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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10 22:4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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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

龙城飞将
  

  博友Wensidun在他的博客上贴出一篇博文:《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讲述一个案例:
  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他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他当天到公安局自首。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则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小偷的死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数千网友在网上留言,发表看法,大多数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我从《刑法》上没有查到关于见义勇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规定,觉得紧急避险的规定与此案最贴近。为此,我做了如下点评:
  若依照从结果看过程的思维路径,曹天有罪。结果是有人死了——原因是曹天的行为——曹天有罪——曹天有见义勇为的情节——缓刑。这是一般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伤害案件所采取的思路。但在邓玉娇案中这样做就把本不该定罪的邓玉娇定了罪。
  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此,法家梁剑兵作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评论,现罗列如下:
  1.这样的案子你也引用紧急避险条款分析啊?说你读不懂法条你还越来越读不懂了!翻翻任何一本刑法教科书或者法学词典,先搞清楚什么叫“紧急避险”再说话好不好?
  2.我将这种行为归类为“复合行为”(不同于刑法学术研究中某些人指称的“复合犯罪行为”)。对这种复合行为应该进行复合裁断。请参考:http://www.yadian.cc/blog/74358/
  3.如果认定曹天“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曹天“不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明明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你却搞到紧急避险问题上去了。唉~阁下老犯这种搞不懂法律概念就乱写字的毛病。你怎么就不认真进行自我反思呢?
  4.我只建议你在使用法律术语前先翻翻《法学词典》之类的基本读物再说话好不好?你不会自学么?为什么老要我给你普及法律概念呢?
  5. 你笑话别人,别人也要笑话你。所以,建议你不要那么狂妄地随意笑话学者!因为你还很幼稚——我这是忠言逆耳之言,你自己斟酌吧。

  现在,法家是现代韩非,他的话有如带刺的玫瑰,有如苦口的良药,能够促进我们大家把法学和法律的学习进行得更深入。下面对他的评论逐一回复:
  1. 关于紧急避险。《刑法》21条有具体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觉得曹天的行为比较条例这个条款,现代韩非若不同意,请讲具体一点来否定我的观点。换句话说,你认为这个案例应当适用哪个《刑法》的哪个条款?
  何为紧急避险,我们一般人应当首先从法律规定上了解其内容,不应当从法学辞典或教科书中找答案,因为法律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圭臬,法学辞典和法学教科书则是写给不懂又装懂的人,或者智力低下,读不懂法律条款的人用的。
  既然有人读不懂何为紧急避险,又不愿意从法律条文中找答案,我们就满足他的要求,帮他查一下法学辞典。
紧急避险:
  定义:《刑法》21条,上面已经引述,略。
  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现代韩非创造的新名词“复合行为”,我得空时再学习研究。不过,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你的“复合行为”能够代替刑法的规定吗?
  3. 法家认为此案件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但他自己分不清应当属于哪种情况。我不想再帮法家查辞典了,还是请他本人或他的秘书帮他查。
其实,本案中曹天的行为可以由《刑法》15、21、233这三个法条来规制,不可割裂这三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循着案件发生的顺序决定。曹天对小偷摔死负有责任,适用《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他追赶小偷是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小偷死亡,应当适用21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适用《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21条,对他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所以,我认为该案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4. 关于通过法学辞典学习法律。
  通过法学辞典和教科书学习法律和法学,是一个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学习法律,首先要从法律上找答案。分析具体案例,一定要以法律条文为圭臬,不能以法理为标准。因为富人有富人的法理,平民有平民的法理。从法理的角度,N个专家一定有N个观点。你说哪个人的对呢,只有一种方法,看谁的关系硬,后台硬,或者谁无耻,敢于抄袭,能够出名。但这不是解决问题方法。这就是口治,用法律代替法理,是典型的口治。法学辞典是给不懂法律的人用的,懂法律的遇到法律问题直接查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们应当引用法律,而不是法学辞典。
  5. 关于我被别人笑话。我笑话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不点名。而我点名的则是针对其观点进行评论。你笑话别人,则是只说些难听的话,说不出具体的内容。摆出一副教授的样子只懂得教训别人,却不能指出具体的内容。
  我笑话别的学者,确实是有内容。而有的人喜欢对号入座,表明他的心虚。这种对号入座的人,一般是自动由“专家”级晋升到“砖家”,喜欢用砖头砸人的。

  顺便讲一句,我专为你写了一篇博文,《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既回答了你的问题,也给你提出了新的问题,希望现代韩非能够拨冗回复。而且希望是真正说理的,逐一地回复。特别提醒一句,千万不要把法理等同于法律,把外国的法理等同于中国的法律,用古代韩非或现代韩非个人的观点代替国家的刑法,若是这样,就是走向我一再批评的“口治”了,这样的专家就是拿着“砖头”砸人了。

 2010-4-3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2000)508号




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
民航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
家林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
家粮食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办公厅(办
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决定,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对基础产业等行业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政府性建设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集建立的,目前仍在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
二、清理整顿方式。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建设基金,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先清理登记,逐项审核,后整章建制,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一)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二)要求认真填写,并于9月1日前分别报送我委和财政部汇总。
三、清理整顿时间安排。(一)7~8月,按基金项目分别统计2000年以前年度征收的建设基金总额、1999年征收额、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预定征收时限和所收取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二)9~10月,由我委、财政部汇总初审、明确拟取消的政府性建设基金项目和时间进度。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政府性建设基金,中央政府设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阐明需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送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地方设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阐明需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我委会同财政部审核。(三)待中央、地方清理整顿政府性建设基金工作初审结束后,由我委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减负办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整改措施、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本行政辖区内政府性建设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清理、隐瞒不报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所设立的基金项目,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 | |批准机关|起征|征收|征收|预定征|1999年|累计征|使用|管理|主要|累计支|资 金|初审|
|序号|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及文号 |时间|对象|标准|收年限| 征收额 |收总额|部门|方式|用途|出总额|节余额|意见|
|--|-----------|----|--|--|--|---|-----|---|--|--|--|---|---|--|
|1 |铁路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2 |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 | | | | | | | | | | | | | |
|--|-----------|----|--|--|--|---|-----|---|--|--|--|---|---|--|
|3 |公路养路费 | | | | | | | | | | | | | |
|--|-----------|----|--|--|--|---|-----|---|--|--|--|---|---|--|
|4 |车辆购置附加费 | | | | | | | | | | | | | |
|--|-----------|----|--|--|--|---|-----|---|--|--|--|---|---|--|
|5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 | | | | | | | | | | | | |
|--|-----------|----|--|--|--|---|-----|---|--|--|--|---|---|--|

|6 |港口建设费 | | | | | | | | | | | | | |
|--|-----------|----|--|--|--|---|-----|---|--|--|--|---|---|--|
|7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 | | | | | | | | | | | | |
|--|-----------|----|--|--|--|---|-----|---|--|--|--|---|---|--|
|8 |以港养港资金 | | | | | | | | | | | | | |
|--|-----------|----|--|--|--|---|-----|---|--|--|--|---|---|--|
|9 |船舶吨税 | | | | | | | | | | | | | |
|--|-----------|----|--|--|--|---|-----|---|--|--|--|---|---|--|
|10|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 | | | | | | | | | | | |
|--|-----------|----|--|--|--|---|-----|---|--|--|--|---|---|--|
|1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12|试航基金 | | | | | | | | | | | | | |
|--|-----------|----|--|--|--|---|-----|---|--|--|--|---|---|--|
|13|邮电附加 | | | | | | | | | | | | | |
|--|-----------|----|--|--|--|---|-----|---|--|--|--|---|---|--|
|14|电话初装费、入网费 | | | | | | | | | | | | | |
----------------------------------------------------------------

----------------------------------------------------------------
|15|电力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1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17|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18|水利建设基金 | | | | | | | | | | | | | |
|--|-----------|----|--|--|--|---|-----|---|--|--|--|---|---|--|
|19|库区维护基金 | | | | | | | | | | | | | |
|--|-----------|----|--|--|--|---|-----|---|--|--|--|---|---|--|
|20|农业发展基金 | | | | | | | | | | | | | |
|--|-----------|----|--|--|--|---|-----|---|--|--|--|---|---|--|
|21|农牧业税附加 | | | | | | | | | | | | | |
|--|-----------|----|--|--|--|---|-----|---|--|--|--|---|---|--|
|22|复垦基金 | | | | | | | | | | | | | |
|--|-----------|----|--|--|--|---|-----|---|--|--|--|---|---|--|
|23|新菜地开发基金 | | | | | | | | | | | | | |
|--|-----------|----|--|--|--|---|-----|---|--|--|--|---|---|--|
|24|林业基金 | | | | | | | | | | | | | |
|--|-----------|----|--|--|--|---|-----|---|--|--|--|---|---|--|

|25|育林基金 | | | | | | | | | | | | | |
|--|-----------|----|--|--|--|---|-----|---|--|--|--|---|---|--|
|26|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基金| | | | | | | | | | | | | |
|--|-----------|----|--|--|--|---|-----|---|--|--|--|---|---|--|
|27|教育费附加 | | | | | | | | | | | | | |
|--|-----------|----|--|--|--|---|-----|---|--|--|--|---|---|--|
|28|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 | | | | | | | | | | | | |
|--|-----------|----|--|--|--|---|-----|---|--|--|--|---|---|--|
|29|文化事业建设费 | | | | | | | | | | | | | |
|--|-----------|----|--|--|--|---|-----|---|--|--|--|---|---|--|
|30|电影事业发展基金 | | | | | | | | | | | | | |
|--|-----------|----|--|--|--|---|-----|---|--|--|--|---|---|--|
|31|旅游发展基金 | | | | | | | | | | | | | |
|--|-----------|----|--|--|--|---|-----|---|--|--|--|---|---|--|
|32|科技发展基金 | | | | | | | | | | | | | |
|--|-----------|----|--|--|--|---|-----|---|--|--|--|---|---|--|
|33|棉花价格调节基金 | | | | | | | | | | | | | |
----------------------------------------------------------------

----------------------------------------------------------------
|3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 | | | | | | | | | | | |
|--|-----------|----|--|--|--|---|-----|---|--|--|--|---|---|--|
|35|粮食风险基金 | | | | | | | | | | | | | |
|--|-----------|----|--|--|--|---|-----|---|--|--|--|---|---|--|
|36|副食品风险基金 | | | | | | | | | | | | | |
|--|-----------|----|--|--|--|---|-----|---|--|--|--|---|---|--|
|37|出口商品发展基金 | | | | | | | | | | | | | |
|--|-----------|----|--|--|--|---|-----|---|--|--|--|---|---|--|
|38|碘盐基金 | | | | | | | | | | | | | |
|--|-----------|----|--|--|--|---|-----|---|--|--|--|---|---|--|
|3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 | | | | | | | | | |
|--|-----------|----|--|--|--|---|-----|---|--|--|--|---|---|--|
|40|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 | | | | | | | | | | | |
|--|-----------|----|--|--|--|---|-----|---|--|--|--|---|---|--|
|41|残疾人福利基金 | | | | | | | | | | | | | |
|--|-----------|----|--|--|--|---|-----|---|--|--|--|---|---|--|
|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 | | | | | | | | | | |
|--|-----------|----|--|--|--|---|-----|---|--|--|--|---|---|--|
|4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 | | | | | | | | | | | | |

|--|-----------|----|--|--|--|---|-----|---|--|--|--|---|---|--|
|44|冶金矿山开发费 | | | | | | | | | | | | | |
|--|-----------|----|--|--|--|---|-----|---|--|--|--|---|---|--|
|45|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 | | | | | | | | | | | |
|--|-----------|----|--|--|--|---|-----|---|--|--|--|---|---|--|
|46|民防统建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征收对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使用部门”指政府性建设基金的资金使用部门。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预算外管理或部门管理。
4.“初审意见”包括取消、保留、降低征收标准或缩小征收范围等意见,并请附审核依据及主要理由。
5.统计截止指2000年6月30日。
6.本表中未列项目,请据实填列。

附件二: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 | |批准机关|起征|征收|征收|预定征|1999年|累计征|使用|管理|主要|累计支|资 金|初审|
|序号|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及文号 |时间|对象|标准|收年限| 征收额 |收总额|部门|方式|用途|出总额|节余额|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征收对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使用部门”指政府性建设基金的资金使用部门。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预算外管理或部门管理。
4.“初审意见”包括取消、保留、降低征收标准或缩小征收范围等意见,并请附审核依据及主要理由。
5.统计截止指2000年6月30日。
6.请地方实际执行的项目填列。


2000年7月10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在2006年确定1212户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再选择一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联合上报的粮油产业化企业进行了审核,筛选并确定了472户粮油产业化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拟在粮食收购、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方面择优提供信贷服务。现将这批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
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海发珍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利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龙飞翔面粉有限公司
大厂神通粮贸有限公司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抚宁县第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邢台市国家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东光省级粮食储备库
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桥县宋门粮库
东光县粮食局连镇中心站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县宋门粮库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沧州泊头国家粮食储备库
唐山市丰润区昆仑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承德隆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安占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豆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德胜伟业粮油有限公司
河北惠兰面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蟠龙面业有限公司
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
黄骅市成润面粉有限公司
山西省
壶口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鸿盛制粉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花镇新星面粉厂
锡盟红井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天罡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海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食为天面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扬油脂公司
阿荣旗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北大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通德淀粉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兆丰粮油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果菜粮批发市场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大华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蒙天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
内蒙古蒙粮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乾森农业集团公司
清水河县蒙清小香米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老哈河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科左中旗澳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清谷新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
辽宁省
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富顺农牧有限公司
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柏氏米业有限公司
辽宁跃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晶超食品米业有限公司
沈阳喜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
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伟粮库
沈阳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沈阳南方谷物实业公司
大连金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博丰集团
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博大民兴集团
辽阳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和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五谷磨房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
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
梨树县天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升华植物油有限公司
长岭县盛达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吉隆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厦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心粮库
通榆县飞牛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通榆县新域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通榆县宏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长岭吉安植物油有限公司
松原市兴和饲料有限公司
吉林正望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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