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0〕39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的惠城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8个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陈江2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秋长2个街道办事处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养犬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
  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证、换证),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的捕杀、野犬的捕捉。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其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受理养犬、遛犬扰民等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处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免疫、监测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登记,及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通相关情况。
  第八条 市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方可养犬。
  第九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一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佩戴免疫标识(免疫牌),到所在区动物防疫机构领取《动物免疫证》。
  (二)个人凭身份证明、居住条件证明和动物免疫证明,单位凭单位证明、动物免疫证明和专门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材料,携带犬只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区公安机关在受理养犬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犬类准养证》和犬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作。
  《犬类准养证》、《动物免疫证》、免疫牌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毁损或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发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并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养犬证、牌。
  第十三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烈性犬和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种类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犬只出生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进行续期免疫。
  第十六条 市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1只。
  本办法施行前已养犬2只或2只以上的,每户准予登记2只,直至犬只自然死亡;其余犬只不予登记,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准养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超过第一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专门开设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和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七)超市、大型商场和商业步行街。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3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二十一条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犬牌,并携带《犬类准养证》;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绳不得超过1.5米;犬只体重20公斤以上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稳妥牵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采样送检,相关诊治费用、送检费用等由养犬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捕捉、扣押、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7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违章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捕捉,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违章养犬的,除上述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三十六条 犬主携犬进入公园、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导致惊吓、伤害他人身体,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全力改善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契机,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主题,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各方面力量,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重点,以效能建设为突破口,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集中整治影响经济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进政府提速增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率哈尔滨”、“诚信哈尔滨”、“法治哈尔滨”、“文明哈尔滨”、“平安哈尔滨”,努力使我市成为东北地区开放程度高、发展机遇多、商务成本低、社会秩序好的城市。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

  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体目标是:营造鼓励创业、重商兴企的舆论环境,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服务环境,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行政环境,诚实守诺、信誉为本的信用环境,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建立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努力创造一个要素充分流动,财富充分涌流,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平安经营的发展环境。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优化环境的社会氛围。一是在全市深入开展以“创建优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深化对环境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服务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和叫响“发展是硬道理,环境是生产力”、“政府营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环境建设,人人有责”的理念和尊重创造、尊重创业、尊重纳税人的意识,为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继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哈尔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三讲一树立”(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等活动,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三是开展“诚信哈尔滨”活动。以“三重三守”为主要内容,围绕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建设。在政府部门开展以抓政策落实为重点的重政策、守信誉活动,倡导诚信行政,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做到诚信兴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重公德、守信义活动,倡导诚信道德,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四是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及时总结和宣传正面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公开曝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大力宣传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及成效,在国内外树立哈尔滨良好的城市形象。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攸关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一是精简审批项目。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审定。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取消;市和区、县(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设立。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经市人大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废止。二是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年底前,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要全部进入中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权统一问题,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运行。三是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在部分单位实行网上审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行。四是审批和办事办文,都要实行有效工作日制度。形成有效工作日内不答复即视为许可的制度性规范。对超时不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不作为责任。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并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代办制和大项目跟踪督办制。五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结合界定市区职能和事权划分,进一步向区、县(市)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审批事项,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区、县(市)执法部门处理,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通过上述五项工作,到今年底,力争使我市成为东北地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程序最简、审批效率最高的城市。

  (三)全面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一是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审定。对审定后需要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要经市人大审议;对没有法律依据、未经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没有收费资格的收费主体要坚决取缔;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对未执行“收入直缴财政”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坚决纠正。要及时制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汇编》。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培训办班收费。严格控制要求基层单位、企业交费参加的培训办班活动。确需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尽快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办班收费工作管理办法》。三是全面清理整顿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收费。依法清理并坚决制止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借用行政权力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垄断性收费等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和公示制度,收费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填写收费登记卡,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收费,调整不合理收费。收费标准为弹性的,按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项目,全部退出行政事业性管理范畴。

  (四)深入推行“六项制度”,建立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2}3号)的要求,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六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已推行“六项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未推行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推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市)要建立代办机构。今年,要把推行“六项制度”纳入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

  通过深入推行“六项制度”,全面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办事高效的优质服务长效机制。力争今年底,企业和群众对推行“六项制度”满意率比去年提高20个百分点。

  (五)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一是认真落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项目和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凡是与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要全部公开,保证基层、企业和群众对政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要逐步做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二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四项制度”。落实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全年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招标率达100%;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市场化供应机制,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项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率达100%;落实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三是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通过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使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行政行为的公开度明显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六)严格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二是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整顿行政部门着装问题。三是对全市履行执法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执法资格审核,取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资格;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执法权向下属事业单位延伸的行为。四是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通过严格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理顺组织机构。将“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为市改善办),办公室挂靠市纪委、监察局。市改善办负责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协调和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考评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典型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二)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勒卡、以权谋私,顶抗拖磨、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提速增效。

  (三)实行加强效能监督“七条禁令”。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实行“七条禁令”,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设定“高压线”。凡触犯禁令的行为,对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同时,取消违犯禁令者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评优资格。

  (四)开展行风和处(科)长评议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认真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工作和服务作风方面的问题。年底,将严格按照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兑现奖惩,对排名在前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每组排名最后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由市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二是结合公务员考核,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开展评议处(科)长活动。评议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局、县级后备干部的评议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今后干部考核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持续进行明察暗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行政效能监督员、企业联络员的作用,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改善办要组织力量,持续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站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亲历亲为,一抓到底。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切实发挥作用。

  (二)协调互动,形成合力。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明确完成任务的标准和时限。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责任部门(单位)定期召开专题推进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抓好推进落实工作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一是要认真查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在找准找实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整改。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进行重点整改,特别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要严令禁止。二是要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对情况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列入督办事项,跟踪督促落实。年底,市改善办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三是要实行奖惩制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奖励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调查处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四是要开展专项举报,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报和投诉。

  年底,全市将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