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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17:4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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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农办渔【2010】113号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渔政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整体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自收自支渔政机构整改工作

目前我国2800余个渔政机构中有178个是自收自支性质,虽然所占比例不到7%,但经费自收自支直接导致“以罚没款维持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以罚代管”等情况的发生,使执法的目的和方式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严重背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自收自支渔政机构要积极进行整改,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促进渔政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争取在2011年底前全部解决自收自支问题。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的督察协调机制,开展专项调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自收自支渔政机构按期整改完毕。

二、切实推进渔政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目前全国渔政机构中还有60%以上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精神,渔政机构参公管理依据充分,目前国家和省级的渔政机构均已参公,工作难点和重点主要在市县两级渔政机构。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政机构参公工作,从落实依法行政和规范渔业执法主体出发,结合实际,就辖区内渔政机构执法人员录用规则、岗位职数职责、培训考核制度、执法问责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督促渔政机构加强自身建设。要向省(区、市)政府专题汇报,并与同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强对市县级渔政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对条件成熟、态度积极的渔政机构给予重点扶持,以点带面促进渔政机构参公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认真落实渔政队伍建设相关规范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要求和行业执法特点,统一渔业执法工作规范,是提升队伍形象、增强凝聚力、规范执法行为的必要举措。当前,要切实做到统一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统一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中国渔政标志、统一渔政执法装备标识、统一着装标准五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要着力规范全国渔政机构名称,理顺渔政管理层级关系。我部已在2007年全国渔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规范不同层级渔政机构名称的指导意见,并将颁布“五统一”相关标准。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要按照“五统一”要求和机构命名规范,督导基层渔政队伍落实到位,以此为抓手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渔政队伍良好形象。

四、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渔政执行力

提高渔政队伍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的能力,是确保渔业管理政令畅通、上下一致的前提条件。要坚持激励与监督并重的队伍建设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要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相分离以及相对集中渔业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改革方向,明确渔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依法授权,切实做到权责明晰、依法执法。要坚持严格规范的渔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进人用人标准,制定规划全员培训,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渔政人员学历水平,培养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执法人员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省级或地市级以下渔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实行地市级以下渔政负责人任免需征求省(区、市)级渔政机构意见的制度。

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切实推进,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渔政工作,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为建设现代渔业保驾护航。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 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中心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全市和省内外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入选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标专家资格经市招标办初审后,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招标办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条 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分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招标办负责定期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进行综合评审考核。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情况特殊或因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标办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招标办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选聘,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在中心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指导下负责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向中心工作机构办理评标专家选聘手续,提出项目评标专家的总人数、专业组成及选聘人数意见,并填妥《专家选聘通知单》。
  (二)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凭《专家选聘通知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随机选聘系统,输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区域(一般不设定地区限制),系统随机产生符合评标要求的所有专家代码(不显示姓名)。
  (三)招标人代表按聘用专家数的2-3倍在电脑上随机选择专家代码,打印出备选评标专家的名单,包括姓氏、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联系电话等。凡与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备选评标专家应予删除,选聘专家不得同属一个单位。
  (四)招标人代表按备选专家名单,当即在专家选聘室按规范用语用专用电话依次联系落实评标专家,通知评标内容、专业、时间和地点。联系时不得告知评标项目及法人名称,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另行选聘。
  如已落实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时,可重复上述步骤,再次选聘,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专职人员将已落实的评标专家转入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应认真记录缺席理由。
  (五)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打印出该招标项目全体评标专家名单(随机选聘专家仅打印姓氏、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联系电话),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分别签字,密封保留在专家选聘室。待评标开始时,招标人代表到专家选聘室核对密封名单底稿后,由专职人员打印出完整的评标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交招标人代表保存,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的任何情况,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行业监督机构和市招投标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选聘室。
  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阻止违规行为,监督记录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于社会服务,具有热心为招标投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大师级的或公认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六)没有犯罪史和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
  (三)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抵制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作同意。
  (三)参与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及时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将任何文件资料带离评标场所。
  (五)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六)接受市招标办的考核和管理。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并由选聘室及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要遵守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者应主动声明、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并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评审项目名称,应按要求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评标必须由专家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并按有关规定佩戴评标专家徽章上岗;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专家选聘室。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的许可。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接受投标人的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信息的。
  (四)评标不认真负责,显失公正的。
  (五)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的。
  (七)不接受市招标办考核和管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上述(二)、(三)、(四)、(六)、(八)条款行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评标专家选聘程序规范操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名单,并认真收集、修正和补充评标专家的动态信息。
  各行业监督机构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市招标办和中心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