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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截留下拨的修路款据为已有是贪污还是侵占?/左国新

时间:2024-05-19 19: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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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截留下拨的修路款据为已有是贪污还是侵占?

左国新


[基本案情]:2001年,丁某在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期间,得知县交通局有一笔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就通过所在乡政府争取到了50万元资金用于本村的公路改造。同时,村里也按上面的要求集资了50万元作为公路改造的配套资金。在县交通局下拨资金的时候,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了5万元据为已有,直至案发。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丁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丁某是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2)丁某侵吞的资金是交通局拨给该村的公路改造款,这些钱已属于村里的集体财产。丁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符合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应定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丁某是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属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乡村公路改造项目是国家的扶助项目,该村的公路改造国家已经立项,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工程时,其行使的职务就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丁某符合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吞5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判断丁某是侵占还是贪污,焦点在于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的行为,是履行村干部的职务行为还是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如果是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就是贪污罪,否则就只能定职务侵占罪。有些人认为,该村公路改造的资金一部份是县交通局下拨的,一部份是村民自筹的,而且,交通局的公路改造资金也是村里主动争取来的,因此,公路改造是村里自己内部事务,不能算作是政府行为。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1)交通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管理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公路改造的专项资金列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该村“主动”争取公路改造专项资金,恰好符合政府的这一精神和条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村里自己的事,如果不符合政府的资金投向,村里也争不到资金;(2)政府下拨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并有责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事实上,交通局在下拨这些资金时,是根据工程的进度分步下拨的。由此可见,该村的公路改造工程不仅仅是该村自己的事,而且也是政府为改善乡村公路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时,也是在协助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采取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
部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巧立名目,继续变相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有的地方故意高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多提村提留乡统筹费;有的地方随意变动国家对贫困受灾农村的税费减免政策;有的部门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使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之势。为进一步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情况进一步进行重点检查。“九五”期间,一律不得审批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凡是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要坚决停止执行;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取消;偏
高的收费标准,要尽快降下来;坚决取消各种摊派。清理后的收费、集资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宣传方式向农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政策,任何地方无权擅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层层加码,不得人为提高计税产量、扩大计税面积,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在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按政策规定将农业扣除。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提高的税率要一律取消。今后,凡发现有未依法征税行为的,上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好国家贫困户和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县、乡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税费减免指标,必须将减免政策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贫困户。凡执行减、缓、免政策后减少的税费收入,一律不得再分摊到其他农户,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向农民变相征收或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工作。县、乡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政府经费不足为由有意高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多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更不得私设两本帐。县、乡财政部门在年初制定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不得与县、乡政府当年的经费开支挂钩。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减少经费开支。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制止各种搭车收费、非法集资和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坚决纠正有关部门在农民结婚、建房、子女就学等活动中搭车收费、摊派等做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
部门不得借教育集资、修建乡村道路等名义违反规定为政府筹集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违反规定借达标升级名义,向农民搞摊派。
财政部门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4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