中写的大部分都是有关中国的内容,但看起来却似乎有点陌生,韦伯在其书中所描绘的是一幅大不同于我们惯常所见的中国的“历史图像”,这应该是韦伯独特的分析视角所致的吧。

一、韦伯宗教社会学研究概述
韦伯的学术成果中很显耀的是他对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他一生致力于考察世界各宗教的经济伦理观,通过比较、分析来寻求世界各主要民族的精神文化气质与该民族的社会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一研究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开首,接下来陆续写出《儒教与道教》、《印度教与佛教》、《古代犹太教》及未完成的《伊斯兰教》,这一系列著作构成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论集,集中体现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思想。韦伯的这一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西方资本主义产生的宗教伦理根源。为什么只有在西方才产生了理性的资本主义,是因为西方的科学技术、商业贸易等比较发达吗?那为什么世界其他民族如中国、印度等也曾有过发达的科学技术、有过繁荣的商业贸易等资本主义所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却未能发展出资本主义呢?韦伯独具慧眼,他认为是宗教伦理在当中起着作用。“各种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关于责任的伦理观念,在以往一直都对行为发生着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影响。”#1# 西方之所以产生资本主义的根源在于西方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新教的伦理观,他的论据是新教尤其是卡尔文教的“上帝预选说”,该教义宣扬人是否得到救赎取决于上帝的意志,这意志是预定的而且无从获知,人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克制自己的欲望,以工作上的成就来荣耀上帝,并以取得的财富来证明自己受到上帝的恩宠,是上帝所预定的“选民”。这种工作伦理无疑给人们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创造了强有力的资本主义精神,正是在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推动下才造就了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完成了西方新教伦理的研究之后,韦伯转而研究世界其他主要民族的宗教伦理,他认为这些民族之所以没能发展出资本主义是因为受到了其所信奉的宗教伦理的制约。通过与西方新教伦理的比较,来证明,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确得益于基督新教的伦理观。

二、《儒教与道教》部分解读
以上是对韦伯宗教社会学的简单概述,接下来本文将重点放在《儒教与道教》这本书上。《儒教与道教》是韦伯继《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之后的研究成果,虽然书是以教派来命名,但是整本书不仅对宗教,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思想、阶层等各方面的问题也都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全书大致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1~4章)#2#主要描述了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层面的特性,并将之与西方及其他社会的相类层面作比较,这些方面基本是属于对中国与资本主义发展条件有关的物质方面的因素所做的分析。书的后半部分(5~8章)则集中分析了宗教方面的因素,这是对中国与资本主义发展条件有关的精神方面的因素所做的分析。韦伯论述的范围十分广泛,若要对其整本书作评析大概可以著成一本小书了,笔者不欲也无力如此,接下来的文字主要想对韦伯书中儒教部分的分析作一下梳理。
韦伯之所以把对儒教精神的分析放在后头是有其道理的。他在书的前半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学分析表明:虽然不稳定的货币制度、缺乏自主性的城市、家产制的国家结构、势力强大的氏族组织、实质主义的法律制度等等因素阻碍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理性化进程,但是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也能找到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的积极因素,如:中国人具有举世公认的吃苦耐劳的精神、中国的商业行会比许多西欧国家更加强大和自治、十九世纪以来中国人口的巨幅增长、中国人没有基于出身的身份限制及可自由迁徙等。既然在中国社会中同时存在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也有弊的物质条件,那么单从物质条件因素分析是无法得出资本主义为什么没在中国产生的结论的,必须从精神层次来着手分析。
1、儒教的社会秩序观及其伦理的此世倾向
儒教作为盛行中国两千余年的正统教派,其所宣扬的伦理观对中国人的精神、思想有很深的影响。儒教的经典里宣扬的基本是入世的俗人的伦理道德。儒教对这个世界的看法是,这个世界中,宇宙秩序是固定的不可违反的,人类所生存于斯的社会秩序不过是这宇宙秩序中的一个,而且可能是最好的一个。儒教肯定这个世界的秩序,俗世中的人所需做的只是去适应这个世界及其秩序与习俗。“只有当人能将一己融入宇宙的内在和谐之中,那么心灵的平衡与帝国的详和方可且当可获得”#3# 俗世中的人应当小心谨慎,克己守礼,抑制由狂欢、极乐的活动所引发的非理性情感,因为那样会对秩序的和谐与平衡造成破坏。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以其理性的要求而与世界相对立的宗教都会在某一点上与世界的非理性处于紧张的状态。但是这在儒教中不存在。“中国人的灵魂从未受过先知革命的洗礼,也没有属于个人的祈祷。”#4# 从来未有一个超世的提出伦理要求的上帝作出伦理的预言,因此在中国从未出现与现世的紧张对峙。儒教认为人性本善,其伦理观中从来没有原罪的概念,儒教徒看不到尘世行为与彼世报答、与宗教救赎之间的任何紧张性,因此也就谈不上通过不受纯粹的传统与习俗约束的内在力量去影响生活方式的问题,也谈不上什么救赎的观念。这样就使儒教丧失了对现实世界提出超越要求的内在精神动力。儒教的任务在于适应此世,他们眼中没有清教徒的救赎观念。这使得儒教的伦理观带有一种很强的此世倾向。“中国的宗教——无论其本质为巫术性或祭典性的——保持着一种此世的心灵倾向。”#5# 儒教徒所追求的是“他在此世的命运——为了长寿、为了子嗣、财富,以及在很小的程度上为了祖先的幸福”#6# ,这些是他们此世奋斗的终极目的。与儒教的这种对世界的随和态度相对,清教伦理与世界处在一种强烈而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清教徒对超世的上帝负有宗教的义务,在他们的伦理观中都有原罪这个概念,他们认为人在上帝面前无一例外都是堕落的,世界是个罪恶的渊薮,清教徒应该做的是抑制自己的欲望,尽自己的努力辛勤劳作,把自己的职业看成一种天职,改造这个世界。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来荣耀上帝,以自己辛勤劳作所获得的财富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其将在灵魂上获得上帝的救赎。
2、儒教伦理的“担纲者”——士的性格对经济理性的阻碍
韦伯认为宗教的经济伦理观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有其社会中的阶层基础,也就是说,宗教伦理都有其“担纲者”。虽然“打造出某一经济伦理之独特面相的决定性阶层,会随着历史的流转而变更。某一阶层的影响力也从来不是完全绝对的。”#7# 但是,“我们通常还是能指出某些阶层,其生活样式对于诸宗教而言,至少是关键的。”#8# 中国的士人阶层便是儒教的担纲者,他们熟读儒家经典,并对世俗的官僚职务抱有很大的兴趣,他们通过科举制度的选拔进入统治阶层而享有政治权力,在社会上享有高度的特权地位。换个角度说,他们之所以能进入统治阶治,是因为他们对于儒教思想的熟谙。因为“惟有精通文献与传统的人,才被认为是够资格在仪式与政治上,正确地指导国内的行政,以及君侯正确的卡理斯玛生活样式的人。” #9#
儒家的教育在于使学生的心灵完全融入经典之中,从经典的陶冶中获得一种内化的理想性格及德行。达到合于经典所要求的圆满与完美,便成了每个儒教徒的最高憧憬。他们只有深入经典之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及领悟,在经典的陶冶下使自己的性格及德行臻于完善。在将自己调适于世界的过程里,士人是以一己的修为为目的,而不是以一己为达成某一功能目的之手段。士人认为他们自己是各方通达的能人,因此他们排斥职业的专门化,尤其鄙夷基于追求利得的经济生产上的专业化。士人的这种排斥专门化的立场阻碍了官僚体系功能的专门化,也阻碍了需要专门化的经济企业朝向理性化的发展。
以上两点是笔者在阅读韦伯著作的过程中觉得儒教伦理体系中阻碍资本主义产生最重要的两点制约因素,当然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因素,如儒教的和平主义性格对政治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等,相对上述两点来说重要性较小,不再详述。

三、一点小评论
对学术修养尚浅的笔者来说,谈要对学术大师韦伯的著作进行评论似乎有点自不量力,笔者但求在读韦伯的书时面对这么庞杂的分析不致曲解他的思想,并能从中汲取其思想精华就足够了。不过,笔者还是愿意谈谈自己在读书过程中的一些感想。
首先,笔者对韦伯写这本书时所利用的文献资料很感兴趣,他所采用的文献,有些是中国古代经典书籍的外文译版,有些是华裔学者在国外发表的中国研究论文,有些是外国学者或传教士对中国研究的文章,文献资料及其有限。而且,这些文献是否能成为研究中国的可以依靠的资料尚值得怀疑,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的外文译版是否存在对经典的曲解,外国学者、华裔学者对中国的研究是否是对中国真实情况的反映等。韦伯从未到过中国,他想完成一部对中国经济、政治、宗教等各方面都涉及的大论著,只能“电视转播式”地通过对这些有限的资料的利用来进行其研究,想必难度也不小。他的论著究竟是否基于这些材料的范围之内,还是经过了自己主观的演绎拓展,如果有,会不会产生偏差。
其次,韦伯的著作中似乎洋溢着一种对西方理性主义的“过分”自豪,以至于他甚至觉得中国的象形文字也是一种非理性的东西,只有西方的拉丁字母才是具有理性的——“中国文字一直保留着图像的特色,并未理性化为地中海商业民族所创造出来的拼音字母的形式”#10# 他甚至以为,中国文字在“结构上的异常理性的物质,使得中国的语文无法发展诗与系统性的思维。”#11# ,虽然他罗列了一大些理由,但是我想提出质疑的是,西方的文字既然更具理性,是否意味着它在表达上更具优势——在同样的时间里相对汉字能表达出更多的内容,抑或更易理解,还是语言在表述上更加无懈可击不至引起歧意……我想这些都不至于吧。至于他认为中国的语文无法发展诗与系统性的思维,我就更加无法理解了,否则,中国流传了几千年上百年的古诗词在我们口中读起来是那么的琅琅上口、意境优美,难道只是我们的错觉吗?当然,这些细节与主题似乎关系不大,笔者言此的目的是想问,韦伯的这种对西方理性的主观上的过分自豪感难道不会影响到他对中国情况研究的客观性吗?



注:
#1# 引自 韦伯著 丁晓、陈维纲等译 《宗教社会学导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1987版 P15;
#2# 第五章士人阶层归入宗教层面分析为宜,因为士人阶层是儒教伦理的“担纲者”;
#3# 引自 韦伯著 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版 P220;
#4# 同上 P208;
#5# 同上 P210;
#6# 同上 P210;
#7# 同上 P463;
#8# 同上 P463;
#9# 同上 P168;
#10# 同上 P185;
#11# 同上 P185。



参考文献:
韦伯著 康乐、简惠美译 《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版 ;
韦伯著 丁晓、陈维纲等译 《宗教社会学导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19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