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常政发〔2008〕20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在对市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经专家综合评估和社会公示,明确了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共33处,现予以公布。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

  附件: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402df1df-26bb-403b-baa4-c4a404718959/63f42163-e418-4289-a1eb-c6d94b8be2c9.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公共卫生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提出2003-2005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近卫生部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步骤。
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暨卫生应急工作会议指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反应、救治、监督和指挥决策能力。为贯彻会议精神,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现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及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
附件 2: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
  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
  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
  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
  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 各质监站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五年以上设计、施工实践的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各级质量监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质监机构签发监理证书。
  第七条 凡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日内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委托监督手续,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副本等有关技术文件,并通知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委托监督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证书、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等须经质监站审核方可申请开工报告,无质监站审核的开工报告,基建主管部门不能予以批准。
  第九条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其内部的工程质量检查,质监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当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处理要求,严重的质量问题有权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第十条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抄告质监站。施工、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站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但为防止事故扩大,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要为质监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他们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接受委托任务后,于一周内确定质量监督主管监理人员,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便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与检验测试费用,由各质监站根据国家计委、建行计施[1986]307号文件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各质监站向总站上交所收监督检测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总站开展质监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质监站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质监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而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国外勘察设计和施工及设备制造厂商参加的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质监站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配合商品检验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在工程竣工时,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质监站审核。未经质监站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时开始实施,由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