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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05-16 16:5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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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林业局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城(郊)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城(郊)区政府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统一佩戴市政府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8月24日

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文局


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水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各地水资源的安全利用,请你们进一步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当地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测报工作,对与饮用卫生有关的水质项目,要实施加测,确保供水安全。
三、加强监视性巡查。要关注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在加强监测的同时加强巡查,发现水质明显恶化,应及时查清原因,跟踪监测。
四、建立信息处理的报送制度。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对江河湖库水质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应按急事急办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部水文局,若有影响下游用水问题的,应同时通报下游地区政府及用水单位;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要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上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处理与报送工作,负责人员名单报部水文局备案。请各单位将组织安排及落实情况函告我局。
部水文局联系人:彭辉、周世涛
电子信箱:szc@mwr.gov.cn
电话:010-63203740
传真:010-63203571


水利部水文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