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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2:3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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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12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定 局机关选用下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工程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审计专业职务:高级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师、助理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员;
4、统计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5、翻译专业职务: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6、经济专业职务: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7、档案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9、法制专业职务:专员、副专员、助理专员;
10、卫生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
四、职务数额和岗位职责
1、各司(部、室)应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职责范围、岗位特点以及现有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提出高、中级职务数额的设置意见。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将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给各司(部、室)。
2、各专业技术职务要有明确有岗位职责。各司(部、室)可根据岗位特点,参照有关职务试行条例,制定出每一职务的岗位职责。试行条例中未明确岗位职责的,可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适应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完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实行科学管理。
五、任职条件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考核、评审其任职资格,一律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掌握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对其学历、资历以及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应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考核、评审以外,还应着重考核、评审其调研、分析、组织、协调、决策等实际工作能力。具体标准是:
(一)初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初步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和要求,能对一般性专业性专业技术管理问题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筹办会议,部署检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具有起草一般文稿的能力。
(二)中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能独立完成本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中调查研究,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总结工作等各环节的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提出意见恰当、可行。
3、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能起草本职业务工作会议报告,总结、纪要一类的文件,能起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文件,调查报告或参考资料。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在局重要专业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做出较为显著的成绩。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领域重要复杂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能参与专业技术工作上的重要决策,提出的意见系统完整,可行性强。
3、能撰写并审核重要文稿。
4、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和外语考试问题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可重点并从严考核、评审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和管理水平。
2、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通过外语考试,具体安排由教育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七、推荐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行政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和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意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提出推荐各单,写出推荐意见。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推荐名额与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差额的,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评审结果不能超过职数限额。
被推荐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以及代表本人水平的其它有关材料,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
对于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推荐和评审时应从严掌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上成绩优异的人员。
八、评审和任命
1、局成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司(室)成立初评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各司(部、室)领导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高、中级职务数额,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提出任命名单,报局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如工作需要,基本胜任,可连续任命;不胜任工作者,可随时免职。
九、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时间
首次被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可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进入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在首次任命工作结束后,再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任命的下一个起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组织领导
组成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首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首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司(部、室)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司长(主任)领导下进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各司(部、室)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机关职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工作在机关“三定”方案上报,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后即开始实施。提名推荐,组织评审等正式任命前的各项工作,原则上仍按现有司(部、室)组织实施;任命工作,在机关定编定员之后,由调整后的各司行政领导,按照本司(部、室)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求和职数指标提出任命意见,报局任命。
二、行政领导推荐参评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评定任职资格,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一九八三年前已获取中、初级职称人员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行政领导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 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中级职称人员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初级职称人员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各司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现任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可先审任职资格,待“三定”以后,区别不同情况或认定资格或予以任命。在工作程序上,提名推荐和评审之前,必须在本司范围内普遍征求群众意见,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四、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首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可按下述条件提名推荐: 1、高级职务
对1960年(含)前高中以上毕业参加工作,并做技术(或管理)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不受《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限制,晋升或越级晋升高级工程技术职务。
2、中级职务
(1)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一年半以上,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2)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二年以上,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4)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在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三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初级职务 高中毕业(含文化补课考试合格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二年或满七年, 参加培训累计一年时间以上者,可分别推荐参加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资格评审。
4、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满二十年,又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不能参加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
五、财会、档案、图书资料等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分别按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局机关“三定”工作和职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此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暂缓考试外语。但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应通过相应外语考试。
七、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计划司、管理司、监预司、科技司、劳人办和南极办的评审委员会由本司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五至七人,如人数不够可聘请其他司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各司评委会主要负责初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没有条件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司(部、室),其工程技术人员可委托其他司评审。
八、财会、审计人员由计划司牵头,档案、图书资料人员由办公室牵头,翻译人员由外办牵头,分别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统计、经济、法制、党校教师等人数较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评审办法由各司(部、室)依情况确定,可以商得局中级评审委员会,司评审委员会同意后代评,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评。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参加评审
十、已任命主任科员以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科级部门的领导),在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个别年令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命,继续保留行政职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7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2001年7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的;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抽查中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售后服务好;
(五)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由经济综合部门、有关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认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通过媒介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新疆著名商标证书》、《新疆著名商标》牌匾,并在指定的报刊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著名商标的,不得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直接冠用“新疆”字样。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驰名商标时,应当从著名商标中推荐。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新疆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在有效期内,丧失了著名商标条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认定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6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内认证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
4、认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鹰潭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景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经贸、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工作每年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报以下材料:
1、《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十条 为鼓励全市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今年开始,对首次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认证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无公害农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绿色食品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有机产品给予8000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拥有2个以上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按2个产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今后在评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凡是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无申请评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权;现有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今后在安排市级农业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产地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拒绝或阻挠检查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要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