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购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种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购物节、交易会等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坚持联合办展的原则,避免同类商品展销会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雷同。
第六条 经营者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招商招展坚持自愿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制参展。
第七条 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应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举办国际性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举办全国性或冠有“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全市性或冠有“重庆”、“三峡”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外单位来本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举办除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济贸易促进机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
(三)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专业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第十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主办单位应在展销会举办日3个月之前,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具有举办商品展销会资格的有效文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外,还应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办商品展销会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应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转报市政府审核;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应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转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申请人《商品展销会批准书》;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主办(承办)单位凭《商品展销会批准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办《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凭《商品展销会批准书》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可以发布商品展销会广告。
第十五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在政府批准的或经商品流通、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的场所举行。
第十六条 主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审批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商品展销会批文,以及骗取商品展销会批文后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收回批文,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批准书》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批准的场所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展销会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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