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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1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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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制定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

设,进一步加强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方案》(洪办发[2009]20号)和《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9]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城乡开展的造林绿化活动,具体包括五条绿色长廊、五大森林公园、两条森林景观大道、两条生态花卉大道、六个互通立交、一个外环绿色通道、一个生态片区、朝阳片区的综合绿化、各城区速生树种植等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以及通道绿化工程、沿水防护林工程、滩涂原料林建设工程、灾后重建生态修复(改造)工程、生态村镇绿化工程等城郊五大生态绿化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设立“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本级投入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城郊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市财政按50%补助;城郊常规项目和各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按30%补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须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确定。

第五条 凡补植补造工程、改造提升工程以及新造林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市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要对原有及新栽树木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文档和影像档案。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采取财政投入、部门整合、企业融资、群众自筹等形式,通过征收异地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1.从2009年开始,列支三年,市政府每年从土地运作收入和整合有关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规划、树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项目概算等由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包干使用。

2.整合资金包括:城建资金(含育大苗经费等)、支农专项资金(含造林绿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资金等)、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异地绿化费、育苗费以及上级对我市造林绿化的补助资金等可用于城乡绿化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县区辖属绿化资金,在争取国家工程项目补贴、耗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市本级“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补助等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租地费、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

第九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验收标准:

1.城郊和城区重点工程验收合格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以合同形式落实了土地流转、实施主体、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苗木高度、冠幅、品种和规格协调一致;造林地除草、防病虫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2.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验收合格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以合同流转落实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决算:

城郊重点工程、市园林绿化局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的决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决算由县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负责评审。评审结果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拨付:

(一)城郊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市本级按宜林地400元/亩/年、旱地150元/亩/年、山地30元/亩/年的租金承担重点工程三年的租地费用,在全部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合同后分年度拨付。

2.市本级承担重点工程50%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 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市本级承担部分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另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市本级承担部分的10%工程款。

(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实施的城区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租地费用参照城郊重点工程租地费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工程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工程款。

(三)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绿化资金拨付:市本级按工程建设总费用的30%实行“以奖代补”,在当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拨付绿化工程补助资金之前,向市财政下达经市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的资金拨付意见,同时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树种、规格、数量、概算或决算、成活率等的相关材料,市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担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应与市本级补助资金同时间、同比例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林业、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资金的专项检查、稽查和审计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4日  财税〔200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并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财税〔2001〕60号和财税〔2001〕171号规定的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其中采伐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
  四、从本文开始执行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中涉及的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按本文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

  1.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附件1);

  2.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及评审意见书;

  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编写提纲见附件3);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三)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六、做好与土地管理衔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统一开展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审批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结合矿产资源特点,提出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名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部。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
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9/P020100928522507375676.doc
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9/P020100928522507424576.doc
3.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编写提纲).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9/P0201009285225080872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