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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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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 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1.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2.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3.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

1.重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

2.为民办实事完成情况;

3.市各综合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质量。

二、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

1.平时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阶段目标分解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当月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等以报表和文字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抽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重大项目和实事进展情况;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单。

2.年终考核。年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组,集中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组在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包括平时完成序时进度情况)等资料后,依据形象进度、投资额等指标完成情况,由考核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二)综合服务部门考核办法

对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年终实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组发放“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由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对部门服务质量测评打分,根据测评结果汇总计分。

三、计分办法

(一)重大项目计分办法

1.计分公式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一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形象进度得分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最高得110分,该得分作为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计分依据。

2.投资完成情况计分

投资完成情况得分一基本分x(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

基本分为5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最高得55分。对于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原因节约投资,但仍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减分。

3.形象进度计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项目得基本分50分,超额完成最高得55分,基本完成得40分,未开工项目不得分,其它的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分办法

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定量指标,另一类为定性指标。

1.定量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度x基本分),最高得分120分。

2.定性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形象进度要求计分,分为“超额完成”(120分)、“完成”(100分)、“基本完成”(80分)和“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未形成工作量的得0分。

3.承担多个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最终得分,为其所承担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总分的平均分。

(三)综合服务部门计分办法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对市各综合服务部门服务质量设定“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分别计分为100,80、60和0分。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最终得分一该部门总得分/参与测评单位数。

四、奖励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计分结果,市重大办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表彰奖励方案,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和形象进度得分均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金总额按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段计算、累加确定。其中,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1%。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 3%。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0.1%。确定奖金金额。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重大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为民办实事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最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实事责任单位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为民办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综合服务部门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服务质量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综合服务部门,给予每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1.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或县(市、区)财政列支50%,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列支50%。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列人市重大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2.“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和获奖综合服务部门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徐政办发【2003】92号)和《关于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02】175号)同时废止。



2008年7月24日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国家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因此,税后利润的分配制度应当能够平衡这些利益冲突,保障各方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范围、分配原则、分配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为保护上述主体利益而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
一、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顺序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公司税后利润则是指公司当年利润减除应纳所得税的余额。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于涉及到股东、债权人、职工、社会等各个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为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公司这一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各国公司法均对其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予以了严格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从全局出发,照顾各方利益关系。这既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出发点。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同股权利不仅是公开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这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的,这与前文提到的新法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修改相配合。
至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修订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提取法定公益金。这是因为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造成了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并且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要求,也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不符合加入WTO之后的经济形式的要求。因此,综合以上几种因素的考虑,新公司法废除了这一强制性要求。另外在股利的分配方面,新公司法也做出了调整,认可红利分配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在利润分配上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即增加了按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例外规定。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强公司信用,弥补意外亏损,扩大业务规模等目的,而于资本额外所保留的一部分金额。公积金的建立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了公积金制度,表现了国家对经济组织活动的积极干预,通过维持公司的存在和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有两种: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公积金,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对于法定公积金,公司既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取消,也不得削减其法定比例。因法定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其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按照法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是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一般说来,公司接受的赠与、公司资产增值所得的财产价额、处置公司资产所得的收入等均属于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法定公积金有专门的用途,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用途:
(1)弥补亏损。公司出现亏损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有关立法历来强调“亏损必弥补”。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是因为资本公积金不同于盈余公积金,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等,而非公司利润,因此从理论上讲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是正确的。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须增加投资。在不可能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用公积金追加投资。
(3)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用公积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既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又无需股东个人追加投资,于公司、于股东都有利。但如果将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资本,则有违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数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于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要求提取的,因此对其提取比例、用途等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做出明确规定。
三、股利及其分配
所谓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期以一定的数额和方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利可以区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股东定期从公司取得的固定比率的利润,红利是股息分配后仍有盈余而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润。
在股利分配的规定上,一般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允许股利分配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认可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关于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股票股利则具有一些现金股利无可比拟的优点:(1)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现金分配股利而导致公司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2)当公司现金紧缺时,发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稳定股利的作用,从而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3)股票股利可避免发放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4)股票股利可增加公司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另一方面,这种分配方式会被认为是公司现金短缺的象征,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件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措施,明确发生什么事“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应急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启动、宣传、培训、演练、检查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监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必须在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办公费中列支专款,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和内容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业务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 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八个类组成。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明确我市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按部门职责协同处置的某一类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指针对市和旗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方案,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等所制定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五)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具有很强针对性的行动方案。

(六)旗县市区应急预案。是指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苏木(街道)、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八)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测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和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医疗卫生救援、法制保障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六)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与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二条 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种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特定的特点,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内容要简洁规范,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相关人员应知会用,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五)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措施要具体详实,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主要是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对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五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安排,应急办具体负责起草;

(二)征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市应急办组织专家初审;

(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现场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对应应急预案的编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评审应急预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案重要程度,可以自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预案进行业务性评审,费用由聘请单位负责或由财政列支。

第五章 应急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案的发布。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三十条 预案的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中央驻市单位、自治区属企业、市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应急办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均需于举办活动5天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同时,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自行采取多种方式保存、多个地点存放和多个人员管理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随时在手、应急人员随时在岗、应急工作随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十三条 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六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三十四条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适时发出预警,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三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市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旗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相关旗县市区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服从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遣。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办提出救援请求。

第三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苏木(街道)和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

第七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应急办制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安排,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

第四十一条 市、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督导演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1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一)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三)应急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

(四)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预案效用时;

(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第九章 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第五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由同级宣传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由本级组织、人事、司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应急办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条件,而导致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未能及时开展,造成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损失和影响扩大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者适时调整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五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责任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全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