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3:2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方式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为关键环节,以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通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8%,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1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淘汰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节能减排型种植制度,减少高耗能低效率的种植环节;5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农村沼气用户达到5500万户,年用沼气216亿立方米,形成年开发34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老旧农机和渔船,对乡镇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农村生产用能效率得到提高。

  二、深入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

  (三)推进农业机械和渔船节能。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设计研发节能型渔船,发展玻璃钢渔船,加快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及其装备的更新换代,研究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农机、渔船的经济补偿方式。推广节能型船用柴油机和余热利用、燃用重油、柴油机喷油泵校准等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推进农机标准化、规模化作业,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

  (四)推进种植制度高产节能。加强农作物高产种植措施的集成配套,减少高能耗、低效率的种植环节,建立节能型高产种植制度。加强种植模式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并推广区域性农作物种植标准模式,促进农艺与农机的配套节能。优化农作物布局,调整种植制度,推进农作物生产区域优势布局和标准化种植,促进农作的增产和节能。

  (五)推进乡镇企业节能。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关闭高耗、低质,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企业,进一步更新淘汰土焦、小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小冲天炉等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推广立窑水泥节能节电技术,炼焦清洁型回收余热发电、炉门密封技术,新型铸造熔炼技术,空心砖、新型节能型转窑、窑炉密封制砖技术等。在中西部地区重点推广太阳能果蔬干燥技术。

  (六)推进农村生活节能。加快省柴灶、节能炕升级换代,推广高效低排省柴节煤炉具(炕)。加强对农村节能炉灶检测,推行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和生物质炉技术标准。组织标准化生产,实现省柴节能炉灶商品化生产。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和产品,鼓励农民使用太阳热水器、太阳灶,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在微水电资源丰富的山区,大力发展微水电。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房。

  三、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七)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精准农业,适度发展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排种植制度和节水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实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

  (八)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发展草食畜牧业,大力推进秸秆养畜。加快品种改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在粪污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补贴养殖企业(户)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技术,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氮、磷排放。

  (九)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进进排水系统,配备水质净化设备,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水产示范场(区)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应用节水、节能、减排型水产养殖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高效安全配合饲料,减少养殖污染排放。

  四、大力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十)大力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沼气处理利用人畜粪便、生产清洁能源和优质肥料方面的作用,在适宜地区加大户用沼气建设力度,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治理的双重目标。采取沼气提纯罐装、专用燃料、发电上网等方式,实现沼气高值利用。

  (十一)大力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作物秸秆和人畜粪便造成的污染问题,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以村为基本单元,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农民积造农家肥,建立物业化服务体系,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十二)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覆盖免耕等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固化成型和秸秆生物炭生产技术示范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推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发展秸秆青贮、氨化,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食用菌产业,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

  (十三)大力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广应用厚度不低于0.008mm的地膜,严格限制使用超薄地膜。加快废旧地膜捡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农民回收利用废旧地膜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回收利用地膜,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逐步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相互衔接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机制。同时,争取财政支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机制。

  五、强化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层级、各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各产业节能规范,制定和完善农业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监管考核机制。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安排农村沼气、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不断增加资金总量,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农村清洁工程、老旧及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投入力度,把农业清洁生产列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逐步形成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稳定的资金来源。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整合优势科技力量,强化农业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努力攻克节能减排的关键性技术,打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技术瓶颈。重点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清洁生产、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取得突破,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和技术体系。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农村大力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提高农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节能减排技术列入“阳光工程”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的节能减排技术培训。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附件一)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9月11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9〕213号电)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冷轧硅钢片(1999年税则税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2000年税则税号72251100、72251900、72261100、7226190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
407、3408,厚度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还需要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查验。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冷轧钢片时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以及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俄罗斯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对于已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如超出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海关应准予退还。对于低于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冷轧硅钢片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请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税管〔2000〕190号)执行。
八、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完成了数据调整工作。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并按期执行:
(一)节点名:ZS31
(二)用户名:BULLETIN
(三)目录名:〔.H883APP〕
(四)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IMPORT-S.TXT《进口附加税税率表》
(五)《商品综合分类表》98010030备注为“2000年9月11日”
是最新版本。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二○○○年 第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
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冷轧取向硅钢片牌
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冷轧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俄罗斯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0%。
其他俄罗斯公司:62%。
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3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上述反倾销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二: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 税 率 |
|-----|------------------------------------|-----|
| |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
|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
| |------------------------------------|-----|
| 俄罗斯 |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 | |
| | | 0% |
| | VIZ STAL LTD. | |
| |------------------------------------|-----|
| | 其他俄罗斯公司 | 62%|
--------------------------------------------------



2000年9月8日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国务院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1979年10月1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业务机构。
第二条 公司的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条例,引导、吸收和运用外国的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对我国进行建设投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公司的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注解:经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批准,公司的资本增为人民币陆亿元。)
第四条 公司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实行现代化的科学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在北京。在香港设立香港分公司;并根据需要得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业 务
第六条 公司接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与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接受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委托,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接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资金,在外国发行公司债券或代理发行股票组织资金,投放于国内,办理短期或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
第九条 公司向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国内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核算方面的介绍和服务。
第十条 公司接受外国厂商的委托,经营有关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内外经营中外合资或单独投资的业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国务院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会的任务是:
1.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制订公司的近期和远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2.聘请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请国务院批准。
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的工作机构和国内外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5.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6.听取和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7.将公司重大业务活动报告国务院。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之。总经理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董事会制订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2.负责组织公司的工作机构和国内外的分支机构;任免公司重要工作人员和外籍专家,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3.审定投资项目。限额以上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审批。
4.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制订与近期和远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相适应的营业计划和措施,使公司的业务能有计划地、有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经办的信托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外汇偿付能力;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公司对经办的信托投资项目,必须单独进行核算,检查经济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任用人员要量才录用,试行合同制。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考核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请国务院批准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