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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07:5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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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
第三条 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
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主送省物价委员会,抄送省财政厅。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直接报省物价委员
会批准。
地(州、市),县(市、区)级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经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的须经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
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建筑取费的财务管理,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取费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实行公告。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八条 建筑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对无证而进行收费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及扩大收费范围,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取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8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免检电视机产品规格型号变更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免检电视机产品规格型号变更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监函(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局审查、国家局审定,已获国家局批准免检〔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免检家电产品及生产企业的通知》(质技监局监发〔2001〕15号)〕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熊猫牌电视机的规格型号由2188A、2916、2977、3468型彩色电视机变更为37cm、54cm、64cm、74cm、87cm彩色电视机。特此通知。


2001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6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旅游度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四、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汽车公司购置使用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特别消费税。这些车辆只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
五、国家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区已实行的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继续执行。
六、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度起执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