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时间:2024-07-25 18:0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石油沥青期货上市申请的请示》(上期发〔2013〕17号)和《关于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挂牌申请的请示》(上期发〔2013〕119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

二、同意你所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

三、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四、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平稳上市。

五、在石油沥青期货上市后,你所应当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密切关注石油沥青现货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对石油沥青期货的市场监控,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大市场培训和机构投资者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引进产业客户。

在组织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3日






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而且还包括折旧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资料,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款的拨付也都是通过财政直接进行的。这样,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又如,银行不能自主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才与企业发生联系。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财政关系的范围至少将商业性货币资金关系排除在外。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社会保障等都是其中之例。第四,受市场失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如为了消除经济疲软,我国近几年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例如,对设计院、工程局等完全能够进入市场的单位,财政不再对其提供资金;对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团体等介于市场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单位,财政不再全额承担其费用,差额部分由其通过收费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领域则不断增加投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现在又在逐渐向农村推进;在财政投资方面,对于竞争性产业,财政不再作重点投入,财政资金开始明显地向基础产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公共性的大小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活动范围的一条准则,公共财政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
由此可见,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历史上并不是等同划一的。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变化。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但每一种财政关系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一样。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财政关系界定为以财政为主体所发生的关系,从质的属性看,财政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必须通过国家筹集资金加以实现的社会关系。所谓公共性,是指某种物品(包括制度、服务)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的一般需要,但却不能经由市场交换而实现的特性。如果某类物品完全不能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必须由财政全额负担,则可称之为具有完全公共性。如果某类物品部分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财政只需负担其差额,则可称之为具有部分公共性。如果某类物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不需要财政负担,则可称之为不具有公共性。即便财政已经参与其中,也应该激流勇退,终止这种财政关系。由此可知,公共性是判断财政关系内涵和外延的一条基本准则。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2004.12.06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采矿权市场运作机制,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效益,促进上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及其辖区内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法定审批权限的各类采矿权的交易行为(含上级授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开采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组织不得行使矿产资源的管理职权。
第五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实行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和市场运作机制。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采矿权市场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 新发现、新探明、采矿权灭失以及依法收回国有的矿产地,一律纳入政府储备。

第二章 采矿权有偿使用

第八条 全面推行采矿权出让制度。采矿权出让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运作。
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期满后,原则上收回采矿权,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收回的,要按保有储量计缴采矿权出让金,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实行采矿权出让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需保密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严格限制采矿权协议出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一)采矿权人在已依法取得采矿权后申请适当扩大矿区范围,或者申请增加开采矿种的;
(二)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三)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改制需协议转让采矿权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须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十天,公告期内无两个以上竞争者的,可协议出让;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的,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十二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确认。对于简单类型的可视矿产资源,可简易评估并确认。

第三章 采矿权交易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交易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矿权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交易一律纳入采矿权市场依法公开进行,严禁隐形交易和暗箱操作,凡私下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的一律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采矿权交易行为必须统一纳入采矿权市场进行运作:
(一)采矿权出让;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交换或赠与;
(三)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
(四)企业因改制、兼并、破产、分立、重组等原因,涉及采矿权转移的;
(五)其他采矿权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交易必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含缴纳出让金的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交易,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方可转让,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实施强制储备,酌情给予补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交换,但必须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到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已出租、承包的采矿权,不得进行抵押。

第四章 采矿权市场运作管理

第二十条 采矿权市场运作的管理,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市场运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应当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经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让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方即向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矿区范围批复和经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持出让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工商、水利、环保、安全生产、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毕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采矿权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要及时清算采矿权市场运作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扣除运作成本,采矿权出让净收益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税费依法另行征收。
第二十七条 合理分配采矿权出让净收益,收益分配中,县(市、区)必须考虑矿产地所在的乡、村利益,合理制定与乡、村的分成比例。采矿权出让属市级运作的,按市、县3:7的比例分成;属县级运作的,分成比例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从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切出5%,拨付给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开展采矿权市场运作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资金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从本级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5%,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采矿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越权审批以及非法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市、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市场运作的监管,保证采矿权市场运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采矿权经营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属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