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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时间:2024-05-19 06:5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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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安全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核电厂的选址定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批准《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核电厂初步设计》及将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核电厂建造前的场地准备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许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 核电厂的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批准首次装料,许可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 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第八条 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临时)》,许可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批准正式退役。
第九条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内容。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规定条件以外的设计、建造、运行和设备变更时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一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核电厂的选址定点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应于厂址选定后,开始建造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送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应于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送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并附送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应在核电厂开始退役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退役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退役报告》、《核电厂退役申请书》及《核电厂退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地址及退役计划,包括核电厂退役前的状况,待处理的放射性物质总量及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缴纳申请费和许可证费。交费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章 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十七条 审评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核电厂建设各主要阶段的审评的目的是: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定修订过的运行工况和运行限值和条件。
(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
(二)国家核安全局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机构实施技术审查,提出审评报告。
(三)国家核安全局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发给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其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
(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
(五)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审评报告,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
(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者或承包者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第十九条 审评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3)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4)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5)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二)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核安全导则和已核准备案的标准。
(三)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核材料、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条 核电厂建设各主要阶段的审评重点是: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1)影响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厂址条件
(2)核电厂与环境的相互影响
(3)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行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1)设计总原则和总体设计
(2)核电厂设计与厂址的相容性
(3)工艺系统
(4)安全系统
(5)事故安全分析
(6)辐射防护、防火及安全保卫
(7)质量保证
(8)申请者及供货者的资格和组织
(9)初步试运行方案
(10)在役检查的考虑
(11)退役的考虑。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1)核电厂各部分和各系统的最终设计
(2)核电厂建成后的最终状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结果(记录)及役前检查结果
(3)初步运行计划,包括运行工况,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质量保证计划
(4)最终的事故安全分析
(5)运行操作规程
(6)运行组织及人员资格
(7)调试大纲
(8)辐射防护计划
(9)应急计划。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1)试运行结果
(2)修订的运行工况、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3)定期试验、维修以及在役检查方案
(4)再培训计划
(5)关于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报告。
(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1)核电厂运行结束时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
(2)退役步骤及方法
(3)退役各阶段的状态
(4)退役各阶段的厂区保卫和环境监测。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图见附件五。

第五章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分为基本文件、支持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三类:
(一)基本文件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工作所必需的资料。这些文件必须与相应的申请书同时提交。这类文件为:
(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家计划委员会对《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电厂初步设计》的批准书
(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厂址选择、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4)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
(6)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7)核电厂的应急计划
(8)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9)核电厂《退役报告》
(10)其他指定的基本文件。
(二)支持性文件是对审评过程中基本文件的补充,应在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以前提供。这些文件为:
(1)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
(2)核电厂调试报告
(3)核电厂运行手册
(4)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和报告
(5)其他指定的支持性文件。
(三)参考性文件一般不作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所必须提供的资料,但是,当对审评确需要时,也应能提交,如:
(1)有关的核电厂设计图纸和计算报告
(2)有关核电厂安全的研究、进展和试验的报告
(3)核电厂维修规程
(4)核电厂环境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确定。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
(三)资料中所有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同时,对符号应做出规定。
(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
(五)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具有新内容和数据的修改单说明。
第二十三条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它所指定的或要求的审评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要求保密的资料仅限于受权参加审评、监督的人员工作中使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 操纵员执照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为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第二十八条 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核电厂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第二十九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第三十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应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应重新申请执照,考核合格后颁发执照。
第三十一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征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费,其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是指: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核电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厂址选择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定点的过程,包括对有关的设计基准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确定。
建造
包括核电厂部件、设备的制造和装配、土建施工、部件和设备的安装以及有关有试验的整个过程。
调试
使安装好的核电厂部件、设备和系统运转并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是否满足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过程,包括无核反应和带核反应的试验。
运行
为了使核电厂安全地生产动力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其中包括维修、换料、在役检查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退役
核电厂最终退出运行的过程。
安全分析报告
许可证件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核电厂的总说明、设计、事故分析以及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和群众遭受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实行。

附件一《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职 务
通讯地址 (电话)
主管部门
使用目的
厂 址
堆 型 功率(电)
(热)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预计开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
申请人保证:
本申请书及其附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 1、对《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电厂初步设计》的批准书和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批件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4、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主管部门
建造完成情况
预计首次装料日期 预计临界日期
提升功率计划 预计功率等级 预计日期
申请人保证:
本申请书及其附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调试大纲及运行手册
4、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及相应的材料(首次装料前两
个月提交)
5、核电厂应急计划
6、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
7、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和报告。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主管部门
设计功率(电)
(热)
首次临界日期 首次满功率日期
主要运行限值
申请人保证:
本申请书及其附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调试报告。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交费标准
(一)核电厂建造申请费、建造许可证费和运行许可证费标准,按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时国家核准的核电厂总概算基价的的比率计算。
(二)运行期间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每年交费标准,按每机组的反应堆热功率计算。
------------------------------------------------------------------------------
| 项 | | | |运 行 期 间 |
|类 目 | 建造申请 |建造许可证 |运行许可证 | |
| 型 | | | | (每年) |
|--------------|------------|------------|------------|----------------|
| 第一个机组 |0.010%|0.060%|0.070%|165元/Mwt|
|--------------|------------|------------|------------|----------------|
| 同一厂址 | | | | |
| 同一设计以 |0.010%|0.010%|0.035%|165元/Mwt|
| 后每机组 | | | | |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交费标准
----------------------------------------------------
| 执 照 | 交 费 (元) |
|--------------------------|--------------------|
| 《操 纵 员 执 照》 | 300 |
|--------------------------|--------------------|
| 《高级操纵员执照》 | 600 |
----------------------------------------------------

附件五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
|营运单位提交申请|
| |———————
|书和安全分析报告| |
-------------------- |
↑ |
| |
| |
↓ |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 | |
| |←→|核安全技术审评| |
|地方政府提出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核安全专家 | | | | |
| |←→| 技术审评结果|—→| 核安全监督 |
| 委员会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核安全 | |
| 环境影响审评 |—→| |←—————
| | | 局颁发许可证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内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以下简称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毛毯厂可以留置的7729条毛毯折抵实验厂所欠毛毯厂的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保管费、保养费和违约金。其余损失各自承担。
二、本案中,毛毯厂为实验厂加工毛毯10916条,实验厂已分6次提取毛毯3187条,仅付加工费1.5万元,尚欠毛毯厂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共计117万多元。毛毯厂据以留置其余的7729条毛毯是合理的。
三、毛毯厂行使留置权后,经催告并经合理期限即依法取得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如果长期不行使处置留置物的权利,致使留置物价格下跌,应承担相应责任。毛毯厂依法取得处置留置物的权利后,实验厂可不再承担此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留置物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改组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四)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除上述划转的职能外,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全部职能转移到省经委。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通讯、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实施我省工业领域的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指导工业领域产业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提出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工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综合经济法规、政策并监督执行;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经济信息。
(四)研究拟订工业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审核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规划。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综合平衡各类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统筹管理调度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指导除国家拨款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参与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利用外资有关政策。
(六)负责工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及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工业园区的规划发展。
(七)指导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含省国资委管理的部分),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工程技术、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八)推动全省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工作,提出工业领域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新技术扩散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防治工业污染、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十)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规划,统筹管理全省煤、焦的产运销;协调解决全省煤炭加工转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制定煤焦专项基金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全省煤、电、油、水、气等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代省人民政府承担山西省口岸方面的工作;拟定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口岸检查检疫、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与协调,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本省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理及报批工作。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管理省煤炭工业局、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对电力、焦化、机电、冶金(含有色金属、黄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委共设 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印鉴、会务、接待、大事记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山西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拟订相应的行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参与修改、起草有关经济运行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经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含省国资委管理的部分);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三)综合处(行业办公室协调管理处)
负责对工业经济运行、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业领域重大经济政策,综合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对口支援西藏工作;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培训计划;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的重要讲话;指导行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四)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及主要行业运行态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提出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跟踪监督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中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供应、调运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及重要物资的集中采购,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经济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办公室)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拟订全省工业领域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并监督落实;研究、制定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拟订汽车(含配件)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组方案;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及农药产品许可;负责工业领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提出工业领域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存量资产调整的有关工作;联系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六)投资与规划处(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全省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调整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拟订项目核准、备案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审查有关发行债券的资金投向并进行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提出我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国家技改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招标备案、监管;组织编制全省工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省筹技改资金的管理;负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工作;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全省工业企业内外资技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上报。
(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全省工业园区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业园区的规划发展;组织工业园区招商洽谈活动;组织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工业利用外资政策,负责引进外来资金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八)技术创新处(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领域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新技术扩散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及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负责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计划,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负责组织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负责有关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全省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负责管理全省技术创新基金。
(九)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提出解决全省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进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省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再利用和新能源以及环保产业发展的对策;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节能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推进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并下达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发布环保产业鼓励发展目录和淘汰目录;培育和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产品)市场;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工作。承担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与节能改革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电力处
研究拟订全省电力工业(含水电)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小水电发展和流域开发规划,监督水电项目的工程验收;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平衡电力资源,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和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全省电力行业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审批和《供电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整顿、规范和维护农村用电秩序,协调处理农电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管理承装修(试)单位及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审查,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证》的核发工作;指导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交通处(山西省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协调铁道、交通、民航运输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铁路和公路的运输衔接,组织路企协作,负责道口管理工作;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负责重要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协调邮电、通讯工作。
(十二)能源处(山西省煤炭领导组办公室)
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规划;统筹管理全省煤炭、焦炭产运销衔接和执行计划的调整;协调解决涉及生产企业的煤、油、水、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煤焦专项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编制下达煤焦专项基金年度考核指标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牵头组织省内外煤炭订货会,编制下达并监督实施煤炭运销年度计划;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制定焦化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焦炭生产、经营资格审查,核发焦炭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整顿焦炭经营秩序;负责全省焦化技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登记备案工作;管理省级焦炭能源基金;承担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财务处
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物资设备的管理;负责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监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经委各项经费的统一管理;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十四)山西省口岸办公室
拟订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口岸检查检验、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与协调,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本省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理及报批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贯彻有关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机关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委属单位在职培训、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出国审核报批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工程技术、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因公出国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经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含行业办35名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行业办公室协调管理处、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办公室、行业协会办公室、省企业技术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办公室各增加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正处级建制,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行业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
省经委管理的山西省机电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其机构编制规定如下:
(一)省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挂山西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的牌子):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六)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部和行业管理部,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七)省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按晋编字〔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电、冶金、化工、纺织、轻工、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置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仍按晋编字〔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设置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按晋编字〔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它
(一)原省经贸委机关人员、下属单位除划转到其它部门之外一并成建制划入省经委。
(二)原省经贸委43名行政编制(含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25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机关8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商务厅;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及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后勤管理机构及房产、其它固定资产、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四)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正处级建制,8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及其所属单位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4名人员编制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处级,全额事业编制10名)及其所属单位成建制划入省中小企业局。